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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恶意诉讼是专利权人出于诉讼外的不法目的,滥用知识产权的一种不当行为,不仅给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同时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破坏了司法的权威性。然而,目前我国的法律制度对专利恶意诉讼问题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出现了在人民法院受理审理过程中司法不统一的现象。本文结合具体案例探讨了专利恶意诉讼的认定标准,并且通过比较分析外国和政府间组织对于专利恶意诉讼的法律规制经验,提出在完善确认不侵犯专利权之诉的司法实践基础上,尝试建立《专利法》上的反赔责任的法律建议,以期有效解决专利恶意诉讼问题。本文的第一章从知识产权权利滥用的概念出发,得出专利恶意诉讼应该属于专利权滥用的下位概念,即在知识产权诉讼中,专利权的合法拥有人利用专利权,尤其是不进行实质审查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恶意的起诉他人侵权,以获得诉讼外不法利益的专利权滥用行为。其次简要论述了专利恶意诉讼的社会危害性,以及结合具体案例分析专利恶意诉讼的认定标准可以参照一般侵权责任的四要件模式予以认定。本文的第二章主要是对美国、欧盟和TRIPS协议以及有代表性的大陆法系国家对于专利恶意诉讼以及相类似的民事恶意诉讼的立法和判例经验进行比较分析得出结论认为,美国运用专利法和反托拉斯法的二元解决模式虽然有其混乱的一面,但是相比较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的一元解决方式而言,具有优越性。我国可以借鉴其有益经验,直接在兼有程序法和实体法规定的《专利法》上建立专利恶意诉讼的反赔机制,以期有效解决专利恶意诉讼问题。本文的第三章主要是从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建议的角度来探讨专利恶意诉讼的解决办法。笔者在分析我国现有法律对于专利恶意诉讼的规制存在的不足的基础上得出结论认为:首先,完善我国司法实务中已有的确认不侵犯专利权之诉,可以对专利恶意诉讼起到一种事前预防的作用;其次,目前最重要也是最紧迫的任务是在《专利法》上建立专利恶意诉讼的反赔机制。通过完善和建立以上两点的措施和制度,并结合我国已有的立法成果,达到共同预防和规制专利恶意诉讼行为的目的。最后是本文的结论,对全文的主要观点进行了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