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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112条和第113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或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行为,就是违反了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即为恶意诉讼。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民事实体法的相关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对恶意诉讼的规制,从而造成司法实践中对其不能进行有效的遏制。本文主要阐述恶意诉讼的危害和规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