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生成物的邻接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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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的产生与发展与其所处时代科技有着很大的关系,从印刷术到今天的互联网,科技的每一步发展都给知识产权提供新的发展动力,同时也对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提出挑战。人工智能是在最近十年开始被人们逐渐认识到其是对于未来重要性的一个新科技。人工智能的目的在于通过机器代替人类所能完成的事。人工智能使得机器不再仅仅是人类肢体的延长,同时可以成为人类智力的延伸。人工智能能够完成的众多事项中,其中有一项便是进行“创作”。从能够下国际象棋的人工智能深蓝到2016年一举成名的AlphaGo,再到能够写诗的微软小冰,都体现出人工智能发展的迅速。虽然有人评价小冰的诗集过于牵强附会,是一些辞藻的堆积,但是这些都无法否认,人工智能已经开完成之前被认为只有人类才能够完成的需要“智力”的工作。在人工智能发展迅猛的情况下,其给著作权法也带来了一个问题,即,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应当被保护,应当如何保护。同时,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出现,让我们开始反思,邻接权的目的究竟为何。本文第一部分主要通过介绍上述问题的现有研究成果,以及国内外学者对于这一问题的看法。以了解人工智能生成物目前理论的研究概况。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保护,部分学者认为人工智能生成物不应当受到保护。在支持人工智能生成物受到保护的观点中,主要有三种观点:将人工智能生成物认定为孳息,通过民法保护;改变作品的构成要件,将人工智能生成物认定为作品,纳入狭义著作权中加以保护;通过邻接权保护人工智能生成物。本文第二部分首先通过介绍案例,引出人工智能生成物所存在的问题。其次,用实践证明,人工智能在现实社会中已经开始引发纠纷,需要法律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物尽快给出解决办法,维持相关社会关系的稳定,通过法院判决,从实务的角度来了解人工智能生成物。最后,通过案例分析提出本文要论证的问题。本文第三部分主要介绍一些基础概念以及人工智能的原理。人工智能生成物作为本文的研究对象,予以单独说明。人工智能发展的原理决定了,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是脱离了人类完成的。人工智能的发展依靠大数据,在数据不断积累,模型和算法不断优化的情况下,人工智能显示出极其类人的思维,在“深度学习”不断深入发展的情况下,人工智能可能不再需要设计者去辅助其优化,而是由人工智能自行优化。这一技术将会使得人工智能不断接近人类思维。同时介绍了现有研究领域对于它的保护模式,并分析其优劣。本文第四部分主要论证人工智能可以作为一个产业,人工智能生成物作为这一产业利益的体现,需要进行保护。对人工智能生成物进行保护会对人工智能产生正向的作用。人工智能生成物由邻接权保护更为恰当,首先从邻接权的正当性说明邻接权是一定产业主体博弈的结果,而非是附属于狭义著作权,以促进作品传播为唯一目的的权利,邻接权因此具有开放性。通过邻接权保护人工智能能够维护整个法律体系的稳定,且立法成本低,因此应当用邻接权保护人工智能生成物。本文第五部分对设立新邻接权进行保护的制度进行了构想。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权利主体应当为经过正当途径操作人工智能的使用者。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权利内容不应当包括人身权利,但是应当赋予权利主体在生成物上标注的权利。其他财产权应当根据人工智能实际应用来赋予。人工智能的保护期限不宜过长,这样才能做到既保护权利人利益同时又尽可能的平衡权利人与公众之间的关系。本文第六部分对全文进行总结。全文的目的在于为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保护提供一种路径。在狭义著作权保护人工智能生成物、民法中的孳息制度保护人工智能生成物、不对其进行保护的观点中,邻接权具有更大的优势,能够更好的保护人工智能生成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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