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我国商事调解协议效力保障路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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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国家综合实力大幅提高,“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与实践推动着我国经济朝着国际化的方向迈进。国内外商事交易活动频繁,催生出一系列相关的商事纠纷,并且新时代商事纠纷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专业化的发展趋势,特别是涉外商事纠纷的解决,对于我国传统纠纷解决机制形成了挑战。随着国家法制的建立健全,国民逐渐从识法、守法转变成懂法、用法,在纠纷解决方面,诉讼方式逐渐替代传统的“私了”方式成为国民的首选。但是案件数量的激增造成各级法院的讼累,发展中国特色ADR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刻不容缓。调解作为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的一种,能有效缓解诉讼的压力,因此得到了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在商事纠纷处理过程中,针对商事纠纷对于保密性、专业性等的特殊需求,商事调解相较于诉讼独具优越性,其能更好地满足纠纷当事人的不同需求且维护商事环境的稳定。2018年12月20日,联合国大会第73届会议审议通过了《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 Agreements Resulting from Mediation)。《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的问世,对于我国商事调解制度的完善是一种机遇更是挑战,调整国内相关立法规定,衔接国际国内商事调解制度,能够更好推进我国商事发展。完善国家商事调解制度需要解决商事调解协议效力的保障问题,虽然国家已经采取了一些保障调解协议效力的措施,但是调解协议效力仍处于保障不足的困境,得不到有效执行。文章旨在通过对问题背后原因的分析找到强化效力保障的可行性路径。本文由绪论及正文的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论文的概述,阐释了商事调解协议效力的基础性问题,包括商事调解协议效力的概念、商事调解协议的概念与性质以及商事调解协议的效力来源和阻却协议效力产生的事由等内容,为下文具体分析研究我国商事调解协议效力的保障问题作出铺垫。第二部分对于我国目前商事调解协议效力的相关立法规定、司法政策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梳理,通过整合现行立法对于调解协议的效力规定,提炼出关于调解协议效力的保障方式,方便下文从现行规定当中分析出我国现行保障方式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主要对于我国现行商事调解协议保障方式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并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一项制度的建立需要经历不断完善的过程,而当前我国的商事调解制度虽然发展快,但是基础建设不牢,商事调解制度本身造成调解协议缺乏权威性为后期保障埋下隐患,而且当事人拒绝履行的行为缺乏惩罚方式约束。林林总总,使得我国商事调解协议保障不足的问题仍然严峻。论文的最后一部分是为解决现存问题进而强化我国商事调解协议效力保障提出一些可行性路径,通过各个路径的共同作用,以期能够帮助解决商事调解协议效力保障不足的问题,进而来达到完善我国商事调解制度的终局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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