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政府采购中串通投标行为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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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是政府为有效开展政务活动,从市场购买所需货物、工程及服务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于2002年通过,并于2003年起正式实施。政府采购制度从此进入法制化轨道,是我国打造“阳光政府”的重要一环,亦是我国推进反腐倡廉的新的里程碑。多年来,我国政府采购不断深化发展、政府采购规模不断拓展,与此同时,我国也一直致力于政府采购领域的规范化,对政府采购所涉及的各个方面不断完善。但是,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也在逐渐显现出来,尤其是政府采购中串通投标问题颇为典型。一方面,政府采购中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特别是供应商之间,为了牟利,漠视法规,丧失诚信,相互串通的情况屡见不鲜;另一方面,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与美国等有着200多年历史的政府采购制度相较,还不够成熟,无论是法律层面、程序设计或是具体应用,都存在着诸多问题亟待解决。与一般的招投标活动中的串通投标行为相比,政府采购中串通投标行为不但破坏了正常的政府采购市场竞争秩序,还会导致国家财政预算损失,损害广大纳税人的利益,甚至会侵害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虽然已对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构建了基本的规制框架,相关法律法规中对规制政府采购中的串通投标行为有所规定,但相关规定并不完善。有鉴于此,本文选择以政府采购中的串通投标行为为研究对象,对我国政府采购中串通投标行为规制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本文具体结构如下:第一部分为绪论,介绍了本文的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以及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情况等。第二部分阐述了政府采购中串通投标行为的概念、性质、表现形式以及政府采购中串通行为的危害性。第三部分为我国政府采购实践中的串通投标情况分析,该部分对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数据进行了整理分析,并结合串通投标典型案例对我国政府采购实践中的串通投标情况进行了分析,从中发现政府采购中串通投标行为频发、串通投标行为主要表现为横向串通投标、我国法律规定中对串通投标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对串标信息收录不全,这是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第四部分梳理了我国政府采购活动实践过程中对串通投标行为的法律规制现状,主要针对《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反垄断法》《刑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中对串通投标行为的规制进行了梳理;同时对立法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诸如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不统一、串通投标查处主体权限划分不清、对串通投标惩处规定不够严厉、信用信息平台制度不够完善、宽大制度规定不够完善等进行了分析。第五部分研究了美国和日本规制政府采购中串通投标行为的经验做法,具体从串通投标行为的相关立法、认定标准、查处主体、处罚规定和宽大制度方面进行了分析,总结出对我国规制政府采购中串通投标行为的启示,即要充分利用反垄断法规制、串通投标的法律责任应当明确严苛、串通投标查处机构要明确、宽大制度应当匹配完善。第六部分提出了完善我国政府采购中串通投标行为法律规制的几点建议。一是统一相关法律规定,建议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增列视为串通投标的有关规定,并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87号令”中的有关规定统一;针对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禁止期限规定不一致的情况,建议将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禁止期间统一规定为3-5年;建议在我国《反垄断法》中对什么是串通投标、哪些属于或可看作串通投标的情形予以明确规定,并对串通投标行为明确相应的处罚措施。二是建议明确串通投标查处主体,建立统一的串通投标行为查处机构,并赋予该机构绝对的权威性与相对的独立性,避免政出多门,更有利于发现和查处政府采购中的串通投标行为。三是加大串通投标的惩处力度,提高罚金比例、提高串通投标罪刑期、增加民事赔偿金额。四是建议完善我国信用体系,并对不良行为的认定部门以及不良行为认定标准等予以明确,将供应商的主要负责人的不良记录同时纳入信用信息平台。五是完善宽大制度,建议增加对刑事责任的宽大,并建立与宽大制度相匹配的其他制度,如串标人申请宽大的方式以及对其的审查程序等来保障宽大制度的实施等。本文的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对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与串通投标有关的数据进行了比较全面的整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政府采购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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