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贷款罪司法疑难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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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刑法修正案(六)》增设骗取贷款罪以来,本罪认定一直成为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讨论的热点。由于立法和司法机关未对本罪犯罪构成进行解释,导致本罪的实际适用十分混乱,各地法院在具体认定上往往存在不同的裁判指示,同案不同判和选择性执法的情况突出,总体上不当扩大了本罪的适用范围。为化解本罪扩张适用危机,加强企业产权保护和优化营商环境,《刑法修正案(十一)》删除“其他情节严重”的规定,提升入罪门槛,将本罪犯罪模式确立为结果犯。这一举措固然可以降低骗取贷款罪适用频率,改善司法扩张适用的混乱局面,但“结果导向”立法模式存在放纵骗贷的风险隐患。因此,要确保本罪能在司法实践中能够准确认定,合理限制本罪适用,需对犯罪构成中“骗贷手段”“重大损失”的实质内涵进行具体分析。本文主要围绕着骗取贷款罪的保护法益及构成要件,对犯罪构成各要素分别进行探讨,主要包括以下四章:第一章是问题的提出。通过列举司法案例,指明司法实务面临的问题主要集中在恣意判断欺骗行为、混淆“重大损失”的判断标准及僵化解释“情节严重”三个方面,刑法理论争论焦点则聚焦于本罪保护法益和解释方法。《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后,“情节严重”条款被删除无须再予以讨论,但“结果导向”的立法模式却带来了新的风险。因此,要想对本罪进行正确认定,首先需要厘清本罪的保护法益,在法益视角下明确各构成要件的实质内涵。第二章是保护法益之厘定。本章首先论述了“金融管理秩序说”“贷款秩序说”“金融机构资金所有权说”“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安全说”的理论论据,并从集体法益独立性检视和人本主义边界两视角详细论证了各学说争议的核心问题,提出集体法益确能独立于个人法益而存在,但为了保护个人的自由和发展,集体法益必须始终与“人的利益”相关联。由此推出,骗取贷款罪的保护法益应为“双层阻挡型”结构:阻挡层法益为集体法益,即金融贷款秩序;背后层法益为个人法益,即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安全。两层法益内部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金融贷款秩序想要成为本罪保护法益,必须摆脱长期存在的强金融机构保护属性,以信贷资金安全为其实质内涵,与信贷资金安全无关的贷款秩序不应受到刑法的保护。第三章是“骗贷行为”的具体判断。在双层阻挡型法益结构下,骗取贷款的实行行为应具有威胁金融贷款秩序及资金安全的实质危险,同时应符合诈骗罪的基本构造。这要求骗贷行为至少需对法益呈现抽象危险,并且能够使金融机构有权代表陷入认识错误。据此,不影响信贷资金安全的瑕疵欺骗、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自批自贷、金融机构有权代表明知行为人骗贷等情形,均被排除在骗取贷款的实行行为之外。第四章是“重大损失”的实质考量。本章归纳了理论界有关“重大损失”体系地位和解释方法的各类学说,确证“重大损失”是刑事不法的集中表现,是设立本罪的实质理由,只能归属于构成要件要素。因此需借助法益进行目的限缩解释,合理划定“重大损失”的界限范围,使其既具有独立明确的判断规则,防止金融机构片面将不良贷款数额作为损失结果;又能将未造成损失却对金融管理秩序或信贷资金安全产生巨大风险的行为纳入规制范围,防范新修正案可能引发的金融风险。同时还需考察“重大损失”的因果流程,借助客观归责理论将构成要件结果外的风险结果予以排除,以合理限制本罪的处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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