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多元法益之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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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下,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亟待法律保护,刑法也不能置身事外,而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主要手段就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规定。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而言,需要法益概念的指导来划定刑罚处罚范围,但关于该罪的法益,学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本文主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多元法益论,即本罪的法益由个人法益与超个人法益组成,个人法益为公民隐私权,超个人法益为公共信息安全,二者并列存在,没有优劣之分。本文第一部分为域内外个人信息法益之争。这部分主要评述了美国的信息隐私权、欧盟的个人数据保护权,以及国内关于本罪法益的争论,包括个人法益说、超个人法益说、二元属性说与复数法益说。其中个人法益说又分为个人信息权说、财产权说和隐私权说。本文第二部分是本罪侵害多元法益的根据。主要有以下几点根据:一是个人信息本身的特殊性使得多元法益更为合理。首先,个人信息的范围非常广泛,也就意味着其中蕴含的法益非常复杂;其次,个人信息的广泛性意味着不同个人信息的属性不同,有些个人信息具有个体性与私人性,而有些个人信息具有公共性;再次,个人信息兼具个体性与公共性的属性表明其背后的价值也有所不同,个体性强的个人信息保护价值更加明显且重要,而公共性强的个人信息则利用价值高于保护价值。二是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也具有其特殊性。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与刑法保护是不一样的。个人信息的保护需要私法先行,刑法断后,刑法在个人信息保护体系中应作为最后手段发挥作用。另外,刑法面临信息时代下的种种风险,也需要进行法益上的转变。本文第三部分为本罪多元法益论的具体介绍。首先介绍了多元法益论的合理性,超个人法益具有其独立的存在及保护价值,且个人法益可以与超个人法益共存。其次详述了多元法益的具体内容,个人法益的具体内容不是个人信息权或者财产权,而是隐私权。超个人法益部分为公共信息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信息安全。本文第四部分为本罪多元法益论的运用。首先,多元法益论可以促进“知情同意”原则在本罪中的适用,真实有效的“知情同意”成立适格的被害人同意,可阻却犯罪的成立。但被害人同意只能针对个人法益,因此对于与隐私相关的个人敏感信息可以适用被害人同意,而个人一般信息因为与超个人法益关联则不能适用被害人同意。其次,多元法益论可促进个人信息的类型化保护,即从法益关联性角度进行个人信息的类型化,与隐私权关联紧密的个人敏感信息和与公共信息安全关联紧密的个人一般信息,前者更注重保护,后者更注重利用,从而平衡信息自由与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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