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视角下刑事合规建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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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视角与国家视角下的刑事合规研究对象不同,各自有其独立的研究价值,二者都应当以遵守刑事法规范为最低限度。相较于企业视角,国家视角下的刑事合规更加注重对刑事法规范的理论研究,致力于通过外部刑事法手段促成企业内部合规管理。国家视角下的刑事合规制度与刑法理论并非无法兼容,刑事合规理念早已植根于我国法规范之中;刑法理论与刑事合规都谋求对单位犯罪归则模式进行改革,组织体模式与同一视理论结合的原则更加适配我国单位犯罪的治理;从罪责体系和刑罚论中都可寻找到刑事合规作为正当化事由的根据,采取新过失论,有效的刑事合规避免组织体制造或者升高风险,因此阻却违法;刑事合规与影响责任刑与预防性的因素高度契合;企业的检查权和员工的隐私权发生冲突时应当最大限度地保障员工的诉讼权利。提倡刑事合规的类型化有利于引介、研究和司法适用上的清晰化。硬规则的内涵区别于传统意义上的硬法,表象化的合规之所以失败是因为以软规则为要求建构企业刑事合规制度,以硬规则的三个特征要求企业建构刑事合规制度更有利于体系化细节化,更契合刑事合规的国家阶段化发展,在优先发展特定范围的企业的前提下逐步推进国家视角下五个阶段的刑事合规制度建构,最终形成良好的合规文化,在刑事合规的阶段建构之中,通过企业领导层的委托授权与合规官的信息回溯形成自上而下的责任链条和自下而上的信息流,合规官因其便利的信息进入权具备监督的可能性,因参与到企业合规建构之中具备监督的必要性,应当肯定合规官的监督者保证人义务,合规官的保护者保证人义务只需在涉及公共利益的场合进行讨论。本文分为导论、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导论部分介绍本文的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并提出了刑事合规研究的紧迫性。正文分为三章。第一章就目前国内研究刑事合规的视角问题进行分离与选择,通过介绍企业视角和国家视角下的两个刑事合规概念,厘清“规”的内涵。并在国家视角下,对刑事合规的正当性基础和刑事合规的类型化进行研究。第二章,根据冯象教授的硬规则概念,区分硬法、软法与硬规则、软规则的概念,以及软规则与硬规则的内部区分标准,国家层面的刑事合规建构原则应当与企业视角的合规计划建构原则具备内在一致性。通过分析域外表象化合规失败的原因,提出我国刑事合规制度建构以硬规则为标准发展的优势。第三章,着重讨论规则的制定主体在国家和企业之间的平衡分配,以及刑事合规制度在我国发展的五个阶段,其中应当优先特定领域、符合规模的企业发展刑事合规制度,且基于国情先由国家层面进行宏观调控再向企业内部渗透推进,在这个过程中应当尽量避免全面标准化的要求,企业合规计划建构应当遵循个别化原则,最后着重分析在合规建构合规官这一关键要素,如合规官的监督者保证人义务及其义务来源等相关刑法理论问题。结语部分在总结全文的基础上,对刑事合规制度进行总结,针对刑事合规的内部细节推进仍需要学者进行广泛研究,目前仍有许多法解释学上的问题亟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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