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刑法定性研究

来源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ymlazy63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以互联网为载体的网络犯罪日益频发,变得更具虚拟性、隐蔽性。他人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活动模式也呈现多样化的特点,某些不法用户将犯罪行为与网络服务商提供的日常业务性帮助相结合的犯罪方式,已成为网络犯罪的一大热点。“魏则西案”、“快播案”都是这类犯罪模式的典型代表。虽然案件已宣判,但相关问题讨论仍是方兴未艾。笔者从网络中立帮助行为处罚路径问题入手,通过对现有路径进行梳理和评价分析,尝试解决刑事归责路径选择。本文主要从以下三个部分进行阐述。第一部分,对网络中立帮助行为进行界定。主要包括了对于行为进行概念的界定和处罚路径问题的提出两部分。在对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概念进行界定,总结了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特征,并从当罚性和要罚性两个层面上,肯定了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可罚性,通过李某全等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引出关于网络中立帮助行为处罚路径的讨论,依据传统的共同犯罪理论对网络中立帮助行为归责存在问题,针对这一问题存在按照传统共犯、正犯化还是多元路径处罚的争议。第二部分,网络中立帮助行为归责路径。文章主要介绍了共犯路径、正犯路径,并提出二元论的观点。共犯化的路径模式建立在共同犯罪理论之上,共犯从属于正犯,在对网络中立帮助行为进行刑事归责上也依赖于对正犯的评价,通过承认片面帮助犯可以肯定缺乏意思联络时共同犯罪的成立,但在被帮助行为不具有违法性时,共犯化路径模式便无用武之地。正犯化模式中存在不法重叠论和帮助犯正犯化的观点,完全避开共同犯罪的规定使得正犯化路径下的罪名有口袋罪的倾向。二元论的观点以犯罪事实支配说为区分标准,不同类型的网络服务者支配作用的表现不同。帮助犯罪行为时,起支配作用的网络中立帮助行为按正犯归责,不具有支配作用的按帮助犯归责。帮助违法行为的网络中立帮助行为按帮助犯正犯化归责。第三部分,网络中立帮助行为归责的具体认定。该部分结合二元论的分析方法分析实践中典型的网络中立帮助行为,如深度链接行为、网络诈骗行为、P2P共享服务传播淫秽物品行为存在的争议焦点,并对其进行具体的认定。对于深度链接行为,当被链者仅实施违法行为时,设链者的行为成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当被链者行为属侵犯著作权的犯罪时,设链者成立侵犯著作权罪的片面帮助犯。对于为网络诈骗提供广告推广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正犯。对于利用P2P共享服务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应当根据不同的网络架构类型进行认定。在分散式结构中,网络服务者的行为不具有可罚性;在集中式结构中,应认定为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正犯。
其他文献
刑事合规是近年来在规制和预防企业犯罪方面讨论度极高的话题,它是一种通过调动企业自主权和积极性,形成国家与企业共治模式,以达到规制和预防企业犯罪目的的方案,起源于西方国家,且西方国家的实践已证明该方案在控制企业犯罪方面收效良好。近些年来我国企业犯罪现象愈演愈烈,国际上对企业的合规要求也日益普遍与严格,国内推行刑事合规已经势在必行,但刑法学界对其的研究尚不完善,有待进行更深层次的细致探讨,基于此,本文
学位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扩张适用的趋势越来越明显。根源在于刑法在罪名设置时,存在着大量法条竞合的现象,侵害社会法益的犯罪中往往包含着侵害个人法益内容,而我国刑法有优先保护社会法益的传统,在行为同时侵犯社会法益和个人法益时,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会优先得到适用。当前我国刑法关于公共安全罪的立法呈现出法益保护早期化的趋势,设立了大量的危险犯,虽然对于公共安全的保护更加严密周全,但是也使得该
学位
大数据时代下,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亟待法律保护,刑法也不能置身事外,而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主要手段就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规定。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而言,需要法益概念的指导来划定刑罚处罚范围,但关于该罪的法益,学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本文主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多元法益论,即本罪的法益由个人法益与超个人法益组成,个人法益为公民隐私权,超个人法益为公共信息安全,二者并列存在,没有优劣之分。本文第一部分为域
学位
在司法实务中,行政犯的认定普遍存在裁判结论有悖常理、适用范围过度扩张等弊病,引起社会舆论的强烈反弹。这一实践中的困境尽管是实体与程序、法内与法外等多重因素综合运作的结果,但最本质与直接的原因理应归结于行政犯不法判断场合下刑事不法与行政不法的模糊边界。当前,关乎该界限的探索,学界业已形成了三种相互交锋的观点:量的区别说、质的区别说以及质量的区别说。首先,量的区分理论主张行政犯的违法性判断应当从属于前
学位
“互易”并不是一个刑法学上的概念,无论是刑法典,还是司法解释,甚至关于毒品犯罪的相关法律文件中都没有出现互易毒品的说法。但随着科技进步与毒品犯罪打击力度的加大,司法实务中确实出现了以交换毒品为交易手段的毒品交易行为,后来,这类行为不断出现且情况越来越复杂。司法实践对这种行为的认定有着很大的分歧,理论界对该行为如何定性也存在不同的观点。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毒品互易行为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本文共分为
学位
企业视角与国家视角下的刑事合规研究对象不同,各自有其独立的研究价值,二者都应当以遵守刑事法规范为最低限度。相较于企业视角,国家视角下的刑事合规更加注重对刑事法规范的理论研究,致力于通过外部刑事法手段促成企业内部合规管理。国家视角下的刑事合规制度与刑法理论并非无法兼容,刑事合规理念早已植根于我国法规范之中;刑法理论与刑事合规都谋求对单位犯罪归则模式进行改革,组织体模式与同一视理论结合的原则更加适配我
学位
区块链技术是当下的热点,随着中本聪提出“比特币”这一概念后,市面兴起越来越多的“区块链+金融”发行虚拟货币的项目。由于ICO行为合理地规避了证券会等机关监管,也无需依赖证券经纪商等三方机构,对中小企业快速融资而言极为快捷便宜,因此依托区块链金融创新的ICO行为如雨后春笋般野蛮生长,这些项目也引来民众的追捧,成为民众心中能短期致富的“财富密码”。但同时,区块链技术本身尚在发展中,与之结合的“区块链金
学位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以及一百一十五条中,较其他分则条文而言,该罪名的规定相对简单,尤其是直接以“其他危险方法”来描述罪状,并且直接将其纳入罪名之中,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于本罪涉及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都分别出台或者联合出台了有关司法解释,正是由于本罪自身的一些特征导致了对“危险方法”的界定在理论界和学术界仍然存在较大的争议。本文主要是通过典
学位
在我国逐步加强对死刑控制并大量减少死刑罪名的背景下,国内死刑废除论者无不欢欣鼓舞,仿佛死刑存废之争尘埃落定。然而在疫情防控期间,官方公告的两起结束服刑出狱的犯罪分子再次杀人的案例,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通过对两起案例的研究与思考,对全面废除死刑产生了忧虑,并引起对与该两起案件相似案例的深入研究。第一章,深入了解并研究司法案例,来引出“恶罪再犯”概念。发现总结现实案例具备的某些共同特点,根据案例的
学位
网络起哄闹事型寻衅滋事罪是对201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解释》(后文简称《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的归纳,具体指在网络上编造、散布虚假信息,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而《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构成寻衅滋事罪,这款条文也被称为起哄
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