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次币发行(ICO)行为之刑法认定研究

来源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weibiechao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区块链技术是当下的热点,随着中本聪提出“比特币”这一概念后,市面兴起越来越多的“区块链+金融”发行虚拟货币的项目。由于ICO行为合理地规避了证券会等机关监管,也无需依赖证券经纪商等三方机构,对中小企业快速融资而言极为快捷便宜,因此依托区块链金融创新的ICO行为如雨后春笋般野蛮生长,这些项目也引来民众的追捧,成为民众心中能短期致富的“财富密码”。但同时,区块链技术本身尚在发展中,与之结合的“区块链金融”仍存在不健全之处,急功近利的盲目投资不仅可能无法追逐预期的利润,还可以成为ICO项目发起者盘中的“韭菜”。在利用ICO项目进行融资炒作、严重扰乱正常金融秩序之际,央行发布公告,意图全面清理打击利用比特币的集资行为。但寥寥数语既未诠释ICO行为的内涵,仅从大方向上对“募集比特币”的行为进行模糊打击,ICO行为发行的“代币”和募集的以比特币为主的“虚拟货币”究竟属于何种性质,从公告中我们不得而知,因此ICO行为仍介于刑法中的灰色地界。因此我们有必要从“募集对象”和“发行对象”两方面出发,对“虚拟货币”和“代币”这两个核心源头进行深入剖析,从经济与法学维度解构其本质,从而探讨其适合的归罪路径。即从其“募集对象”--“主流虚拟货币”的角度对其行为进行实质定性,ICO项目所募集“虚拟货币”最终也是流向法定货币,“虚拟货币”可定性为刑法上的“财物”,并解释为“存款”、“资金”之列,且这种“以币易币”式集资事实上也破坏了银行主导的金融秩序,因而募集“主流虚拟货币”的发行“商品式代币”的行为可列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非法集资类犯罪中;从发行对象层面,虽然“股权式代币”按照现行法律不能定义为“证券”,但可将发行“股权类代币”的ICO行为纳入“非法经营罪”中,从而对ICO行为进行实质视角与形式视角的双重预判,形成理想状态的双保险式闭环性效果,得以将所有ICO式非法融资的行为纳入其中,使相应归罪障碍得以消弭。最后,在ICO行为认定中,我们不仅需要划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也需要厘清违法与犯罪的区别,正确处理好发展区块链金融和民间融资制度以及预防和打击非法集资类和破坏市场金融秩序类犯罪的关系,把握好经济发展与犯罪防控和风险控制间的平衡。保护不同法律部门之间的对接和梯度化处理,只有在民法、合同法和行政法等法律所不能监管、无法衔接、捉襟见肘的情况下,才能运用刑法加以调整,为市场投资者“保驾护航”。
其他文献
中华民族精神作为一种文化标识,是中国人民精神面貌和民族特质的集中体现,蕴藏着中国人民对价值观念、道德追求与理想信仰的美好憧憬。随着时代的发展变迁,在具体的历史情境中,中华民族精神不断增添新的内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把中华民族精神概括为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伟大创造精神、伟大奋斗精神、伟大团结精神、伟大梦想精神。处于历史交汇时期的中华民族,面对新时代、新问题、新矛盾,机遇与挑战并存,
学位
随着社会发展步伐的加快,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高空抛物行为在高楼林立的今天屡见不鲜。《审理高空抛物意见》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开始正式动用刑事力量对高空抛物行为进行规制。而《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公布,高空抛物入刑也如期而至。因此有必要结合国内的实际情形,对高空抛物罪展开讨论。本文分为四章,其思路大体如述:首先回顾高空抛物罪的立法历程,对《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刑法修正案(十一)》两稿进行针对
学位
受贿罪的保护法益问题一直是刑法学界的热点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加大了对贪腐的打击力度,受贿罪相关案件大量增加。随着经济、科技、社会生活等方面的快速发展,新的受贿行为类型不断出现,新的贿赂内容层出不穷;随着受贿罪相关立法和司法的不断完善,受贿犯罪体系逐渐扩大。法益对犯罪构成要件的解释和适用具有重要指导作用,面对受贿罪相关的深刻变化,刑法学界开始了关于受贿罪保护法益问题的新一轮讨论。在国家法制不断
学位
2020年是极不平凡的一年,新冠肺炎疫情突然在神州大地上爆发,各行各业都受到了巨大冲击,宵小作祟,百业待兴。这一特殊社会事件为法律法规的适用理解提供了新的视野与新的挑战。结合新发布的《惩治妨害疫情防控意见》,刑事犯罪冷门罪名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一举跃进视野。该罪是抗拒防控措施致疫情传播行为最主要的适用罪名之一,在2020年以前尚未出现实践案例,在超越可容忍的社会相当性且有刑事可罚追究必要的场合,其规范
学位
刑事合规是近年来在规制和预防企业犯罪方面讨论度极高的话题,它是一种通过调动企业自主权和积极性,形成国家与企业共治模式,以达到规制和预防企业犯罪目的的方案,起源于西方国家,且西方国家的实践已证明该方案在控制企业犯罪方面收效良好。近些年来我国企业犯罪现象愈演愈烈,国际上对企业的合规要求也日益普遍与严格,国内推行刑事合规已经势在必行,但刑法学界对其的研究尚不完善,有待进行更深层次的细致探讨,基于此,本文
学位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扩张适用的趋势越来越明显。根源在于刑法在罪名设置时,存在着大量法条竞合的现象,侵害社会法益的犯罪中往往包含着侵害个人法益内容,而我国刑法有优先保护社会法益的传统,在行为同时侵犯社会法益和个人法益时,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会优先得到适用。当前我国刑法关于公共安全罪的立法呈现出法益保护早期化的趋势,设立了大量的危险犯,虽然对于公共安全的保护更加严密周全,但是也使得该
学位
大数据时代下,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亟待法律保护,刑法也不能置身事外,而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主要手段就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规定。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而言,需要法益概念的指导来划定刑罚处罚范围,但关于该罪的法益,学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本文主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多元法益论,即本罪的法益由个人法益与超个人法益组成,个人法益为公民隐私权,超个人法益为公共信息安全,二者并列存在,没有优劣之分。本文第一部分为域
学位
在司法实务中,行政犯的认定普遍存在裁判结论有悖常理、适用范围过度扩张等弊病,引起社会舆论的强烈反弹。这一实践中的困境尽管是实体与程序、法内与法外等多重因素综合运作的结果,但最本质与直接的原因理应归结于行政犯不法判断场合下刑事不法与行政不法的模糊边界。当前,关乎该界限的探索,学界业已形成了三种相互交锋的观点:量的区别说、质的区别说以及质量的区别说。首先,量的区分理论主张行政犯的违法性判断应当从属于前
学位
“互易”并不是一个刑法学上的概念,无论是刑法典,还是司法解释,甚至关于毒品犯罪的相关法律文件中都没有出现互易毒品的说法。但随着科技进步与毒品犯罪打击力度的加大,司法实务中确实出现了以交换毒品为交易手段的毒品交易行为,后来,这类行为不断出现且情况越来越复杂。司法实践对这种行为的认定有着很大的分歧,理论界对该行为如何定性也存在不同的观点。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毒品互易行为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本文共分为
学位
企业视角与国家视角下的刑事合规研究对象不同,各自有其独立的研究价值,二者都应当以遵守刑事法规范为最低限度。相较于企业视角,国家视角下的刑事合规更加注重对刑事法规范的理论研究,致力于通过外部刑事法手段促成企业内部合规管理。国家视角下的刑事合规制度与刑法理论并非无法兼容,刑事合规理念早已植根于我国法规范之中;刑法理论与刑事合规都谋求对单位犯罪归则模式进行改革,组织体模式与同一视理论结合的原则更加适配我
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