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互易刑法定性的类型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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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易”并不是一个刑法学上的概念,无论是刑法典,还是司法解释,甚至关于毒品犯罪的相关法律文件中都没有出现互易毒品的说法。但随着科技进步与毒品犯罪打击力度的加大,司法实务中确实出现了以交换毒品为交易手段的毒品交易行为,后来,这类行为不断出现且情况越来越复杂。司法实践对这种行为的认定有着很大的分歧,理论界对该行为如何定性也存在不同的观点。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毒品互易行为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阐述本文的研究对象——毒品互易行为的具体含义,对毒品互易行为的范围予以界定。采用广义毒品互易概念并不会造成体系混乱,导致解释冲突,同时还有利于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各种复杂状况,所以本文将采用广义的毒品互易概念,毒品互易行为不仅包括不同毒品之间的交换,还包括用毒品交换除毒品之外的物质利益、非物质利益的行为。同时对毒品互易的特征进行分析,毒品互易采用的是非货币化的对价支付方式,这也是其与其他毒品交易行为的最大区别。在毒品互易行为中毒品具有双重性质,互易双方也都具有双重身份。另外根据毒品互易标的物的差异,将其分为一般的毒品互易与特殊的毒品互易两大类。一般毒品互易是指行为双方都以毒品作为交换标的,特殊毒品互易是指互易行为人只有一方持有毒品作为交换标的物。第二部分,深入剖析毒品互易行为与毒品贩卖行为,对其关系进行界定。一方面,结合法律规定与贩卖毒品罪的违法性实质,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秩序与公众的身体健康共同作为贩卖毒品罪的法益。在此基础上,将毒品贩卖行为界定为将具有出卖目的的有偿转让毒品行为。有偿性、非法流通性、目的性是贩卖毒品行为必备属性,单纯的出售毒品以及为贩卖而购入毒品的行为都属于贩卖毒品行为的范畴。另一方面,从商品交易发展历史与民法中的互易合同角度探寻毒品互易行为的性质,将对毒品互易行为与毒品贩卖行为进行比较,寻找二者的内在联系和外在差异。毒品互易行为与毒品贩卖行为具有一定程度的同质性,但由于毒品互易行为交易方式的特殊性,并不是所有毒品互易行为都能构成贩卖毒品罪。第三部分,对毒品互易行为进行类型化认定,根据毒品互易行为的分类,对毒品互易行为的性质进行分析。对一般毒品互易,根据交换后毒品的用途的不同进行区分认定。互易毒品是为后续出售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贩卖毒品罪。行为人与他人互换毒品是用于出售,主观上具有贩卖毒品的犯罪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将毒品有偿转让出去的行为,对法益造成侵害,符合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而对于互易毒品后仅用于吸食,毒品只会在互易双方之间流转,不具有扩散给不特定人员的可能性,也就不会对公众健康造成实际或者抽象的危险,因此不构成贩卖毒品罪,根据涉及的毒品数量可能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对于特殊的毒品互易行为要根据是否具备贩卖目的以及换取的对价物是否可以进行衡量来具体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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