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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个人征信信息的广泛应用,个人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成为不容忽视的问题。研究如何保护个人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不受侵犯,并且寻求征信业发展与个人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之间的最佳平衡点,具有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持市场和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公正,保障群众利益,推动民族和社会文明进步的多重意义。近年来,伴随着个人征信业的不断发展,对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研究逐步成为热点。然而,对个人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的研究成果并不丰富,研究内容主要聚焦在法制建设上,尤其是从宏观上对个人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建设、具体实践和可行性等问题的探讨并不深入。所以,本文从公共管理学角度,分析我国个人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的现实状况和面临的问题,较全面地提出完善我国个人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障机制的建议。 笔者运用市场失灵中的信息不对称和外部性理论以及政府干预理论作为研究的理论支撑,对个人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的基本概念进行阐述,提出我国开展个人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护工作需要政府的干预。在此基础上,笔者以嘉兴市为例,对个人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的实际状况及个人征信活动中存在的风险点开展调查分析,阐述其存在的问题,即:征信业相关立法制度不完善、监督管理体系尚未建立、征信宣传教育与人才培养亟待加强、权益保护运行机制缺失。并通过描述美、日和欧盟这三个典型国家的个人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模式。从法律体系、保护运行机制、监管体系三方面进行对比分析,最后得出我国应处理好征信业发展和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之间的矛盾,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个人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模式的启示。最后,提出完善我国个人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的建议,包括建立多层次的法律体系、完善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重视宣传教育与人才培养、构建信息主体保护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