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的法律问题研究

来源 :企业文化·中旬刊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iongliong447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在现代司法实践中一些当事人为了自身的利益、法规的限制或者其他原因,在公司设立之时将股份放在他人名下,也就是股权代持这种现象非常普遍,而这种现象会造成很多争议和纠纷。我将通过本文围绕我国隐名股东的一些法律问题展开研究,分析问题并提出自的观点,推动隐名股东的问题解决和完善。
  关键词:隐名股东;资格认定;显名股东
  一、隐名股东的涵义
  我国对隐名股东的概念确定并不清晰,《公司法》解释(三)只使用了“实际出资人”一词,并没有用隐名股东,所以对隐名股东的概念问题有很多争议,我总结了现在比较有代表的几个观点:
  (一)是指虽实际出资,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投资者。
  (二)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法规或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或以他人名义出资,与显名股东相对应。
  (三)隐名股东是指具有股东的实质特征,即对公司实际出资并实际享有股东权利,但是不具备股东的形式特征的出资人。
  (四)隐名股东是指与他人签订书面的、口头的代持股协议,约定由该他人代其持有股权的投资人。
  我认为以上几种观点,都是以两个要件为基础的,一个就是要有实际出资的行为,另一个就是有隐名的行为和意图。总结起来,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为实现享有全面的股东权利并且隐名为目的借助他人名义或以他人名义出资的,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与此相对应的是显名股东。
  二、我国对于隐名股东的立法现状
  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的条文对隐名股东进行规定。《公司法》中仅对普通股东作了规定,也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对隐名股东的诉讼作出具体规定。《公司法》对股东身份的确定有了一些新的规定,虽然这些新规定对隐名股东问题的处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但是这些规定不足以说明《公司法》对隐名股东己经有了明确的规定。因此,隐名股东基本上仍处于法律空白状态。但是我国在实践中仍有一些指导性的意见,主要有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意见稿和一些地方高院制定司法文件,有代表性的就是《最高院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九条、《上海市公司诉讼案件处理意见》等司法文件。虽然这些司法文件还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实际上这些文件起到了直接指引作用,为以后对隐名股东立法的重要基础。
  三、隐名股东的资格认定的三种学说
  现阶段我国对股东资格的认定有三种观点:
  (一)形式说。也就是否定说,该说将登记作为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否认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而确认显名股东为公司股东。
  (二)实质说。也叫肯定说,该说将出资作为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确认隐名股东享有股东资格否认显名股东的地位。
  (三)区别说。也是折中说,该说认为不应单純地依据登记或出资来确定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法律地位,需要区别情况具体分析。
  这三种学说是根据认定隐名股东的要件的不同而形成的,我认为形式说和实质说都过于绝对化,没有根据实际情况,而 区别说能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有灵活性。所以我赞同区别说。
  四、隐名股东的利弊分析
  我认为隐名股东的发展有以下几点好处:首先是隐名投资有利于吸收社会中的闲散资金,提高投资者的积极性。我国居民的收入日益增长,就会有更多人的寻求投资渠道一增值获利,而隐名投资是比较灵活和方便的,不必参加经营管理,也只负有限责任,所以是一种很好的投资方式。其次,隐名投资有利于缓解目前资金短缺的状况,促进经济发展。我国目前企业筹集和吸纳资金的渠道并不多,银行贷款条件较严,从银行得到贷款并非易事。如果把企业借贷资金的行为加以规范化,并将之纳入隐名投资的范畴,则可拓宽企业吸纳资金的渠道,推动企业的发展。
  隐名股东的也有一些弊端:首先隐名股东出资容易是因为规避法律而使股东的资格更有甚者公司法人人格被否定;在分配利润时,显名股东不予给付,使得隐名股东得不到自己该有的利益而产生纠纷;隐名股东不能用合同或者协议直接取得股东资格,当争议发生有侵权行为时隐名股东不能直接出面向侵害人主张侵权责任,只能通过显名股东行使救济权利,权利的行使依附于后者;隐名股东不利于国家的监督和管理,在发生争议的时候得不到很好地解决。
  综合来看,我认为隐名股东投资的利大于弊,但是这不意味着就是完善的,这需要我国立法来避免隐名股东投资的弊端,并积极加以引导,这样才能更好地促进经济的发展。
  五、隐名股东的完善
  (一)应该从立法上,另立新法或解释,或者归结进所涉及的领域里,比如《合同法》、《公司法》、《民法》等与之相关的法律中,这样可以节约法律资源,也可以提高法律效率。
  (二)给予隐名股东一定的自由。法律应尊重股东的自愿原则,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自由选择以隐名或显明的方式进行投资。还有就是隐名投资人在被确认为是公司的实际投资人候,仍可以选择隐名或显明。
  (三)对善意第三人应加以保护。现阶段的公司类型繁杂,为了经济利益,公司内部的具体信息不会展现给公众,所以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之间的关系,一般不会公示给大众。为了保护商事交易的安全,维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应当对善意第三人和隐名股东之间关系的制度予以完善。
  首先是隐名股东不得以登记不实,第三人在有理由不知登记的真实情况,或有理由相信隐名股东为实际出资人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其次隐名股东与债权人发生债权债务纠纷时,应当支持债权人提出要对隐名股东名下的股权予以保全或执行。
  如果出现多个善意第三人向公司的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主张权利,从保护和鼓励商事交易的角度出发,应当优先保护显名股东的债权人的利益。如果选择优先保护隐名股东债权人的利益,那么会助长社会中隐名股东规避法律来进行隐名投资的行为,不利于经济秩序的稳定。
  隐名股东的现象在实践中已经是客观存在了,所以我认为现在主要任务是尽快立法来规范它,将隐名股东的优点发展,也避免它的弊端,这样才会更好的为经济发展而服务,促进我国经济健康发展。
其他文献
摘要:特色发展是民办高校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关于民办高校特色发展的建设方略有多种看法,本文主要从经济学的角度研究民办高校特色发展,分析经济理论对民办高校特色发展的启示及意义。  关键词:民办高校;特色发展;经济理论  办学特色是高校在长期的办学实践中所形成的独特属性,体现在办学理念、办学目标、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等方面。社会对高等教育的需求日渐多元化、丰富化,民办高校想要在激烈的高等教育市场竞争中谋生
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我国网络消费已超过了实体店消费,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 2015年7月23日发布《第3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5年6月,我国网络购
摘 要:企业的法律风险相关管理水平直接决定着客户,更决定了企业法务地位。法务想在企业中提升自身地位,就应全面实施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并将其渗透至企业各个业务环节或过程中。经过实践需要增加法务与客户间的互动关系,令客户在面对风险时会意识到自身危机,自知若离开法务自身不能较好的实现运行。因此,本文将从企业法律风险的管理以及客户间粘性的觉察二者间的关系展开探讨。  关键词:法律;风险管理;客户黏性;觉察探
目的探讨还原型辅酶Ⅱ(NADPH)氧化酶在大鼠心肌梗死后左室重构中的作用。方法 25只SD大鼠随机分为四组:心肌梗死组(A组,7只)、心肌梗死+夹竹桃麻素15mg.kg-1.d-1组(B组,6只)
分析了缺乏依法纳税意识、对收入类型和属性认识不足以及对一些税收政策存在理解偏差等当前高校收入纳税管理存出问题,同时从提高纳税筹划意识、制定完善的纳税筹划措施以及注
正视现实  心病还需心上治。丧偶的老年人首先要正视丧偶的现状:生老病死乃人生之常态,是不可抗拒的自然规律,一如花开花谢、草枯草荣,所以,悲伤过后,还须面对现实、接受现实,看得开,想得开,拿得起,放得下,开启全新的生活。  其次,子女和亲友要通过心理疏导,帮助丧偶老人从痛苦中走出来,“无论如何,生活还是要继续”。有时,别人的劝慰和疏导,要比老年人自己心理疗伤显效得多。  再次,要想方设法让丧偶老人明
摘要 小学阶段语文学习是为学生今后学习打基础的阶段,对其他学科有着一定的促进作用。而目前的小学语文教学中,不只是讲解教材内容,教授学生理论知识,更多的是让学生学会理论联系实际,提高学生对所学知识的实际运用能力和解决问题能力。因此就需要教师在教学中运用迁移理论,使学生达到学以致用。所以,本文注重分析了迁移理论在小学语文实际教学中的应用现状,并提出一些可行有效的对策。  【关键词】迁移理论;小学语文教
秋天到了,看到公园里、街道旁的树叶纷纷变成金黄色,您是不是别有感觉,蠢蠢欲动想拿它做点什么?与宝宝一起来个秋日树叶乐吧,既让宝宝亲近了自然,也能增加亲子间的感情。树
此次,网络平台联合发布《共同宣言》很有必要,尤其是由国家工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司和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倡导,将网络诚信问题提到一定的高度也非常有必要.我国个体经济已
摘要 随着我国教育改革不断推进,传统的教学方法已经无法适应现代化教学改革。初中语文作文教学作为中学语文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学生语文成绩有着极大的影响,如何让初中语文作文教学走出困境已经成为当代中学教育领域中重点关注的问题。基于此,本文重点探究初中语文作文教学的困境,进而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初中语文;作文教学;教学困境;解决对策  为了能够解决学生写作这方面的短板问题,教师必须要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