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法律问题研究

来源 :大连海事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i4maj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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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是指实际向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或认购出资,但基于规避法律规定或其他原因,其姓名或者名称并未进行相应的工商登记,从公司外部第三人的角度来看,其并非公司股东的实际出资人。虽说出资人可以出于某些原因而将自己隐名,只要其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但实际上隐名股东面临的风险是较大的。隐名股东虽然已经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但因其股东身份并未进行登记,从公司外部第三人的角度来看,其并非公司的股东,其权利请求无法对抗公司外部的善意第三人。此外,通常情况下,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会通过合同或者其他书面的方式约定股权收益由显名股东享有,既是约定,便会有不履行的风险。因此,如果显名股东拒不履行双方之间的约定,股权的收益也就无法由隐名股东所享有。
  研究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问题,这是解决隐名股东纠纷的一个突破口。但是对于该问题,理论界有着不同的认识,主要观点包括形式说、实质说以及区分说。本文认为:“形式说”对于判定股东身份比较简单明了、方便快捷,同时也符合商法的外观主义原则。相反,如果采用实质说,则每个与公司打交道的第三人都需要在交易之前调查核实公司股东是否实际出资的事实,根本就是不可行的,同时也与现代商法的外观主义原则相违背。而且,商事领域同样尊重意思自治。既然隐名投资人选择将显名股东登记入股东名册,显名股东也同意将自己登记入股东名册,那么就应当将显名股东认定为公司真正的股东,赋予其股东资格,并且由其承担与股东相关的权利及义务。
  除此之外,隐名股东的瑕疵出资、股权转让以及公司人格否认等问题也是比较常见的与隐名股东相关的纠纷。尽管《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对此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但其规定的内容仍有争议及不足之处,不能够有效解决纠纷,有待进一步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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