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合同无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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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效合同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可见,无效合同是已经成立的合同,是欠缺生效要件的合同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不受国家法律保护。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但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无效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合同已成立
  我国《合同法》采用的是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相分离的立法体例,即合同成立属于事实判断,其所反映的是合同关系在客观上是否已经存在;合同生效属于价值判断,其所反映的是客观上已成立的合同关系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能否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因此,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如果合同关系在客观上还未存在,就根本谈不上效力判断的问题。无效合同作为合同效力判断的结果之一,其产生的前提条件亦是合同关系在客观上已经成立。
  ·具有违法性
  违法性是指合同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无效合同之所以被否定合同效力,其根本原因在于此类合同违背国家意志,因此法律对其作出否定性评价,而"国家意志"的具体体现就是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国家所保护的社会公共利益。无效合同种类很多,但都具有违法性。例如,当事人订立的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的合同,订立进口”洋垃圾”的合同等,即使其内容并未违反现行法律规定,但其内容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因此是无效的。无效合同的违法性表明此类合同根本不符合国家意志,因此不能使此类合同发生法律效力。
  ·无效合同具有不得履行性
  所谓无效合同的不得履行性,是指当事人在订立无效合同以后,不得依据合同实际履行,也不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即使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该合同的内容违法(如不知合同标的物为法律禁止流转的标的物),当事人也不得履行无效合同。若允许履行,则意味着允许当事人实施不法行为。当然,尽管当事人不能实际履行无效合同,但当事人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对无效合同予以更正,如果经过修正使合同在内容上已符合法律的規定,則該合同已轉化為有效合同。
  ·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由于无效合同从本质上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国家不承认此类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一旦确认无效,就将产生溯及力,使合同自订立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对已经履行的,应当通过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方式使当事人的财产恢复到合同订立之前的状态。
  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合同自始无效
  所谓合同自始无效是指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将产生溯及既往的效力,使合同自成立之时起即没有法律效力,而令无效合同自始无效的原因在于此类合同具有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因素,因此对其效力必须作出绝对否定的评价。
  ·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对于双方财产的处理原则是恢复原状,即使双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恢复到合同订立以前的状态。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两种形式:
  1、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作为恢复原状的基本方式,其目的是使双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但是并非所有的已履行的无效合同都能够或都需要采用返还财产的方式。某些情形下,财产不能返还,而另一些情形下,财产则没有必要返还。实践中,不能返还主要包括标的物因毁损、灭失、消费或其它原因而不存在,标的物如返还,在经济上造成巨大损失与浪费等情形,没有必要返还则主要包括第三人善意取得,双方当事人认为不需要返还等情形。
  2、赔偿损失
  (1)赔偿责任的性质
  在无效合同中赔偿损失在性质上显然不是违约责任,因为违约责任是针对有效合同而言的,那么这种赔偿损失在性质上是何种责任呢?我认为,合同之所以无效是由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有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而造成的,所以因此造成的损害赔偿在性质上应属于广义的缔约过失责任。
  (2)赔偿的范围
  由于赔偿的性质属于缔约过失责任,因此赔偿的对象和范围应以信赖利益的损失为限,这与违约责任中对合同可履行利益的赔偿有着明显区别。实践中,合同信赖利益的损失是指无过错一方当事人因信赖合同有效而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所支出的费用和代价,主要包括的费用,准备履行合同的费用、实际履行合同的费用以及因此丧失与第三人订约机会而造成的损失。
  ·收归国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
  《合同法》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損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应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这是关于无效合同特殊责任的规定。
  如前所述,无效合同主要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恢复原状即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恢复到合同订立以前的状态,而在此条规定情况下,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并非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的双方才是合同的主体。因此将财产收归国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在性质上显然不属于恢复原状,而是一种惩罚性的措施,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并防止恶意串通的双方通过恢复原状而采取不当的利益。
  (作者单位:德州科技职业学院青岛校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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