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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民间借贷案件特点及送达模式
随着中国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化,民间资本日益活跃,老百姓手中的“闲钱”也需要寻求更好的去处,以发挥自身的价值和作用。近来政府部门也出台措施鼓励、规范民间资本在其应有的空间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而随着民间资本的活跃,大量的民间借贷纠纷也随之涌入法院。现在法院的新收案件数量呈现年年递增的趋势,特别是民商事案件。在民商事案件中,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常涉的案件类型,不管是案件基数还是案件的增幅都位居前列。现在的民间借贷呈现案件基数、案件增幅快、案情简单、送达困难等特点,而从民间借贷案件本身来说呈现的是一人向多人高利放贷、一人向多人高息借款、借款人藏匿躲债的特点,很多案件被告由于不能按期如数偿还债务,遂藏匿躲债,放贷人在通过其他途径不能有效得到救济的情况下只有向法院寻求公力救济,而法院审理此类案件首先就涉及到向借款人即被告送达的问题。现阶段法院征对民间借贷案件的送达方式通常如下:在原告起诉时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的电话及家庭住址,这样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后,法院首先电话联系被告前往法院接收应诉通知书、起诉状等材料,同时确定开庭时间。在电话通知后,有些被告不愿意前往法院时,法院通常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只要被告或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即完成送达。在邮寄仍无法完成送达的情况下,由原告为法院工作人员引路前往被告家中送达。如果原告并不知悉被告住处或被告已经搬离的情况下,往往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完成送达。在上述送达方式下,并不能保证所有案件都能如期送达。比如有些案件被告更换电话或住处,造成原告并不知道被告新的电话或住处进而送达陷入僵局;又如向被告邮寄应诉材料,被告拒绝签收,而被告现在的实际居住地无从知悉;又如被告一直生活居住在家中,但一直刻意躲避诉讼、闭门不见,造成案件迟迟不能送达,最后法院在被告未下落不明的情况下,仓促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送达困难的原因分析
造成民间借贷无法送达或送达方式不严谨的原因如下:首先,被告刻意躲避应诉,这是造成送达不能的最重要的原因,比如被告更换电话,更换住处,或不配合法院的工作,不前往法院收取應诉材料或拒绝签收应诉材料,或是在法院前往住处送达时躲避不见。其次,现阶段人口流动很是频繁,被告也可能并非出于躲债而搬家,人口的不断流动也给送达造成困难。再次,法院送达方式的不严谨,在被告无法电话联系上、前往家中未完成送达的情况下就匆忙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但这时被告其实仍在其住所地生活居住,这样不仅造成案件审理期限拉长、司法成本增加,同时也不利于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虽然从程序上看完成了送达,但送达的实际效果却不甚理想。
七举措化解“送达难”
征对民间借贷的“送达难”,笔者提出以下七方面的措施以求尽量化解民间借贷的“送达难”,第一、在向被告邮寄送达,被告拒绝签收的情况下,法院应前往公安机关调取被告的身份信息,查询被告的确切家庭住址,直接前往被告的住处送达;第二、对于已经确认被告的实际住处,而被告一直闭门不见,消极应诉的情况,可以采取在被告住处门上张贴应诉材料同时在被告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的公告栏采取张贴应诉材料的方式完成送达,这样即使被告主观上欲刻意躲避送达,但也可使其客观知晓诉讼事实,完成送达。第三、征对一人连续作为多起借贷案件被告的情况,由同一案件承办人处理涉及其的案件,这样案件承办人在处理后续涉及该人的案件时就知道该人的一些基本情况,知道如何更高效的送达此被告,提高案件的处理效率;第四、征对一些常涉被告,建立其家庭及送达信息的留存档案,在涉及其后续的案件时,能够为送达提供更准确的送达信息;第五、改变外出送达的时间,一般法院工作人员前往被告处送达时系上班时间,而此时被告已经外出,若改变送达时间为午饭时间或晚上,被告一般会在家中,这对提高送达成功率十分明显;第六、增加信息来源,拓宽送达途径,如通过村镇干部了解被告的实际住处,通过公安部门协同配合完成送达,通过其他案件当事人了解被告的实际居住情况等来完成送达;第七、在穷尽所有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才能采取公告送达,对公告送达要采取非常谨慎的态度,不能在被告一时无法联系的情况下就直接采取公告送达。
(作者单位: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随着中国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化,民间资本日益活跃,老百姓手中的“闲钱”也需要寻求更好的去处,以发挥自身的价值和作用。近来政府部门也出台措施鼓励、规范民间资本在其应有的空间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而随着民间资本的活跃,大量的民间借贷纠纷也随之涌入法院。现在法院的新收案件数量呈现年年递增的趋势,特别是民商事案件。在民商事案件中,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常涉的案件类型,不管是案件基数还是案件的增幅都位居前列。现在的民间借贷呈现案件基数、案件增幅快、案情简单、送达困难等特点,而从民间借贷案件本身来说呈现的是一人向多人高利放贷、一人向多人高息借款、借款人藏匿躲债的特点,很多案件被告由于不能按期如数偿还债务,遂藏匿躲债,放贷人在通过其他途径不能有效得到救济的情况下只有向法院寻求公力救济,而法院审理此类案件首先就涉及到向借款人即被告送达的问题。现阶段法院征对民间借贷案件的送达方式通常如下:在原告起诉时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的电话及家庭住址,这样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后,法院首先电话联系被告前往法院接收应诉通知书、起诉状等材料,同时确定开庭时间。在电话通知后,有些被告不愿意前往法院时,法院通常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只要被告或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即完成送达。在邮寄仍无法完成送达的情况下,由原告为法院工作人员引路前往被告家中送达。如果原告并不知悉被告住处或被告已经搬离的情况下,往往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完成送达。在上述送达方式下,并不能保证所有案件都能如期送达。比如有些案件被告更换电话或住处,造成原告并不知道被告新的电话或住处进而送达陷入僵局;又如向被告邮寄应诉材料,被告拒绝签收,而被告现在的实际居住地无从知悉;又如被告一直生活居住在家中,但一直刻意躲避诉讼、闭门不见,造成案件迟迟不能送达,最后法院在被告未下落不明的情况下,仓促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送达困难的原因分析
造成民间借贷无法送达或送达方式不严谨的原因如下:首先,被告刻意躲避应诉,这是造成送达不能的最重要的原因,比如被告更换电话,更换住处,或不配合法院的工作,不前往法院收取應诉材料或拒绝签收应诉材料,或是在法院前往住处送达时躲避不见。其次,现阶段人口流动很是频繁,被告也可能并非出于躲债而搬家,人口的不断流动也给送达造成困难。再次,法院送达方式的不严谨,在被告无法电话联系上、前往家中未完成送达的情况下就匆忙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但这时被告其实仍在其住所地生活居住,这样不仅造成案件审理期限拉长、司法成本增加,同时也不利于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虽然从程序上看完成了送达,但送达的实际效果却不甚理想。
七举措化解“送达难”
征对民间借贷的“送达难”,笔者提出以下七方面的措施以求尽量化解民间借贷的“送达难”,第一、在向被告邮寄送达,被告拒绝签收的情况下,法院应前往公安机关调取被告的身份信息,查询被告的确切家庭住址,直接前往被告的住处送达;第二、对于已经确认被告的实际住处,而被告一直闭门不见,消极应诉的情况,可以采取在被告住处门上张贴应诉材料同时在被告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的公告栏采取张贴应诉材料的方式完成送达,这样即使被告主观上欲刻意躲避送达,但也可使其客观知晓诉讼事实,完成送达。第三、征对一人连续作为多起借贷案件被告的情况,由同一案件承办人处理涉及其的案件,这样案件承办人在处理后续涉及该人的案件时就知道该人的一些基本情况,知道如何更高效的送达此被告,提高案件的处理效率;第四、征对一些常涉被告,建立其家庭及送达信息的留存档案,在涉及其后续的案件时,能够为送达提供更准确的送达信息;第五、改变外出送达的时间,一般法院工作人员前往被告处送达时系上班时间,而此时被告已经外出,若改变送达时间为午饭时间或晚上,被告一般会在家中,这对提高送达成功率十分明显;第六、增加信息来源,拓宽送达途径,如通过村镇干部了解被告的实际住处,通过公安部门协同配合完成送达,通过其他案件当事人了解被告的实际居住情况等来完成送达;第七、在穷尽所有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才能采取公告送达,对公告送达要采取非常谨慎的态度,不能在被告一时无法联系的情况下就直接采取公告送达。
(作者单位: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