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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担保法》的颁布,使我国担保制度进一步趣向规范化,但由于担保之设立规范多为强行性规范,及当事人疏忽及对法律的无知,使担保合同往往因缺乏形式或技术要件而无效,不利于促进交易的顺利进行。本文从无效民事行为转换理论出发,并通过引入公平效益的利益衡量,提出了无效质押向动产抵押的转换、无效动产抵押向质押的转换,第三人提供的无效物权担保向保证的转换等三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