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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逆向刺穿公司面纱是传统公司人格否认的反向适用情形,我国法律虽未明确规定该制度,但在国内外早就出现了相关案例,因此对公司人格否认的反向适用问题进行探讨有重要意义。本文从公司人格否认反向适用的概念、构成要件、适用标准几点出发,讨论其适用的可能性。同时,对公司人格否认反向适用要抱着极为审慎的态度,以防止该制度被滥用。
关键词:刺穿公司面纱,公司人格否认反向适用,适用标准
一、逆向刺穿公司面纱的发展
“刺穿公司面纱”,又称“揭开公司的面纱”或者“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我国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正式引入该制度,在法院的判决中已有为数不少的案件采纳了第20条关于公司人格否认的规则。尽管我国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尚且实施不久,但在现实中我国的司法实践早已出现了“反向刺穿公司面纱”的案例,[1]然而法律对此并未做出相关的规定。因此,对能否适用反向人格否认这个问题的分析,既有理论与又有实践方面的意义。
何所谓“反向刺穿”?这种刺穿情境是试图以公司财产清偿股东债务,或者由公司享受股东专享的特权或豁免。[2]故我们可以把反向刺穿分为“外部人反向刺穿”与“内部人反向刺穿”两种类型。
二、公司人格否认的反向适用与标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区别
在我国,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概念最被广泛接受的是,由朱慈蕴先生提出的论述:“在个别处于支配地位的股东滥用股东有限责任和公司法人资格的情况下,否定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3]在本文中我们定义上述情形为“标准公司人格否认”,与逆向否认公司人格的区别包括以下几点。
1、主体不同。反向刺穿公司面纱(下文中的反向刺穿,特指外部人反向刺穿的情形),是指公司特定股东的债权人要求刺穿公司面纱,将该股东与公司视为一体,从而迫使公司对股东个人债务承担责任。而标准公司人格否认请求主体,通常情况下是指公司的债权人,很显然两者的主体是不同的。
2、责任流向不同。标准公司人格否认的责任流向是从公司流向股东,而公司人格否认的反向适用则是完全相反的情形。
3、侵权方式不同。在标准公司人格否认案件中,股东存在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的情况,但公司人格否认的反向适用则不可能存在滥用有限责任的情形。[4]
但两者的区别并不具有实质的重要性,因为两者的最终结果是相同的。无论是标准公司人格否认还是逆向否认公司人格,都是对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原则在一定条件下的排除。故可以认为逆向否认公司人格是对标准公司人格否认的扩张。
三、公司人格否认的反向适用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
2005年《公司法》第64条的规定,表明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一人公司。公司人格反向适用的主要对象也应当是一人公司。其次,受共同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或者有关联关系的公司之间,由于公司集团利益的需要,姐妹公司之间不当的资产转移情况常常会发生,达到避税或者逃债的目的。出现这种姐妹公司传统逃债的行为时,应当否认各姐妹公司的人格,使其共同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美国学者称之为“三角刺破”,其实质上是“标准刺穿公司面纱”与“反向刺穿公司面纱”的结合。
2、行为要件
标准公司人格否认在行为要件方面,有四种最常见的情形。第一,资本显著不足。第二,人格混同情形下。第三,过度控制情形下。第四,公司形骸化情况下。人格混同与过度控制、公司形骸化虽有交叉重合的地方,但各自所涵盖的情形是不能完全相互替代的,故分为不同的情形。而发现股东将独资公司作为“另一自我”加以操纵,这一点不仅是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依据(标准刺穿),也可以成为公司对股东债务承担责任的依据(反向刺穿)。
同时,严格意义上的所有权并非反向刺穿的必备要件,实质上的控制也可以成为反向刺穿的依据。倘如甲享有对乙的债权,但乙为逃避对甲债务,假借其弟弟名义成立公司,但自己实际控制该公司。在此情况下,法院应当支持甲刺破公司面纱的请求。
3、后果要件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行为,给他人或社会造成损害,是成立公司人格否认反向适用的后果要件。首先,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必须与造成损失间存在因果关系。其次,滥用公司人格必须造成严重的损害。只有当公司股东所付债务竭尽个人资产无法清偿时,债权人方可请求法院适用反向刺穿公司面纱。
四、公司人格否认的反向适用标准
法院判断逆向刺穿的标准,可总结为以下两方面:
一方面,是否会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合理预期与利益。首先,一个真实运营中的公司总资产来自两大部分:自有资本和借入资本。[5]在公司人格否认反向适用的情形下,特定股东的个人债权人主张用公司资产偿还债务,必然会涉及来源于公司债权人的借入资本,或其他股东的资本。即使能够清楚地界定股东个人资本,个人股东抽资有可能会导致公司资本不足,违反了设立公司之初约定给予公司债权人的合理预期与利益。其次,作为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原则的例外,对公司人格否认的目的从根本上说是为了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实现股东与公司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另一方面,反向刺穿需要符合公共利益。在美国,反向刺穿公司面纱的适用主要在联邦税务案件领域,而在其他领域则遭遇很大阻碍,不得不说是利益对比与权衡的原因。外部人反向刺破案件必须在其意欲实现的公共利益与可能损害的特定主体利益之间进行权衡取舍。同时,由于外部人反向刺破是由外部人针对内部人的不当行为提起的,为利用公司法人形式所为的错误或欺诈行为提供救济途径。
五、结论
在处理外部人反向刺破案件时,法院判决时的判断标准应基于维护公司其他股东和债权人对于公司资产不会用于满足针对公司内部人债权的合理预期的价值,同实现公共利益及匡正错误行为的价值这二者之间的权衡和取舍。在此之外,公司人格否认反向适用作为标准公司人格否认的延伸,其具体的适用准则,与标准刺破较为接近,只是尺度把握上更显严格。
不管是传统的法人人格否认还是逆向人格否认,都必须首先坚持公司人格独立,人格否认只是例外的规定,是解决特殊情况下个案公平的制度。然而,这种对实质公正的追求和实现,在一定程度上是对规则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的挑战。如果一旦被滥用,最终影响的将是破坏公司作为一种商业组织形式的整体有效性和吸引力。因此,我国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法律适用上,都应当采用极为审慎的态度对待公司人格否认的反向适用,将其限制在一定范围内以防止被滥用。
参考文献:
[1] 刘乃睿.揭开公司面纱再认识:从西方纷争到我国定论[J].商业经济与管理,2008,206(12):69-74.
[2] 孟兰.逆向否定法人人格原则探讨[J].法制与社会,2009,(17):23,35.
[3] 劉俊海. "新公司法中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解释难点探析." 同济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06).
注:
[1] 常州凯瑞针织印染有限公司于骏隆机械有限公司、常州仁舜针织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案号(2004)苏民三终字第056号。
[2] 廖凡. "美国反向刺穿公司面纱的理论与实践." 北大法律评论 (2007)。
[3] 朱慈蕴:《公司人格否认法理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版,第75页。
[4] 林瀚智. "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反向适用的司法困局与思考." 法制与社会 6 (2010): 037。
[5] 朱慈蕴.公司资本理念与债权人利益保护[J].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5,23(3):126-134。
关键词:刺穿公司面纱,公司人格否认反向适用,适用标准
一、逆向刺穿公司面纱的发展
“刺穿公司面纱”,又称“揭开公司的面纱”或者“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我国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正式引入该制度,在法院的判决中已有为数不少的案件采纳了第20条关于公司人格否认的规则。尽管我国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尚且实施不久,但在现实中我国的司法实践早已出现了“反向刺穿公司面纱”的案例,[1]然而法律对此并未做出相关的规定。因此,对能否适用反向人格否认这个问题的分析,既有理论与又有实践方面的意义。
何所谓“反向刺穿”?这种刺穿情境是试图以公司财产清偿股东债务,或者由公司享受股东专享的特权或豁免。[2]故我们可以把反向刺穿分为“外部人反向刺穿”与“内部人反向刺穿”两种类型。
二、公司人格否认的反向适用与标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区别
在我国,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概念最被广泛接受的是,由朱慈蕴先生提出的论述:“在个别处于支配地位的股东滥用股东有限责任和公司法人资格的情况下,否定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3]在本文中我们定义上述情形为“标准公司人格否认”,与逆向否认公司人格的区别包括以下几点。
1、主体不同。反向刺穿公司面纱(下文中的反向刺穿,特指外部人反向刺穿的情形),是指公司特定股东的债权人要求刺穿公司面纱,将该股东与公司视为一体,从而迫使公司对股东个人债务承担责任。而标准公司人格否认请求主体,通常情况下是指公司的债权人,很显然两者的主体是不同的。
2、责任流向不同。标准公司人格否认的责任流向是从公司流向股东,而公司人格否认的反向适用则是完全相反的情形。
3、侵权方式不同。在标准公司人格否认案件中,股东存在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的情况,但公司人格否认的反向适用则不可能存在滥用有限责任的情形。[4]
但两者的区别并不具有实质的重要性,因为两者的最终结果是相同的。无论是标准公司人格否认还是逆向否认公司人格,都是对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原则在一定条件下的排除。故可以认为逆向否认公司人格是对标准公司人格否认的扩张。
三、公司人格否认的反向适用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
2005年《公司法》第64条的规定,表明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一人公司。公司人格反向适用的主要对象也应当是一人公司。其次,受共同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或者有关联关系的公司之间,由于公司集团利益的需要,姐妹公司之间不当的资产转移情况常常会发生,达到避税或者逃债的目的。出现这种姐妹公司传统逃债的行为时,应当否认各姐妹公司的人格,使其共同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美国学者称之为“三角刺破”,其实质上是“标准刺穿公司面纱”与“反向刺穿公司面纱”的结合。
2、行为要件
标准公司人格否认在行为要件方面,有四种最常见的情形。第一,资本显著不足。第二,人格混同情形下。第三,过度控制情形下。第四,公司形骸化情况下。人格混同与过度控制、公司形骸化虽有交叉重合的地方,但各自所涵盖的情形是不能完全相互替代的,故分为不同的情形。而发现股东将独资公司作为“另一自我”加以操纵,这一点不仅是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依据(标准刺穿),也可以成为公司对股东债务承担责任的依据(反向刺穿)。
同时,严格意义上的所有权并非反向刺穿的必备要件,实质上的控制也可以成为反向刺穿的依据。倘如甲享有对乙的债权,但乙为逃避对甲债务,假借其弟弟名义成立公司,但自己实际控制该公司。在此情况下,法院应当支持甲刺破公司面纱的请求。
3、后果要件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行为,给他人或社会造成损害,是成立公司人格否认反向适用的后果要件。首先,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必须与造成损失间存在因果关系。其次,滥用公司人格必须造成严重的损害。只有当公司股东所付债务竭尽个人资产无法清偿时,债权人方可请求法院适用反向刺穿公司面纱。
四、公司人格否认的反向适用标准
法院判断逆向刺穿的标准,可总结为以下两方面:
一方面,是否会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合理预期与利益。首先,一个真实运营中的公司总资产来自两大部分:自有资本和借入资本。[5]在公司人格否认反向适用的情形下,特定股东的个人债权人主张用公司资产偿还债务,必然会涉及来源于公司债权人的借入资本,或其他股东的资本。即使能够清楚地界定股东个人资本,个人股东抽资有可能会导致公司资本不足,违反了设立公司之初约定给予公司债权人的合理预期与利益。其次,作为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原则的例外,对公司人格否认的目的从根本上说是为了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实现股东与公司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另一方面,反向刺穿需要符合公共利益。在美国,反向刺穿公司面纱的适用主要在联邦税务案件领域,而在其他领域则遭遇很大阻碍,不得不说是利益对比与权衡的原因。外部人反向刺破案件必须在其意欲实现的公共利益与可能损害的特定主体利益之间进行权衡取舍。同时,由于外部人反向刺破是由外部人针对内部人的不当行为提起的,为利用公司法人形式所为的错误或欺诈行为提供救济途径。
五、结论
在处理外部人反向刺破案件时,法院判决时的判断标准应基于维护公司其他股东和债权人对于公司资产不会用于满足针对公司内部人债权的合理预期的价值,同实现公共利益及匡正错误行为的价值这二者之间的权衡和取舍。在此之外,公司人格否认反向适用作为标准公司人格否认的延伸,其具体的适用准则,与标准刺破较为接近,只是尺度把握上更显严格。
不管是传统的法人人格否认还是逆向人格否认,都必须首先坚持公司人格独立,人格否认只是例外的规定,是解决特殊情况下个案公平的制度。然而,这种对实质公正的追求和实现,在一定程度上是对规则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的挑战。如果一旦被滥用,最终影响的将是破坏公司作为一种商业组织形式的整体有效性和吸引力。因此,我国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法律适用上,都应当采用极为审慎的态度对待公司人格否认的反向适用,将其限制在一定范围内以防止被滥用。
参考文献:
[1] 刘乃睿.揭开公司面纱再认识:从西方纷争到我国定论[J].商业经济与管理,2008,206(12):69-74.
[2] 孟兰.逆向否定法人人格原则探讨[J].法制与社会,2009,(17):23,35.
[3] 劉俊海. "新公司法中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解释难点探析." 同济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06).
注:
[1] 常州凯瑞针织印染有限公司于骏隆机械有限公司、常州仁舜针织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案号(2004)苏民三终字第056号。
[2] 廖凡. "美国反向刺穿公司面纱的理论与实践." 北大法律评论 (2007)。
[3] 朱慈蕴:《公司人格否认法理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版,第75页。
[4] 林瀚智. "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反向适用的司法困局与思考." 法制与社会 6 (2010): 037。
[5] 朱慈蕴.公司资本理念与债权人利益保护[J].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5,23(3):126-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