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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城市支持农村”政策的提出,我国对农村社会发展的重视程度逐渐加深。2014年,农村居民养老权益的保障实现跨越式发展,国务院据此发布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至此,诟病多年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初步实现了统一。然而,养老保险制度在形式上的统一并不能充分切实地对农村居民养老权益有所保障,并轨后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依旧存在诸多问题值得重视。本文由四部分构成,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相关法律制度为视角,探究我国农村居民养老权益保障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制度完善措施以及救济途径。 第一部分是对农村居民养老权益保障的简要界定。首先阐述我国农村居民养老权益保障的理论依据;其次,简述了现行体制下盛行于我国农村居民群体中的养老方式,包括以自我储蓄和家庭养老为主要形式的非政府介入型养老,以及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居家养老、农村机构养老以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为主要形式的政府介入型养老。据此推知,我国已经形成了较为健全的农村养老权益保障体系,并根据社会的发展和环境的变化不断发展出新型农村居民养老方式。 第二部分梳理了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价值诉求和法律体系。首先介绍了养老保险具有的独特价值——社会思想价值,即国家应当保障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生存权,并对此承担一定的责任;其次梳理了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相关法律体系,通过比较与探究可知,我国农村社会实施的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保障层级高,内容丰富,且具有可操作性。因此,在现代社会背景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保障农村居民养老权益的重要方式。 第三部分分析了我国当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相关法律问题。首先,通过对各省市的数据统计,发现大部分省市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都高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可知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基本功能倒置,养老保险并不能完全保障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其次,通过引入养老金替代率概念分析得知,我国的养老金替代率远远达不到国际平均标准,这说明我国农村的养老保险呈现出低水平且广覆盖的特征,无法满足通过养老保险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的目的,因此合理性较为欠缺;最后,并轨后实施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城市和农村之间仍旧存在不公平现象,这违背了实质公平,真正的公平并非在实施标准上完全统一,而是需要补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这块短板,以达到对弱势群体的支持目的。 第四部分针对我国目前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提出相关完善建议。首先,在农村范围内建立专业性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法规,并着重强调应当具备参保强制性,借此提高农村居民的实际参保率;其次,建立专门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监督机构,加强对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相关机构的监管,严防公职人员以公谋私;最后,增加农村居民在养老保险方面的法律救济渠道,从根源处保障我国农村居民的养老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