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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健全主义产生于经济学的理论,指导了各国的财政立法,并随着实践的发展而衍生出新的内涵。在公债规模居高不下的今天,在公债过度发行带来的财政风险加大的今天,对财政健全主义的研究更具理论和现实意义。财政关系到一个国家的永续存在和持续发展,而财政健全是财政的前提要件,财政健全主义或称财政健全原则起源于古典经济学家所推崇的年度财政平衡理论,它非常关注财政收支平衡的重要性,认为财政处于平衡状态可以最大限度的确保财政安全。同时,财政健全主义又是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原则,它是一个动态的原则。当现实中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时它的内容也随之发生改变。在当今公债的规模逐年攀升的大背景下,财政健全主义一方面继续阐释财政收支平衡的重要性,强调政府经常性开支必须维持平衡,这也是财政健全主义的底线;另一方面承认在存在财政收支不平衡的情况下,着重通过建立法律上的风险防范机制来规范公债的发行以此达到预防财政风险,实现财政稳健的目的。财政健全主义成为财政法的基本原则是存在宪法、经济法以及客观现实依据的,同时古典经济学的理论为其提供了理论来源。本文分析了中外预算法,公债法等财政法中涉及财政健全主义的若干法律条文,通过分析得出了各国在立法中是比较注重财政健全的,财政健全主义是存在相关法律条文来支撑的,并以此作为基础阐明如何在现实中实现财政健全主义,这一部分是本文写作的重点。这一部分通过对实现财政健全主义的条件以及实现财政健全主义的制度构建的分析,试图能够达到实现财政健全主义的目的。在制度构建方面除了论述法律上的风险防范机制外还重点论述了国债余额管理制度,该制度虽在国外有悠久的历史,但在我国确实是一个新实行的制度。该制度与我国之前实行的国债发行逐年审批制度相比存在很多优势,在这一部分中通过对这两种制度的比较来得出国债余额管理制度更有利于财政健全主义的实现,这是本部分的创新所在。本文最后阐述了在我国实现财政健全主义面临的困境,主要是主观认识上片面强调财政收支平衡和现行财政法律体系存在很多漏洞。提出要改变观念,从片面强调财政收支平衡转到在重视财政收支平衡的基础上,对公债进行有效的法律规制;重构我国的财政法律体系,希望能通过对困境的突破彻底而全面的实现财政健全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