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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城市化和工业化步伐的明显加快,城市地域规模不断扩大,大量土地被征用,失地农民的数量和相应的社会问题日益增多。失地农民是由政府征地导致的永久失去其全部经营承包农地,从而失去与土地相关的一系列权利的特殊社会群体。从法律角度说,失地农民是一类特殊法律主体。一方面失地农民是一个国家在城市化过程中必然出现的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另一方面由于我国长期以来所采取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政策,客观上决定了土地对农民的保障功能的重要性。农民失去了土地,就等于失去了生产资料,失去了就业机会失去了收入来源和生活来源,他们的权益受到侵犯、损害和流失。那些因为城市规模扩张而失去土地的农民,无疑是在打破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实现城市化进程中居于最前沿的结合处,是实现城市化进程中首先要解决的社会问题。这不仅现实和必要,而且关乎城市化的进程和发展模式。当前,在征地实践中,很大部分的失地农民利益得不到合理的补偿和保护,进而导致农民与政府、农民、开发商之间的纠纷不断,激烈的矛盾冲突时有发生,诸如集体上访,甚至更为极端的行为举动等,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引致社会不稳定,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政府的形象和信用。河北省唐山市2万多失地农民因土地补偿款而联名罢免市委书记全国人大代表资格、秦皇岛1万多名失地农民联名提出罢免市领导人动议案等事件已屡见不鲜。同时,由于失地农民和在城市打工的农民工性质不同,后者无论在城市“淘金”成果如何,总有身后的土地做最后的保障。而失地农民由于彻底失去了土地,到城市非农部门就业并在城市生活就成了其唯一的选择。为了避免诸如印度、拉美等国家出现的“城市贫民窟”现象,因此,在当前失地农民规模不断扩大的情况下,必须立足我国失地农民的现状,改革完善土地征收法律制度,明确土地征收目的、规制土地征收权、完善征收程序、增加司法救济,从而达到既维护失地农民权益,解决其生计和后顾之忧,使其过上城市居民的生活,妥善解决失地农民问题又达到促进经济与社会和谐发展的目的。本文将全面的分析失地农民的权益保障问题,从法律的角度论述当前我国在失地农民的权益保障问题存在的严重缺陷。文章按研究基础——问题提出——国外比较法研究——提出对策的逻辑结构展开,全文共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与失地农民权益保护研究相关的几个问题。通过对失地农民的概念、含义、特征来界定本文的论述对象。而对其权益及受损范围的法理分析,指出在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中,大多数失地农民失去的不仅仅是土地,还失去了基本生活保障权利、就业的权利、财产的权利及其他相关权利,其主体性丧失,成为既不是农民也不是市民的边缘人群,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第二部分我国失地农民产生的提出。被征地农民所面临的无助困境并不别偶然的,它是各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通过对人类历史上人地自然供需关系以及社会土地产权制度关系以及失地农民的现状的阐述,揭示失地农民问题在转型期的中国产生的历史必然性;同时也是解决失地农民权益法律保障问题的必要途径。第三部分通过对实地农民法律保护现状的批判和对国外的经验借鉴,对现在法律制度构建有所启示。第四部分针对现阶段失地农民权益流失的现状,从事前的立法公平性、科学性——行政合法性、民主性——司法救济权威性、高效性三个层次做到提前规制为主,对行政监督和司法救济为辅,构建起多环节系统全面农民权益法律保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