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侵权责任研究

来源 :西南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young20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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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侵权责任是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理论研究中的重要课题。作为市场化环境污染治理新模式,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现了由传统“谁污染、谁治理”到“谁污染、谁付费,专业化治理”的理念变迁,在降低治污成本、提升治污效果、提高监管效能、创新治污技术及推动环保产业发展等方面成效显著。但《环境保护法》于2014年修订时并未规定第三方治理制度,与第三方治理配套的相关法律制度有待建立和完善,致使当前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推进并未达到预期效果。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侵权责任如何承担是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制度推进的关键和核心问题,侵权责任配置不当将制约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推行与发展。当前,《民法典》《环境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相关环境侵权司法解释、国务院及相关部委出台的第三方治理意见和实施意见,未对第三方治理侵权责任配置作体系化规定,导致理论认识分歧与司法裁判不统一。在国家深入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背景下,研究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侵权责任问题不但与中央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市场化机制建设相契合,还与当前全国各地开展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践相呼应,对于进一步推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从我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发展历程上看,我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系基于当前我国生态环境日益恶化的背景,由国家主导通过自上而下推动施行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在本质上是利用市场化的手段,将具有专业治污能力的市场第三方主体纳入到环境治理的框架中,通过制度设计引入社会资本专业处理环境污染,进而推动污染治理模式转型。根据治理主体的不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可以分为“政企合作”和“企企合作”型第三方治理,后者根据污染物是否转移治理又分为独立型第三方治理和嵌入型第三方治理。在嵌入型第三方治理下,根据污染治理设施所有权主体的不同,分为建设运营型第三方治理和委托运营型第三方治理。在内涵上,第三方治理侵权是指在第三方治理过程中,因污染物泄露或排放而导致他人人身、财产和生态环境损害的侵权行为。即第三方治理侵权产生于污染物治理过程中,其本质上属于环境污染侵权,在侵权行为形态上包括单独侵权行为和数人侵权行为。相应的,第三方治理侵权责任可分为单独侵权责任与数人侵权责任。基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双方存在治理合同这一特定关系,第三方治理侵权责任人承担的侵权责任在性质可能是自己责任或替代责任。在梳理我国《民法典》关于合同关系方对外侵权时合同双方适用归责的基础上,本文提出应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侵权责任实行二元归责。即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侵权中,作为侵权人的污染者承担的是自己责任,应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非污染者一方因其与污染治理存在特定关系承担替代责任,应适用过错归责原则,仅在其自身存在过错情形下承担相应责任。基于过错与违法性要件并不能完全等同、采用违法性要件不会对受害人造成保护不力且有助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产业的发展,本文主张违法性要件应作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侵权责任的单独构成要件,并提出违法性的三维判断标准。即侵害法律所保护权利权益的用权益侵害征引违法,侵害法律未规定权益的以超过普通公民忍受限度为违法,侵害生态环境的以超标排放为违法。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侵权造成的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其中财产损害采用客观差额计算方法确定,精神损害以客观标准为主辅以主观标准进行认定,生态损害则以原来生态环境为“基线”进行比较判断。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侵权因果关系认定上,应从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转向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对侵权人与受害人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并区分第三方治理侵权类型运用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认定学说综合推定因果关系。从我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侵权责任承担依据、我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侵权责任承担裁判实践及学界关于第三方治理侵权责任承担学说上看,在第三方治理中不分情形将侵权责任划归一方承担不合理、不分情形一概要求双方共同承担责任不合法、以过错作为第三方治理侵权责任承担标准不妥当、以合同约定或是否违约作为确定侵权责任承担依据不科学。针对第三方治理侵权责任承担立法不足和实践乱象,本文提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侵权责任的承担应以治理各方在侵权中的法律身份为依据来确定。在第三方治理侵权中,因治理双方存在治理合同关系,故双方均不是第三人;治理双方主体可能为污染者、共同侵权人或侵权替代责任人,相应的治理各方应承担污染者侵权责任、共同侵权人侵权责任和侵权替代责任。由于污染环境的核心特征为过度排放,在第三方治理产污、治污、排污三者发生分离情形下,应以“污染物排放”为标准认定污染者。即第三方治理中取得污染物排污许可者为污染者、超过许可者委托范围实际排放者亦为污染者、未经许可擅自排放时双方均为污染者。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数人侵权包括数人分别侵权、共同侵权和竞合侵权等数人侵权类型。其中,第三方治理共同侵权的认定应当从主观标准向客观标准适当过渡,以关联共同为标准。既包括主观关联共同,即治理双方主观共同过错或者共同的意思联络;也包括客观的关联共同,即治理主体各方的行为共同构成违法加害行为的原因或条件因而发生同一损害情形。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竞合侵权主要是提供机会型竞合侵权,即治理一方为另一方实施直接侵权行为提供了机会或条件。根据侵权责任形态理论体系下侵权行为形态与侵权责任形态一一对应关系,在外部责任上,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数人分别侵权承担按份责任,数人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数人竞合侵权承担补充责任。在第三方治理数人侵权内部责任份额确定上,有约定的按约定分配;无约定的,除第三方治理共同危险内部责任采取平均分配、叠加共同侵权以各自原因力在原因力总和中所占的比例确定外,其余数人侵权内部责任份额应遵循可责难性为主、原因力为辅、过错为补充的责任分配规则。第三方治理数人侵权责任人对外支付超过自身应承担的责任份额的,在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情形下可以要求其他责任人分摊或向其追偿。免责事由是侵权责任成立后责任人不承担或少承担侵权责任的事由,其不同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责任构成要件功能在于判断侵权责任是否成立,而免责事由解决的是责任成立后责任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问题。第三方治理侵权责任成立后,如无免责事由,则责任人应承担侵权责任。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侵权本质上是环境污染侵权。对于环境污染侵权的免责事由,我国立法并不统一,而且学界对于环境污染侵权免责事由范围认识亦不完全一致。从当前环境保护相关立法上看,我国并没有形成层次分明、科学完整的免责事由规范体系。在第三方治理侵权责任免责事由的认定上,应优先适用第三方治理所涉污染物的单行环境保护立法。如果该单行法未规定免责事由且与《民法典》所规定的其他特殊侵权相竞合的,则适用该特殊侵权的免责事由;未与《民法典》其他特殊侵权相竞合的,则适用《民法典》一般侵权的免责事由。具体而言,我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侵权免责事由主要包括不可抗力和受害人过错,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自甘风险等免责事由在第三方治理侵权中免责适用余地很小。不可抗力在第三方治理侵权免责适用中,须以损害是完全由不可抗力造成的且行为人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防止损害结果的发生或采取了合理补救措施,但是仍然不能避免造成损害为前提。在第三方治理侵权中,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责任人免责;受害人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减轻责任人责任;受害人其他过失情形下不减轻责任人责任。开展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侵权责任研究是为解决当前由于立法的缺位导致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侵权司法裁判认识不统一问题,并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进一步推进提供制度支持。研究成果最好的归宿是被立法机关所采纳。未来,我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侵权责任在立法上的完善,理论上可以通过修订《环境保护法》、出台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侵权司法解释或出台行政法规规章等形式予以明确,但最佳的立法形式为出台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侵权责任司法解释。在第三方治理侵权责任立法完善时应当将以下制度予以固化: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侵权责任二元归责、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侵权污染者认定标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数人侵权责任承担与追偿、环境污染第三治理侵权责任免责事由的适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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