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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水污染、土壤污染等环境问题日益严峻,传统的污染治理模式已经不能满足环境污染治理的需要。为了改善环境质量,“谁污染、谁付费、第三方治理”的治污理念应运而生,打破了传统上的“谁污染、谁治理”的旧模式。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实现了“产污”与“治污”主体的分离,使排污企业专注生产,将污染治理工作委托给第三方企业以分散治污压力、降低治污成本、提高治污效率。然而新模式下传统侵权责任认定中存在的诸多问题阻碍了第三方治理的发展,例如侵权责任界定不明晰、责任分配不均衡等。我们需要重视这些问题,对第三方治理类型化研究,对排污企业和第三方企业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中的侵权责任进行明确界定和合理分配,从而将传统模式与第三方治理模式有效衔接,使得第三方治理模式在我国得以顺利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概述与相关案例。本章主要从内涵、意义和类型三个方面介绍第三方治理,并引入“奥森案”和“泰州案”两个案例对比分析。第二章: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侵权责任认定的现状与问题。本章从双方企业承担连带责任和非连带责任的认定现状出发,指出第三方治理侵权责任认定中存在的问题。第三章: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侵权责任认定问题之原因分析。本章针对第二章所指的问题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原因分析:一是立法不够完善;二是传统环境侵权构成要件存在局限性;三是受传统模式下排污企业担责观念的影响。第四章:完善环境第三方治理侵权责任的构想。本章建议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完善我国第三方治理中侵权责任认定。第一,完善《环境保护法》关于第三方治理的规定,由国务院制定《第三方治理条例》,并对相关单行法配套法规予以完善,从而明确第三方企业的侵权责任主体地位。第二,在第三方治理侵权责任界定时一定范围内引入过错责任原则,并以排污企业的注意义务为标准增强过错的认定。第三,在认定环境共同侵权时,结合第三方治理的特征,综合比较共同行为说、共同过错说和折衷说三种学说后,采共同过错说的观点认定构成第三方治理环境共同侵权的情形,并建立以连带责任为主的责任承担体系,以激励排污企业选择第三方治理模式,从而推动其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