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二元中国的法治背景和前景——评朱苏力新作《道路通向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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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意识流式样的文学语言恣意叙述关于法治和法律的学术,似乎是朱苏力教授的一个爱好和习惯。这一点,在他最新出版的作品《道路通向城市》里再一次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使我不得不相信他在考入北大法学院的时候原本就是一个热情洋溢的文学青年了。
其他文献
我国是一个农民大国,农民现在还是占我国人口的大多数。但是在我国现代化的过程中,农民被排斥在现代化之外的问题已经成为越来越明显的事实。“三农”问题之所以引起大家的关注,恐怕原因就在这里。我们总是说农民离不开土地,目前的立法以及政策也表现出了一种强烈地将土地交给农民的趋势,但是农民对于土地的需要到底是什么?农民对于现行立法和政策给予它们的土地权利的评价是什么?
德国民法典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了,但是它的大部分内容到现在还仍然有效。如果我们同时还考虑到在奥地利、法国、比利时,民法典已经有近两百年的历史,而瑞士民法典马上也要满一百岁,那么德国民法典这样的寿命就不会使我们感到惊讶。
在罗马时代,人们就已经开始使用“法典”这一术语,以指称皇帝的敕令和批复的汇编,例如《优士丁尼法典》。在现代,“法典”一词被赋予了不同的含义,用来指有机地规范某一领域的全部内容的法律。在现代的欧洲大陆国家,存在一些有效的民法典,在其中规范人的人身性质和财产性质的权利。也存在一些商法典,在其中规范企业关系。
大约在100年前,中国在西方列强的外在压力下开始变革自己的传统法律体制,在这一过程中,以日本为中介而追随了德国法的模式。在中国的现代法制史中曾经出现过的民法典草案或者是正式生效的民法典,无一例外地采用了德国民法典的模式。在中国大陆地区目前正在进行的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民法学家所要面临的一个重要的问题,
人们通常注意到,法律变革的过程往往以一些法律模式的传播为基础,因此那些具有原创性的法律解决方案并不多,而对它们进行的模仿则多出许多。如果观察民法典编纂,这样的特征则更加明显。几乎所有的民法典编纂在实质上都可以被归结为为数不多的模式,在它们之中,最明显的是1804年法国民法典与1896年德国民法典。
随着后社会主义时代(1990-2000)的来临,存于先前时代中的对来自西方的法律思想和法律模式的传播所怀有的敌意已经消失,代之以热切地探求那些已经在其他法律体制的实践中被证明是成功的法律模式和理论学说。
所谓的民法的法典重编,也就是指颁布一部新的法典来取代先前存在的法典。这一活动往往会提出许多富有意味的问题。在19世纪的欧洲没有发生很多的法典重编的活动。虽然曾经有过废除那些出于法国征服者的意志强加而来的《拿破仑法典》,由本国来编纂法典的几个情形。但是这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典重编。
期刊
刑法伴随着人类社会已经走过了几千年,历经从不成文到成文,从判例法到制定法,从犯罪化到非罪化,从重刑化到轻刑化、非刑化,等等。近代以降,刑法的导向观,如果说19世纪是以行为为核心的行为刑法,20世纪是以行为人为核心的行为人刑法的话,那么21世纪则是以行为人人格为核心的人格刑法。因为,将行为者人格引入定罪、量刑、行刑机制,即刑事法人格化,不仅是摆脱当前刑法危机的理性选择,而且是刑法思潮演进的必然结果。
《民主和不信任》是美国宪法学领域最重要的专著之一。作者伊利(John Hart Ely)教授曾经担任哈佛大学的教授、斯坦福大学法学院的院长,现在任职于迈阿密大学法学院。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莫那甘(Henry P.Monagham)教授曾赞誉该书对“二十世纪美国司法审查理论做出了最重大的贡献。”翻译这样一部开创司法审查理论新领域的著作,对于司法审查在操作层面尚未建立、在理论层面也还处于引介西方学说阶段的中国,其意义怎样说都不为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