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智利民法典重新编纂的一些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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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民法的法典重编,也就是指颁布一部新的法典来取代先前存在的法典。这一活动往往会提出许多富有意味的问题。在19世纪的欧洲没有发生很多的法典重编的活动。虽然曾经有过废除那些出于法国征服者的意志强加而来的《拿破仑法典》,由本国来编纂法典的几个情形。但是这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典重编。
其他文献
我的畏友任强教授的《知识、信仰与超越——儒家礼法思想解读》新近出版,这是一件值得庆贺的事情。他送来了新书,嘱我说上几句。对我来讲,自从出版《思考与批评:解读中国法律文化》这本书评专集以后,再也没有写过这类文章,个中原因不便细说。对任强的美意和“吩咐”,我自然不能推却。
期刊
不见瞿老,已有三年。月前赴京出差,我又专门拜访了瞿老先生。瞿老今年九十有四,虽然已是耄耋之年,可言谈举止的清晰、有力,都大出乎我的意料。瞿老说:“现在老了,自然衰老了,腿走路没有力气,医生嘱咐每天看书不要超过半小时,看多了要疲倦的,所以现在也不看书报和电视了,但还听听音乐,古典的。”跟瞿老的闲聊很是惬意,话题涉及法律史研究、对个人著作的回顾和评价、翻译、学术规范与学术道德、治学态度与方法以及个人经历等等,有些是回答我的追问,更多则是瞿老想起要说的。窃思:作为享有国际学术声誉的一代著名学者,瞿老究其毕生治学
一、引言 这是一篇关于死刑和美国文化的论文,其出发点是近来出版的一些著作和文章,这些著述认为,美国的死刑保留乃是一种潜在的文化传统的体现,这种文化传统在美国社会与处决刑事罪犯之间创造了一种选择性亲和(elective affinity)。这些新文献所暗示的——有时是明示的——主张是,当今的死刑制度乃是“美国例外主义”(American Exceptionalism)的一个例证,是一种深层的、持久的环境的体现——从美国的形成岁月至今,这一环境一直决定着它。
我国是一个农民大国,农民现在还是占我国人口的大多数。但是在我国现代化的过程中,农民被排斥在现代化之外的问题已经成为越来越明显的事实。“三农”问题之所以引起大家的关注,恐怕原因就在这里。我们总是说农民离不开土地,目前的立法以及政策也表现出了一种强烈地将土地交给农民的趋势,但是农民对于土地的需要到底是什么?农民对于现行立法和政策给予它们的土地权利的评价是什么?
德国民法典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了,但是它的大部分内容到现在还仍然有效。如果我们同时还考虑到在奥地利、法国、比利时,民法典已经有近两百年的历史,而瑞士民法典马上也要满一百岁,那么德国民法典这样的寿命就不会使我们感到惊讶。
在罗马时代,人们就已经开始使用“法典”这一术语,以指称皇帝的敕令和批复的汇编,例如《优士丁尼法典》。在现代,“法典”一词被赋予了不同的含义,用来指有机地规范某一领域的全部内容的法律。在现代的欧洲大陆国家,存在一些有效的民法典,在其中规范人的人身性质和财产性质的权利。也存在一些商法典,在其中规范企业关系。
大约在100年前,中国在西方列强的外在压力下开始变革自己的传统法律体制,在这一过程中,以日本为中介而追随了德国法的模式。在中国的现代法制史中曾经出现过的民法典草案或者是正式生效的民法典,无一例外地采用了德国民法典的模式。在中国大陆地区目前正在进行的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民法学家所要面临的一个重要的问题,
人们通常注意到,法律变革的过程往往以一些法律模式的传播为基础,因此那些具有原创性的法律解决方案并不多,而对它们进行的模仿则多出许多。如果观察民法典编纂,这样的特征则更加明显。几乎所有的民法典编纂在实质上都可以被归结为为数不多的模式,在它们之中,最明显的是1804年法国民法典与1896年德国民法典。
随着后社会主义时代(1990-2000)的来临,存于先前时代中的对来自西方的法律思想和法律模式的传播所怀有的敌意已经消失,代之以热切地探求那些已经在其他法律体制的实践中被证明是成功的法律模式和理论学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