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民法典编纂问题的提问与回答——以民法典的结构体例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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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约在100年前,中国在西方列强的外在压力下开始变革自己的传统法律体制,在这一过程中,以日本为中介而追随了德国法的模式。在中国的现代法制史中曾经出现过的民法典草案或者是正式生效的民法典,无一例外地采用了德国民法典的模式。在中国大陆地区目前正在进行的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民法学家所要面临的一个重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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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私法自治的工具,私主体通过合同来设计、安排自己的生活,实现自己的私人目的。在市场经济社会中,正是无数的私人合同行为,构筑了市场,并有效地配置着社会资源。合同当事人通过沟通形成合意,并根据该合意的内容行事。但是,沟通是否成功,合意的内容是
2003年6月1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公司法》的修订,列入“抓紧时间研究起草、待条件成熟时适时安排审议”的30件法律草案之一。根据以往立法惯例,借鉴其他国家、特别是经济发达国家的公司法规范,理所当然地成为本次法律修订的应有之义。而盛名在外的美国特拉华州公司法,也很自然地进入了立法者的视野。然而,法条“拿来主义”的便利,往往使我们忽略了法条借鉴本身固有的困难和危险,甚至使我们对全面了解他国立法的种种不易也视而不见。本文试图通过客观的阐析,揭开特拉华州“公司法神话”的面纱,并以此为基础,对时下的我国公司法修
麦克温这本写于五十年代的著作.在其出版后不久就在宪法学界获得了相当重要的地位,时至今日,已经成为宪法学的经典作品。这种地位不仅在于作者对从古典、中世纪以及近现代宪政观念所作的历史主义厘定,也在于作者试图解决宪政理论和实践难题的切实努力。但是,作者的成功之处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其失足之处。
我的畏友任强教授的《知识、信仰与超越——儒家礼法思想解读》新近出版,这是一件值得庆贺的事情。他送来了新书,嘱我说上几句。对我来讲,自从出版《思考与批评:解读中国法律文化》这本书评专集以后,再也没有写过这类文章,个中原因不便细说。对任强的美意和“吩咐”,我自然不能推却。
期刊
不见瞿老,已有三年。月前赴京出差,我又专门拜访了瞿老先生。瞿老今年九十有四,虽然已是耄耋之年,可言谈举止的清晰、有力,都大出乎我的意料。瞿老说:“现在老了,自然衰老了,腿走路没有力气,医生嘱咐每天看书不要超过半小时,看多了要疲倦的,所以现在也不看书报和电视了,但还听听音乐,古典的。”跟瞿老的闲聊很是惬意,话题涉及法律史研究、对个人著作的回顾和评价、翻译、学术规范与学术道德、治学态度与方法以及个人经历等等,有些是回答我的追问,更多则是瞿老想起要说的。窃思:作为享有国际学术声誉的一代著名学者,瞿老究其毕生治学
一、引言 这是一篇关于死刑和美国文化的论文,其出发点是近来出版的一些著作和文章,这些著述认为,美国的死刑保留乃是一种潜在的文化传统的体现,这种文化传统在美国社会与处决刑事罪犯之间创造了一种选择性亲和(elective affinity)。这些新文献所暗示的——有时是明示的——主张是,当今的死刑制度乃是“美国例外主义”(American Exceptionalism)的一个例证,是一种深层的、持久的环境的体现——从美国的形成岁月至今,这一环境一直决定着它。
我国是一个农民大国,农民现在还是占我国人口的大多数。但是在我国现代化的过程中,农民被排斥在现代化之外的问题已经成为越来越明显的事实。“三农”问题之所以引起大家的关注,恐怕原因就在这里。我们总是说农民离不开土地,目前的立法以及政策也表现出了一种强烈地将土地交给农民的趋势,但是农民对于土地的需要到底是什么?农民对于现行立法和政策给予它们的土地权利的评价是什么?
德国民法典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了,但是它的大部分内容到现在还仍然有效。如果我们同时还考虑到在奥地利、法国、比利时,民法典已经有近两百年的历史,而瑞士民法典马上也要满一百岁,那么德国民法典这样的寿命就不会使我们感到惊讶。
在罗马时代,人们就已经开始使用“法典”这一术语,以指称皇帝的敕令和批复的汇编,例如《优士丁尼法典》。在现代,“法典”一词被赋予了不同的含义,用来指有机地规范某一领域的全部内容的法律。在现代的欧洲大陆国家,存在一些有效的民法典,在其中规范人的人身性质和财产性质的权利。也存在一些商法典,在其中规范企业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