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教育实效性之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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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公民的法律素质是外在行为和内在理念的统一。本文指出要切实提高公民法律素质,首先必须营造良好法治氛围,培育有助于形成法律信仰的环境。其次要创新普法机制,增强公民守法、用法、护法的能力。
  关键词 普法 实效 法律素质 对策
  基金项目:三亚市法学会2014年调研课题《增强普法实效,提升三亚市公民法律素质方案》,主持人文江玲。
  作者简介:文江玲,琼州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
  中图分类号:D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6-236-02
  在以往的普法宣传教育,三亚市的普法工作是具有较大成就的,显示出之前的普法方式一定的实效性。但是从整体来看,三亚市公民的法律素质仍存在一些不完善。从主观上来讲,公民法律素质的提升缺乏内在需要,公民心目中还没有完全形成法律信仰;从客观上来讲,公民尚未养成守法、用法、护法的习惯。公民的法律素质是外在行为和内在理念的统一,所以,要切实提高三亚市的公民法律素质,就必须培育有助于形成法律信仰的环境,并采用有效的普法机制,增强公民守法、用法、护法的能力。
  一、努力营造良好法治氛围
  从整体来看,三亚市公民尚未完全形成法律至上的观念,部分公民仍存在不信任法律、轻诉厌诉心理,部分原因是当地执法环境的影响。如果人们学到的法律知识与生活中接触的法律不一致,就会导致人们对法律产生了质疑。所以,“营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培养公民对法律的信任感,是解决群众万事皆忍、怕讼、厌讼意识的关键。”
  (一)嚴格执法,不断增强公民的法律安全感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依法办事。然而部分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乱执法、暴力执法的行为,使得法律的尊严受到严重损害,老百姓体会不到获得法律保护的安全感,也就难以形成对法律的认同感。所以,要培育公民的法律精神,首先通过行政执法机关的严格执法,确实保障人民的权益,由此增强公民的法律安全感。
  (二)公正司法,增强公民法律的信赖感
  普法教育的最直观的方式是司法实践。司法公正就会赢得公众对司法机关和法律的尊重和认可;反之。势必使公众对司法机关、对法律失去信心。公众如果在某一具体案件中,感受到了公正,那么就会因此产生对法律的信服;否则就容易对法律进行否定性的评价,甚至对法律持一种蔑视的态度,进而可能对整个法律丧失信心。因此,公正的司法有助于增强公民法律的信赖感,对法律意识的培养至关重要。
  二、进一步优化整合普法主体资源
  目前,三亚市已对普法行政资源进行了整合,取得了较好的法制宣传效果,但总体上,仍然有待于在广度和深度方面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资源的整合。
  (一)要充分整合人力资源,实现普法主体多元化
  我国普法活动是由政府政府发起并推动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普法活动都需要政府的亲力亲为。政府由于其人员及资源相对有限,难以形成覆盖全市的法制宣传服务网络。这就需要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壮大法制宣传队伍,实现普法主体多元化。一方面,组建普法专职人员。专职人员指从事普法管理工作的职业人员,经过了严格的准入制度,是实施普法管理工作的主力军。另一方面,鼓励、支持、培训、规范法律志愿者队伍。
  (二)探索市场化普法形式
  从目前已取得的普法成效来看,以政府主导的普法工作,投入了大量的人财物,却难以避免低效率的情况。同样的投入,可以探索引入市场主体竞争,政府通过招标方式购买服务,市场主体为利益诱导提供服务。当然,普法工作是政府为公民提供的一种公共服务,目前来看难以完全交给市场操作。但可以在部分项目、部分阶段探索这一形式,比如可以从实施方案制定开始就引入策划公司,在阶段考评时引入市场调查公司。惟有实现主体多元化,形成必要的竞争,普法工作才能逐步摆脱司法行政部门“单打独斗”的局面,形成多方合作共赢的良好局面。
  三、从“无差别”普法向“差异性”普法转变
  毫无疑问,普法工作是一项针对全社会,而不是针对某一特殊群体的工作。可事实上,法律法规数量庞杂,而人的关注度是有限的,通常人们更乐意接受自己所关注的事物。并且,从目前来看,三亚市公民的法律知识在不同层面人员表现不均衡。如果普法过程中,不论普法对象的具体需求,对所有的人都普及同样的法律,就会使普法效果大打折扣。比如对于部分饱和的人群产生了一些“无效投入,因而效果和投入不成正比;而对于部分欠缺的人群由于“投入不足”而不能满足其需求。所以我们应当根据不同对象,普及不同内容,实现从“无差别”普法向“差异性”普法转变。
  1.结合普法对象生活实际细分普法教育任务和内容。民众往往对离自己生活较远的法律不感兴趣,他们更关心自己身边的事务。所以,”只有最大限度地贴近他们的生活,进行一些相应的法律宣传,他们才乐于接受。对那些离现实生活较远的法律,要找到与群众生活的关联点来进行教育。” 当然,细分普法教育任务和内容,需要以普法教育最高目标及培养公民法律素养为原则,普法的内容以公众需要为出发点的同时也要兼顾大局,在细节中向培养公民法律素养这个大的目标靠拢。
  2.加大薄弱人群的宣传力度。任何一个地方的普法资源都是有限的,如果将有限的资源平均分配到所有人员,效果并不理想。从问卷调查和走访来看,三亚市公民的法律素质水平不均衡,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大学生整体水平较高,而青少年、农民及农民工等整体水平较低。正如水桶理论所启示的,正是这些最为薄弱的环节决定了我们的整体水平。所以,在普法过程,我们有必要对薄弱人群的宣传加大力度。
  四、创新宣传方式
  (一)建立有效的沟通模式,增强普法亲和力
  经过长期的普法宣传,三亚市公民的法律素质已得到了较大的提高。然而我们也应当承认,在普法之中存在着一些需要反思的地方。比如存在部分令普法效果大打折扣的走过场现象,声势浩大的宣传活动并不都能达到预期效果,得不到群众的响应。究其原因,其中之一是民众在心理上反感“灌输式、居高临下”的宣传方式,并可能会因此出现逆反心理,进而厌倦法律,不愿去接受、接近法律。因此我们应以更具有亲和力的方式进行普法教育,要强化普法的服务功能。增强普法的亲和力,就需要注重与群众的沟通与互动,所以我们必须改变过去行政命令式的宣传方式,建立有效的沟通模式可以使宣传内容和群众需求达到和谐统一。比如在开展普法之前,通过一些热线电话、电子信箱、问卷等方式了解特定群体的法律需求,在整个普法过程不断接受群众反馈的信息。通过普法机构与普法对象之间的双向交流和零距离沟通,优化普法方式、丰富普法内容,打破当前“灌输式”普法中呼应者寥寥之窘境,对于提升普法工作效率和成效,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二) 打造多样化的普法平台
  回顾以往的普法,各地开展法律宣传通常采取以下形式:开展法律咨询;分发小册子;进行法制教育宣讲;组织开展法制文艺活动;送法下乡等等。这些方式曾为普法宣传工作做出了突出贡献,至今仍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由于法治文化建设的发展变化,一些传统的形式已经不能适应宣传工作的需要,普法的形式在传统的沿袭下也应该有所变革。
  1. 进一步开拓新的普法载体,充分利用网络传媒手段。网络传媒具有其他途径无法比拟的优势,能产生迅速而广泛的影响,并很容易形成一种氛围和舆论,使得法治观念潜移默化中深入人心。如通过手机短信、彩信、彩铃宣传相关法律知识,开展短信普法、法律知识有奖竞猜、普法手机报、普法活动信息告知等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手机普法能便捷、高效地提供内容丰富的法律资讯,而且能够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居住分散、流动性强带来的普法难题,促进普法工作的长效化和制度化。还可以开拓网络新载体,如可以”将有关法制宣传内容群发QQ用户、QQ邮件和QQ群;建立法制宣传博客;建立普法教育网站以视频资料分析案例” 等等。
  2.打造人文户外广告,扩大普法宣传的有效覆盖。尽管”三亚市自2012年以来,在各镇、村、学校新设立法制宣传栏79块,在東线和西线分别建设2块大型法制宣传立柱广告”, 但是目前的户外广告宣传的覆盖面还有待扩大,有必要加大对户外广告、马路灯箱广告、工地围墙等宣传阵地的开发挖掘力度。比如增设街头巷尾的宣传栏、悬挂公益宣传横幅;充分利用工地围墙,制作大幅图片;利用户外电子显示屏、楼宇广告、公交等广告传媒宣传普法标语。由于群众更乐于接受充满着人文关怀亲和力的宣传方式,因此在设计户外宣传标语时,我们不能采用单向训政式的宣教方法,那些“不准”、“禁止”等宣传方式容易引起群众的反感,而应该将法律的人文精神以平等尊重式的方式传递。此外,关于宣传标语,我们认为还可以采用向全市进行有奖征集,一方面可以集思广益,收集民众乐于接受的标语;另一方面,征集的过程本身就是一个全民参与的普法过程。
  3.适当采用娱乐式普法。比如制作普法扑克、法制宣传扇子、杯子、购物袋、纸筒等宣传资料,向群众免费发放,让其在娱乐的过程中对相关法律耳濡目染,逐渐提升法律素养,增强法律意识。
  五、积极探索政府拨款和社会化相结合筹集普法经费的模式
  经费是从事普法工作的前提基础和物质保障。虽然各地对普法经费标准有明确的规定,但在现实中仍然存在普法经费紧缺,三亚市也不例外。普法经费不能保障是一个现实而无奈的问题,因为经费紧缺,就形成了“有多少钱办多少事”的观念。要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可以探索政府拨款与社会化相结合的筹措普法经费的新模式。如吸引广告公司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运用市场化运作机制,在政府的引导之下,广告公司具体运作,”开发法制文化产或产品,如法制教育培训、图书、音像制品和大型宣传活动等;如通过出让冠名权和刊登广告等形式,鼓励企业开发户外法制宣传广告、法治文化公园” 等。通过市场化机制,使法制宣传与企业形象宣传有机结合起来,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六、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考评机制
  在许多普法总结中,在谈到普法效果时都使用一些数据来表明,比如印发了多少宣传资料、举办了多少讲座、开展了多少大型活动等。然而实践经验表明,这些数字是说明不了宣传效果的,用以上数据作为指标来衡量、检测宣传效果难以避免形式主义。普法宣传的效果应该包含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法律内化于公民心中,第二层次是法律外化于公民行动。要逐步达到普法的理想目标,需要在普法规划中深入论证效果考评问题。考评普法效果不能完全依赖普法的工作部门“自卖自夸”,有必要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其中。独立的调查机构没有利害关系,可以抽取足够多的样本,真正体现普法工作实际成效。如此,普法工作才能真正实现有压力有动力,才能尽量减少普法走过场的情况,实现普法工作的正效果。
  总之,在过去普法工作中,三亚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为法治社会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但不可否认的是,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普法工作的实效性仍有待增强。普法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它既依赖于各级政府组织的领导,又依赖于整个社会大环境的改善。面临新形势,我们需要开拓新的普法载体,及时调整普法形式,以提升公民的法律素质。当然这需要时间和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这也意味着普法以及法治建设的长期性。
  注释:
  张宇.公民法律意识状况调查与对策研究.江西理工大学.2012.
  区妇联关于区巾帼志愿者队伍建设的调研报告.(2008-5-15 )[2014-10-18].http://www.wm114.cn/wen/70/139722.html.
  安徽宣城市泾县积极行动为“六五”普法启动造势.(2011-10-28 )[2014-11-12].http://www.chinalaw.gov.cn/article/dfxx/dffzxx/ah/201110/20111000352182.shtml.
  陈武.突出“五大抓手”实现“三个有效”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切实推进法治三亚建设——2009年-2013年三亚市法制宣传工作纪实.法制时报.2013-10-22.
  周信、吴军.制定“五五”普法规划应注重四个创新.中国司法.2005(6).61-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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