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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颁布近一百年后,世界上又诞生了另一部伟大的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在为世界民法典之林增添一部杰作的同时,这部著名的法典也给人平添了一丝侵权行为法领域中的烦恼。因为该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者,对被害人负损害赔偿的义务。”从此,侵权行为法学者不得不花费大量的精力与智慧在“过错(fault;Verschulden)”与“违法性(unlawfialness;Rechtswidrigkeit)”这两个概念之间周旋,后世民法典的起草者们也常常为本国民法典中是否采纳这一独特的概念而大伤脑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