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临时大学、西南联大及复校后的北京大学法律学系(1937—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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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7年7月7日,卢沟桥事变爆发,平津陷于日寇,北方各大学纷纷南迁。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南开大学奉教育部命令于长沙联合筹设新校,定名为长沙临时大学。以北京大学校长蒋梦麟、清华大学校长梅贻琦、南开大学校长张伯苓、湖南教育厅长朱经农、湖南大学校长皮宗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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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概念是指对“犯罪”一词之定义。根据我国刑法第13条之规定,通常将其定义为:犯罪是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概言之,犯罪具有三性:即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而犯罪客体则是属于犯罪构成的四要件之一,通常定义为: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一、论述犯罪体系的意义 本文旨在再次研讨、论述刑法学中的“犯罪体系”的意义,并从比较法的角度对日本的犯罪体系论进行讨论。
针对实质违法性的理解,日本刑法学受到德国刑法学的影响,一直是围绕结果无价值与行为无价值这一对概念来展开讨论的。结果无价值,是指对侵害或危害刑法所保护的利益(即法益)这一结果所进行的否定性评价;而行为无价值,是指对行为本身所进行的否定性评价。
一、查明真相与保护人格作为刑事程序的中心矛盾 在国家强制面前避免自证其罪与保护私人领域作为相互冲突的问题范围。
一、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和民事责任的不同种类 对实施不法行为所导致的损害承担赔偿义务是民事责任特有的要素。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体现为:强制不法行为人恢复原状,或赔偿其所造成的损失。在私法关系中,损害赔偿旨在通过责令不法致损行为人向遭受不法行为侵害并遭受损害之人赔偿损失,从而平衡违法行为造成的恶果。
普遍的观点认为,使英美法系诉讼区别于大陆法系最主要的因素,就是二者在事实发现程序方面存在着本质的不同。这种不同集中体现于证据规则方面的重大差异。众多学者认为,当代英美法系的证据规则比大陆法系的证据规则更为复杂、精致。达马斯卡甚至指出,
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我国大陆地区法学界围绕证明责任问题进行了长期的争论。1979年《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后,每一本《刑事诉讼法学》或《证据学》教科书都有关于证明责任的论述,专题研究性的论文也大量见诸各种专业期刊、杂志。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以后,
随着刑事证据立法及相关证据理论研究的深入,学术界对于证据规则、证明、证明责任、证明标准等基础性理论问题展开了“外科手术”式的逐一解析,但对于证据的概念问题,却殊少涉及,即使偶有触及也往往如同蜻蜓点水般地一笔带过。然而,这一问题却是证据理论研究和证据运用的基石性问题,也是任何证据理论研究都无法绕开的原点。
近年以来,有关诉讼程序价值的研究取得了一些进展。由于程序正义被普遍认为具有独立于实体正义的价值,而遵守法律程序的正当性也得到了相当程度的论证,因此,那种“重实体、轻程序”、“重裁判结果、轻诉讼过程”的观念,至少在理论上得到了显著的改善。然而,实体
在整个法律科学中,“证据法学”并不具有太高的地位。论学科分类,它至今都不被视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而只能依附在三大诉讼法学之中;论学科定位,它至今在官方所定的“基干法学课程”中都没有一席之地。然而,证据问题在诉讼法学中又是极为重要的,甚至可以说,“证据问题实为诉讼法学之中心问题”。近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