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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调解工作在中国目前的司法体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对当事人纠纷和社会矛盾的解决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为了使调解工作的效果更加显著,从当事人的心理研究入手,探讨心理学方法在民事调解中的应用,探究当事人诉讼的目的和动机,分析当事人的性格特征,同时对调解工作中可以使用的不同的心理学策略和方法,有助于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矛盾的有效解决。
关键词:民事诉讼;动机;策略
目前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数量持续上升,面对案多人少的司法现状,调解由于其灵活性和高效率性,在基层法院的审判工作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在遵循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调解程序不像审判程序那样严格,也不受当事人诉讼请求范围的限制,同时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的友好气氛下,也有利于以后进行合作和沟通。调解工作进行的好坏与否,除了与当事人的纠纷的性质和调解人员的经验有关外,对诉讼参与人的心理的研究也起着很重要的作用,可以说洞悉当事人的心理能够更有效的促进调解的成功,因此,心理学在调解过程中具有很大的应用空间。
一 、心理学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
司法过程是一个法律的实践过程,但司法过程同时也是各方当事人和审判人员的心理沟通和博弈的过程,如果能够将心理学有效的应用到司法的过程中,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心理学是一个年轻的学科,但是近几年发展的也很快,司法心理学是心理学的一个分支,从定义来看,目前尚无对司法心理学的统一定论,广义上来说,我们认为司法心理学是指心理学在民事和刑事司法领域的应用及其产物。[1]司法心理学最早适用于刑事犯罪的预防,通过对犯罪嫌疑人或者罪犯的心理的研究,分析犯罪的心理动机或成因,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或者对罪犯进行适时的治疗和矫正,促使罪犯回归社会。近年来,司法心理学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逐渐升温,研究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心理,在民事诉讼活动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第一,准确把握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心理发展规律,促进纠纷的有效解决。研究当事人的心理可以准确把握当事人的心理变化过程,从而准确分析当事人诉讼的动机,从而可以对症下药,促进纠纷的有效解决。
第二,找到民事纠纷产生的社会原因。通过对民事案件当事人心理的研究,可以进行更深层次的分析当事人纠纷产生的社会原因,了解了当事人纠纷产生的社会背景,从而为社会矛盾的解决提供意见和建议。
第三,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基层法院的审判工作既要注重法律效果,也要关注社会效果。研究当事人的心理可以洞悉当事人心理的真实意图,在进行调解和审判时就会更深刻的考虑案件调判的社会效果,从而更好的实现审判工作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促进社会的进步。这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应有之义。
综上,研究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心理状态,将心理学有效的应用到司法实践中,有助于提高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质效,实现案结事了、化解社会矛盾。调解作为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方式,更能体现在法律框架内当事人和审判人员的心理沟通和博弈的过程,心理学在民事调解过程中的作用体现得尤为突出。
二、民事调解中当事人的心理分析
(一)民事纠纷产生的心理背景
民事诉讼的起因是民事纠纷,民事纠纷又来源于客观上矛盾的激化和当事人主观上存在着的民事心理纠葛,民事心理纠葛简单的说就是民事案件当事人之间围绕着诉讼标的而发生的心理联系和心理冲突的总和[2],民事心理纠葛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认识上的冲突
当事人由于自身立场、知识等原因,对某些权利和义务的认识不一致而产生的心理冲突,且双方对认识上的心理冲突各执己见,互不相让的情况下,民事心理纠葛就会转化为民事纠纷,一方或者双方将民事纠纷交由司法机关公断。
2、权益上的相互排斥
当事人认识上冲突的根本,在于当事人权益上的相互排斥所致。因为当事人围绕着诉讼标的的权益是相互对立的,导致双方对于自身及对方权益认识发生冲突。
3、情感上的尖锐对立
当事人权益上的相互排斥,导致当事人认识上的冲突,继而最终可能导致情感上的尖锐冲突。例如,在离婚案件中夫妻由于价值观不一致,认识上有冲突,又因为家庭成员之间的利益冲突,双方之间沟通又不顺畅,就可能导致情感上的尖锐对立。
4、意志上的决断
认识、权益和情感上的冲突和对立是民事纠葛心理的主要内容,但是当事人意志上的决断决定了民事心理纠葛的发展方向。如果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决定退让妥协,民事心理纠葛就会化解。如果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决意进行民事诉讼,民事心理纠葛则会进入民事诉讼。故意志上的决断是民事心理纠葛走向民事诉讼的一个关键性的心理环节。
(二)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动机
动机和目的是不同的,动机是推动人从事某种活动,并朝一个方向前进的内部动力,是为实现一定目的而行动的原因。动机是个体的内在过程,行为是这种内在过程的表现[3],而目的是希望实现的结果。不同的当事人起诉时的目的可能相同,但是其内心的动机却可能不同,结合基层法院的审判实践,当事人的诉讼动机大体可以分别以下几种:
1、获得物质赔偿或者物质利益
这是民事诉讼中最为常见的一种动机,也可以称之为钱财动机。例如,当事人因为侵权行为遭受损害,或者因债权债务关系而要求的赔偿、返还或者补偿等。
2、挽回名誉损失和抚慰精神损害的动机
某些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动机并不是单纯的物质利益,而是为了挽回其名誉损失、弥补其精神损害。尤其当前由于网络越来越发达,侵犯人们名誉权的案件越来越多,许多名誉受到侵犯的当事人为了挽回名誉的损失,便将侵害人诉至法院。此类案件有时不仅仅损害当事人的名誉,还会对当事人的精神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当事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虽然对精神损害的抚慰方式最终表现为以金钱计算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但是当事人起诉的动机并不单纯的是获得物质利益,而是名誉、身份等人身权益的主张。 3、争是非、讨说法的动机
某些民事案件中的诉讼标的额并不大,当事人提起诉讼的目的也不是为了获取钱财,而是为了讲公道,讨说法,弄清是非。例如,在某些民事案件中,当事人起诉时标的只有几元钱或者几十元,在实践中甚至发生了一元钱官司,但是当事人起诉的主要动机不是为了获得其主张的这一元或者几元钱,而是为了通过诉讼讨个说法,利用法律手段追求公正的结果。
4、维护其他合法权益和社会公益的目的
某些当事人提起诉讼并不是单纯为了个人权益,而是为了维护其他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益,伸张社会正义,这即法学理论所谓的公益诉讼。一般来说,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处于弱势地位,其提起诉讼的起因是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或者某一弱势群体的利益受到了侵害,其提起诉讼的最终目的除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外,还希望能够引起社会的关注,希望能够提高弱势群体的地位或者能够为弱势群体的争取权益,例如河北律师乔占祥状告铁道部春节期间上浮票价的规定违法价格法的有关规定,政法学院的学生诉某公司排污污染长江水案等[4]。
三、民事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员的心理学方法和策略
民事调解中运用心理学,摸透当事人的心理是必不可少的,但是仍然需要稳定当事人的情绪,运用心理学的方法予以辅助。
(一)稳定当事人的情绪
当事人到法院起诉和应诉时都带有一定的情绪,因而进行民事调解的第一步就是控制住当事人的情绪,在当事人的情绪稳定下来后,才有可能顺利的开展调解工作,具体来说,控制当事人情绪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1、宣泄法
宣泄的意思是通过精神疏泄,是当事人的心理净化[5],在有些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因权益受到侵害而十分不满,而另一方当事人则因被他人起诉而觉得自己很冤屈,在这种情况下,不妨先让双方当事人进行宣泄,讲出自己内心的不满之处,就像水开了因为有气体而不断的冲顶壶盖,放了气就会保持平稳一样,允许当事人宣泄,讲出内心的不满后情绪也会慢慢的稳定下来。宣泄的对方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向调解人员宣泄,这种情况下可能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有诸多的不满,但是又不好直接对另一方当事人说,因此如果对调解人员发泄出其内心的不满,心情可能就会平静许多;另外一种是当事人之间互相宣泄,与上一种不同,在这种情况下,由权益受到侵害的一方当事人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宣泄情绪,如列举对方的过错,陈述自己的委屈等,当然这种宣泄一般要有调解人员的主持,并控制好当时的局面。
2、冷却法
如果宣泄法不能使当事人的情绪得到平复,则可以将双方当事人隔离开,让当事人先不要说话,避免双方进行争吵,使情绪更加激化。
3、感化法
在某些情况下,调解人员可以运用自己的生活经历或真情实感对当事人施加积极的心理影响,或者引导当事人之间的情感沟通,当人事在其情感等到认同后情绪就会平复。
4、震慑法
利用当事人趋利避害的心理,运用法院权威,引起当事人一定程度的恐惧,让当事人心理产生震慑作用,迫使当事人稳定情绪,冷静地参与民事调解。
(二)引导改变当事人的认识
当事人情绪稳定下来后,就要对案件的事实进行查实,而在这个过程中要引导当事人改变原来的认识,才有可能继续进行调解,具体来说,影响当事人认识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1、直陈法
在双方当事人的纠纷的事实清楚,权责很明显的情况下,调解人员运用直截了当的方式阐明利害关系,或者阐明自己的调解意见等,但要注意当事人的接受和理解能力。
2、暗示法
暗示法即通过含蓄、间接的方法对当事人施加影响的过程。调解人员可以直接发出语言或者行为的暗示,施加积极的影响,例如在进行调解时让双方当事人对等的各坐一方即是一种"法院是公平的"暗示,也通过含蓄的方法进行暗示,或者采用说反语的方式使当时明白其中的利害关系。
3、迂回法
对于防御心理特别强的当事人,可以避开当事人的防御中心,在当事人未设防的情况下,使调解信息进入当事人的头脑,例如可以通过旁人议论的方法向当事人传递信息,对其施加影响 。
4、角色换位法
角色换位法也就是我门通常所说的"设身处地"的为对方想一想,让当事人站在对方的角度来思考问题,可以使当事人充分认识到对方当事人的难处和利害所在,从而疏导当事人能权衡双方利弊的情况下,合理地处理民事纠纷。
(三)引导当事人作出正确的行为
在对当事人的情绪进行稳定、认识进行引导之后,要采用适当的方式引导当事人作出正确的行为,引导和激励当事人行为的方式可以分类如下[6]:
1、榜样的激励和引导
在人际交往中,对榜样的认同是一种激励立项,调解关系中也可以引导当事人向榜样学习,例如在赡养关系纠纷中,可以向当事人举一些孝敬父母的典型例子,以榜样的力量激励当事人作出恰当的行为。
2、期望的激励和引导
人际关系中,角色间的期望也是一种激励的力量,这种期望包含对方当事人的期望和调解人员的期望,例如在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有些调解人员会说"双方当事人都很有诚意,相信你们回去也会好好履行的"即是这样一种期望,在这种期望的激励下,对当事人的行为也是有益的引导。
3、标定的期望和引导
在人际交往中,人们一般都会被标定为各种各样的人,即贴上某种标签,个体会受标定效应的影响来调整自己,这就是所谓的标定效应[7]①。例如两家公司的偿还货款时间存在争议的情况下调解人员可以说"我们都知道你们是一个大公司,实力雄厚,提前还款几天对你们来说不成问题的,而且你们肯定会信守承诺的",运用标签激励的方式引导当事人作出合理的让步,双方达成调解意见。
4、根据当事人的性格特征采取不同的方法策略
关键词:民事诉讼;动机;策略
目前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数量持续上升,面对案多人少的司法现状,调解由于其灵活性和高效率性,在基层法院的审判工作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在遵循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调解程序不像审判程序那样严格,也不受当事人诉讼请求范围的限制,同时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的友好气氛下,也有利于以后进行合作和沟通。调解工作进行的好坏与否,除了与当事人的纠纷的性质和调解人员的经验有关外,对诉讼参与人的心理的研究也起着很重要的作用,可以说洞悉当事人的心理能够更有效的促进调解的成功,因此,心理学在调解过程中具有很大的应用空间。
一 、心理学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
司法过程是一个法律的实践过程,但司法过程同时也是各方当事人和审判人员的心理沟通和博弈的过程,如果能够将心理学有效的应用到司法的过程中,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心理学是一个年轻的学科,但是近几年发展的也很快,司法心理学是心理学的一个分支,从定义来看,目前尚无对司法心理学的统一定论,广义上来说,我们认为司法心理学是指心理学在民事和刑事司法领域的应用及其产物。[1]司法心理学最早适用于刑事犯罪的预防,通过对犯罪嫌疑人或者罪犯的心理的研究,分析犯罪的心理动机或成因,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或者对罪犯进行适时的治疗和矫正,促使罪犯回归社会。近年来,司法心理学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逐渐升温,研究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心理,在民事诉讼活动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第一,准确把握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心理发展规律,促进纠纷的有效解决。研究当事人的心理可以准确把握当事人的心理变化过程,从而准确分析当事人诉讼的动机,从而可以对症下药,促进纠纷的有效解决。
第二,找到民事纠纷产生的社会原因。通过对民事案件当事人心理的研究,可以进行更深层次的分析当事人纠纷产生的社会原因,了解了当事人纠纷产生的社会背景,从而为社会矛盾的解决提供意见和建议。
第三,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基层法院的审判工作既要注重法律效果,也要关注社会效果。研究当事人的心理可以洞悉当事人心理的真实意图,在进行调解和审判时就会更深刻的考虑案件调判的社会效果,从而更好的实现审判工作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促进社会的进步。这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应有之义。
综上,研究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心理状态,将心理学有效的应用到司法实践中,有助于提高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质效,实现案结事了、化解社会矛盾。调解作为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方式,更能体现在法律框架内当事人和审判人员的心理沟通和博弈的过程,心理学在民事调解过程中的作用体现得尤为突出。
二、民事调解中当事人的心理分析
(一)民事纠纷产生的心理背景
民事诉讼的起因是民事纠纷,民事纠纷又来源于客观上矛盾的激化和当事人主观上存在着的民事心理纠葛,民事心理纠葛简单的说就是民事案件当事人之间围绕着诉讼标的而发生的心理联系和心理冲突的总和[2],民事心理纠葛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认识上的冲突
当事人由于自身立场、知识等原因,对某些权利和义务的认识不一致而产生的心理冲突,且双方对认识上的心理冲突各执己见,互不相让的情况下,民事心理纠葛就会转化为民事纠纷,一方或者双方将民事纠纷交由司法机关公断。
2、权益上的相互排斥
当事人认识上冲突的根本,在于当事人权益上的相互排斥所致。因为当事人围绕着诉讼标的的权益是相互对立的,导致双方对于自身及对方权益认识发生冲突。
3、情感上的尖锐对立
当事人权益上的相互排斥,导致当事人认识上的冲突,继而最终可能导致情感上的尖锐冲突。例如,在离婚案件中夫妻由于价值观不一致,认识上有冲突,又因为家庭成员之间的利益冲突,双方之间沟通又不顺畅,就可能导致情感上的尖锐对立。
4、意志上的决断
认识、权益和情感上的冲突和对立是民事纠葛心理的主要内容,但是当事人意志上的决断决定了民事心理纠葛的发展方向。如果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决定退让妥协,民事心理纠葛就会化解。如果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决意进行民事诉讼,民事心理纠葛则会进入民事诉讼。故意志上的决断是民事心理纠葛走向民事诉讼的一个关键性的心理环节。
(二)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动机
动机和目的是不同的,动机是推动人从事某种活动,并朝一个方向前进的内部动力,是为实现一定目的而行动的原因。动机是个体的内在过程,行为是这种内在过程的表现[3],而目的是希望实现的结果。不同的当事人起诉时的目的可能相同,但是其内心的动机却可能不同,结合基层法院的审判实践,当事人的诉讼动机大体可以分别以下几种:
1、获得物质赔偿或者物质利益
这是民事诉讼中最为常见的一种动机,也可以称之为钱财动机。例如,当事人因为侵权行为遭受损害,或者因债权债务关系而要求的赔偿、返还或者补偿等。
2、挽回名誉损失和抚慰精神损害的动机
某些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动机并不是单纯的物质利益,而是为了挽回其名誉损失、弥补其精神损害。尤其当前由于网络越来越发达,侵犯人们名誉权的案件越来越多,许多名誉受到侵犯的当事人为了挽回名誉的损失,便将侵害人诉至法院。此类案件有时不仅仅损害当事人的名誉,还会对当事人的精神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当事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虽然对精神损害的抚慰方式最终表现为以金钱计算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但是当事人起诉的动机并不单纯的是获得物质利益,而是名誉、身份等人身权益的主张。 3、争是非、讨说法的动机
某些民事案件中的诉讼标的额并不大,当事人提起诉讼的目的也不是为了获取钱财,而是为了讲公道,讨说法,弄清是非。例如,在某些民事案件中,当事人起诉时标的只有几元钱或者几十元,在实践中甚至发生了一元钱官司,但是当事人起诉的主要动机不是为了获得其主张的这一元或者几元钱,而是为了通过诉讼讨个说法,利用法律手段追求公正的结果。
4、维护其他合法权益和社会公益的目的
某些当事人提起诉讼并不是单纯为了个人权益,而是为了维护其他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益,伸张社会正义,这即法学理论所谓的公益诉讼。一般来说,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处于弱势地位,其提起诉讼的起因是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或者某一弱势群体的利益受到了侵害,其提起诉讼的最终目的除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外,还希望能够引起社会的关注,希望能够提高弱势群体的地位或者能够为弱势群体的争取权益,例如河北律师乔占祥状告铁道部春节期间上浮票价的规定违法价格法的有关规定,政法学院的学生诉某公司排污污染长江水案等[4]。
三、民事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员的心理学方法和策略
民事调解中运用心理学,摸透当事人的心理是必不可少的,但是仍然需要稳定当事人的情绪,运用心理学的方法予以辅助。
(一)稳定当事人的情绪
当事人到法院起诉和应诉时都带有一定的情绪,因而进行民事调解的第一步就是控制住当事人的情绪,在当事人的情绪稳定下来后,才有可能顺利的开展调解工作,具体来说,控制当事人情绪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1、宣泄法
宣泄的意思是通过精神疏泄,是当事人的心理净化[5],在有些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因权益受到侵害而十分不满,而另一方当事人则因被他人起诉而觉得自己很冤屈,在这种情况下,不妨先让双方当事人进行宣泄,讲出自己内心的不满之处,就像水开了因为有气体而不断的冲顶壶盖,放了气就会保持平稳一样,允许当事人宣泄,讲出内心的不满后情绪也会慢慢的稳定下来。宣泄的对方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向调解人员宣泄,这种情况下可能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有诸多的不满,但是又不好直接对另一方当事人说,因此如果对调解人员发泄出其内心的不满,心情可能就会平静许多;另外一种是当事人之间互相宣泄,与上一种不同,在这种情况下,由权益受到侵害的一方当事人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宣泄情绪,如列举对方的过错,陈述自己的委屈等,当然这种宣泄一般要有调解人员的主持,并控制好当时的局面。
2、冷却法
如果宣泄法不能使当事人的情绪得到平复,则可以将双方当事人隔离开,让当事人先不要说话,避免双方进行争吵,使情绪更加激化。
3、感化法
在某些情况下,调解人员可以运用自己的生活经历或真情实感对当事人施加积极的心理影响,或者引导当事人之间的情感沟通,当人事在其情感等到认同后情绪就会平复。
4、震慑法
利用当事人趋利避害的心理,运用法院权威,引起当事人一定程度的恐惧,让当事人心理产生震慑作用,迫使当事人稳定情绪,冷静地参与民事调解。
(二)引导改变当事人的认识
当事人情绪稳定下来后,就要对案件的事实进行查实,而在这个过程中要引导当事人改变原来的认识,才有可能继续进行调解,具体来说,影响当事人认识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1、直陈法
在双方当事人的纠纷的事实清楚,权责很明显的情况下,调解人员运用直截了当的方式阐明利害关系,或者阐明自己的调解意见等,但要注意当事人的接受和理解能力。
2、暗示法
暗示法即通过含蓄、间接的方法对当事人施加影响的过程。调解人员可以直接发出语言或者行为的暗示,施加积极的影响,例如在进行调解时让双方当事人对等的各坐一方即是一种"法院是公平的"暗示,也通过含蓄的方法进行暗示,或者采用说反语的方式使当时明白其中的利害关系。
3、迂回法
对于防御心理特别强的当事人,可以避开当事人的防御中心,在当事人未设防的情况下,使调解信息进入当事人的头脑,例如可以通过旁人议论的方法向当事人传递信息,对其施加影响 。
4、角色换位法
角色换位法也就是我门通常所说的"设身处地"的为对方想一想,让当事人站在对方的角度来思考问题,可以使当事人充分认识到对方当事人的难处和利害所在,从而疏导当事人能权衡双方利弊的情况下,合理地处理民事纠纷。
(三)引导当事人作出正确的行为
在对当事人的情绪进行稳定、认识进行引导之后,要采用适当的方式引导当事人作出正确的行为,引导和激励当事人行为的方式可以分类如下[6]:
1、榜样的激励和引导
在人际交往中,对榜样的认同是一种激励立项,调解关系中也可以引导当事人向榜样学习,例如在赡养关系纠纷中,可以向当事人举一些孝敬父母的典型例子,以榜样的力量激励当事人作出恰当的行为。
2、期望的激励和引导
人际关系中,角色间的期望也是一种激励的力量,这种期望包含对方当事人的期望和调解人员的期望,例如在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有些调解人员会说"双方当事人都很有诚意,相信你们回去也会好好履行的"即是这样一种期望,在这种期望的激励下,对当事人的行为也是有益的引导。
3、标定的期望和引导
在人际交往中,人们一般都会被标定为各种各样的人,即贴上某种标签,个体会受标定效应的影响来调整自己,这就是所谓的标定效应[7]①。例如两家公司的偿还货款时间存在争议的情况下调解人员可以说"我们都知道你们是一个大公司,实力雄厚,提前还款几天对你们来说不成问题的,而且你们肯定会信守承诺的",运用标签激励的方式引导当事人作出合理的让步,双方达成调解意见。
4、根据当事人的性格特征采取不同的方法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