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指派辩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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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在刑事诉讼的辩护制度中,指派辩护制度属于非常关键的一分子,其也算是一类法律援助,有利于国家对司法人权的保障。这一制度能够推动公民拥有平等司法保护,使得特定主体人权得到保障,能够促使司法最终实现公证,其的建立,标志着国家的法制变得健全,社会朝着进步文明发展。在201年,新的《刑法诉讼法》重新修改了原来的规定。这当中,有几率被判无期的被告人与犯罪嫌疑人,以及还有一部分控制或辨认自身行为的精神病人也被纳入到指派辩护对象中,指派辩护时期逐渐迈入审查起诉时期以及侦查时期,所以,此立法完善有跨时代的意义。不过,我们也要注意到,中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依旧有不少突出问题。不管是审查起诉时期、侦查时期抑或审判时期,均存在部分问题,本文会基于上述时期问题进行总结,并对应给予解决措施。
  【关键词】指派辩护;辩护人;嫌疑人;被告人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12-055-03
  一、引言
  社会主义法治意味着应当公正地保护好公民权利,而在刑事诉讼中,对人权的保障以及公平的关键即让被告人以及犯罪嫌疑人有足够的辩护权,借助给予的此类权利能够让他们和刑事诉讼时的诉讼机关进行很好的对抗,从而能够保护好自身正当的权利。在法律援助制度以及刑事辩护制度中,指派辩护制度均为不可忽视的内容,能够很好地推动司法公证,保障辩护权。本文将对审查起诉、侦查、审判等时期的指派辩护的具体情况进行研究,找到其中的问题,然后对应给予改进方法。
  二、指派辩护的概述
  (一)指派辩护的内涵
  根据《刑事诉讼法》,真正的辩护即基于控诉,拿出可以证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轻、无罪或能够使得其刑事责任被免除或减免的意见与材料,从而使得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的诉讼制度。所谓的指派辩护,即基于法定条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等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或者通过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与他们近亲属申请的方式,让法律援助机构给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指派律师辩护。在中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就是指派辩护制度。
  (二)指派辩护的特征与种类
  2012年时,中国重新修改了《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关于指派辩护的内容变化较多。
  1.指派辩护特征
  从新的《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能够看出,指派辩护存在下面的几个特点:“首先,指派辩护一共包括三个时期,即审判、侦查以及审理起诉,在这三个时期都可以选择指派辩护。其次,指派辩护条件存在差异时,形式也就对应存在差异”。①過去,只有从“审判时期”开始才能够适用法律援助,但新修改后则变成从“侦查时期”开始。此外,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还把“能够”“应当”指派辩护者的范围拓宽,这就使得经济条件不佳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有了很好的途径来寻求法律援助,使主体救济权力得以改善。同时,借助诉讼过程中设置数个司法机关进行审查,提供指定的多层过滤与防护。
  2.指派辩护的种类
  从制度辩护能够拥有针对司法机关的强制力来看,能够把指派辩护划分成两部分,任意指派辩护以及强制指派辩护。强制指派辩护能够很好地约束住司法机关。缺乏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依次为盲聋哑者,开庭审理时没有达到18周岁者、还能够一定程度控制或辨认自身行为的精神病人、有几率被判处死刑与无期徒刑,公检法机关有必要告诉法律援助机关在什么法定条件下应该指派辩护律师。法律援助机关有必要指派辩护律师,这意味着司法机关应当依法进行指定,并不存在自由裁量的可能。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由于经济条件不佳或其他原因缺乏委托辩护人的,他以及他的近亲属也就具备条件能够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要求。不过,法律援助机构决定到底要不要指派辩护律师。
  三、侦查阶段的指派辩护
  (一)侦查阶段指派辩护现状
  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能够看到,侦查时期律师即能够拥有辩护人身份,从侦查时期就可以指派辩护。同时,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一有权指派辩护,这能够很好地推动案件得到明确迅速的查明,法律被恰当运用。
  从实践来看,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很好地调整了指派辩护的适用范围以及介入时期,这就使得审查起诉机关以及侦查机关工作有了更多挑战,亟待审查起诉机关以及侦查机关构建起和指派辩护有关的工作机制;此外,也从新的层面对法律援助机构与审判机关提出要求,推动这些部门对于有关的工作规定以及司法解释进行完善与建立,从而使得日常工作能够和新修改过的《刑事诉讼法》相适应。
  (二)侦查阶段指派辩护存在的问题
  尽管2012年《刑事诉讼法》已经过修改,但在实施过程中仍旧存在部分规定不是很明确。这当中,十分重要的问题即死刑复审、审判监督以及第二审等过程有没有被纳入到法定法律援助适用范围中。此外,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调整了和指派辩护相关的辩护人内容,有不少新要求。这些都造成了不少挑战与要求,也有一些不足。
  1.指派缺乏较为明确的时间规定;2.侦查时期“有必要指派辩护”机构以及法律援助机构落实工作时缺乏较好的机制进行监督;3.在侦查时期,并未很好地明确挚爱辩护人辩护权范畴。
  (三)侦查阶段指派辩护解决方案
  在一些有几率被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的案子中,二审与死刑复核程序能不能被纳入到法定的法律援助有一些争议。如果一个案子可能会被判处无期,那么就理所当然可以适用一审程序,也包括二审,这主要是由于二审存在两种可能,也就是维持原判或是改判。就死刑案件而言,一审与二审都应该适用,也包括死刑复审的过程,这主要是由于这一时期可能核准也可能不核准死刑。司法解释应该对于死刑复核程序适用的法律援助制度进行详细规定。
  1.针对第一、第二个问题
  国家有关部门有必要迅速出台司法解释,从而很好地明确与细分指派辩护在侦查过程当中适用的时间范围以及指派辩护人在侦查过程中拥有怎样的辩护权。通过司法解释的出台,确定下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在“有必要指派辩护”可是却没有这么做或是法律援助机构收到通知但没有指派辩护人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借助这些司法解释,使得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益得到保障。   2.针对第三个问题
  从世界范围来看,侦查时期律师往往具备取证权。为了使得保障人权能够和惩治犯罪很好地结合,有必要在司法解释时予以明确。一方面,在审判、审查起诉时期,律师所具有的取证权应当和侦查时期的存在差异。另一方面,侦查时期,辩护律师有权主动对证据进行搜集。基于侦查时期的特殊情况,可以规定律师在和犯罪嫌疑人会后有权对证据进行搜集。此外,这样的要求也能够让侦查机关有一段较短的时间可以独立进行证据的搜集、调查。
  四、审查起诉阶段指派辩护
  (一)审查起诉阶段指派辩护现状
  什么是审查起诉时期的刑事法律援助?即“当检察机关对于刑事案件进行审查起诉时,国家成立的法律援助机构进行指导、组织与协调,使得基层法律工作者、律师与公证员等相关法律人士,通过对特殊案件或是经济条件不佳的当事人提供免或减收费的法律支持,让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证,使得我国的司法公正机制得以优化,人权和社会保障机制变得完善的法律制度。”②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使辩护人拥有了更多刑事诉讼方面的权利,对于司法实践是一次突破,前瞻性较强。
  (二)审查起诉阶段指派辩护存在的问题
  1.公诉人对案件信息的掌控处于劣势
  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重新修订。其指出,辩护人有必要把搜集到的3类无需承担刑事责任的证据通知给检察机关,不过对于应不应该把一些罪轻或是无罪的证据提供出来以及辩护人如果未依法告知要承担怎样的后果并未明确,这使得辩方和控方在掌握案件信息时比较没有优势。
  2.犯罪嫌疑人翻供、串供的可能性加大
  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重新修订。其使得辩护人有了更多权限进行审查起诉时期的阅卷,且还要求辩护人会面不应当监听。这些新的变化使得固定证据难度大大提高,使公诉部门更难开展审查起诉工作。行受贿等方面的犯罪通常需要借助言词证据来定案,可是这些的稳定性不是很强,证人、犯罪嫌疑人要是翻供,就会大大提高固定证据难度。
  (三)审查起诉阶段指派辩护解决方案
  1.依法把握辩护人阅卷范围
  从辩护人阅卷权来看,公诉部门有必要恰当认识在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的第三十八条提及的“案卷材料”相关内容,对变化人的阅卷范围依法进行把握。新刑诉法使得审查起诉时期辩护人阅卷范围被大大提升,这就使得案件承办人办案时,应当把公诉阶段证据、案卷材料以及内部工作材料等划分开来,避免辩护人阅卷时出现泄密行为,尽可能避免公诉人出现信息劣势。
  2.保护关键证据
  存在串供可能,包括批捕、侦查时期存在供述稳定性不足的案件,公诉人有必要积极出击,把关键证据及时固定,努力构建起较为稳定的证据体系,避免不良辩护人刻意干扰审查起诉工作。
  五、审判阶段指派辩护
  (一)审判阶段指派辩护现状
  为了更好地保障与尊重人权,201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修改了不少和辩护制度相关的内容,其不仅仅使得审查过程中指派辩护人辩护权一事得到落实,且有利于审前就使指派辩护人的辩护权被加强,能够推动刑事辩护制度围绕着审判开展,使得辩护坚持审判、审查起诉与侦查病重,做到全方位。
  就立法来看,审判过程中的指派辩护制度大多数都是修改了辩护人的辩护权:
  1.对于辩护律师在排除非法证据时的价值予以明确;2.对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予以提升;3.在当事人和解案件中,使律师清楚自身诉讼地位;4.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使律师明确自身的诉讼地位;5.在强制医疗程序中,使律师明确自己的诉讼地位;6.在死刑复核程序中,使律师明确自己的诉讼地位。
  (二)审判阶段指派辩护存在的问题
  尽管调整过后的《刑事诉讼法》在审判时期有很多很明显的差异之处,特别是和指派辩护人辩护权相关内容。可是审判时期的特定程序依旧存在不少问题,例如特定程序没能够很好地保障指派辩护,特定程序没能够很好地保障指派辩护适用,假若被告人辩护权并非始终贯彻,尤其是救济程序中(即再审、二审与死刑复核程序),被追诉人并没有指派辩护保障,这意味着程序公正并未处于最高标准与程度。
  (三)审判阶段指派辩护解决方案
  针对特定程序中指派辩护制度的保障力度问题提出如下解决方案:
  1.羁押程序中指派辩护的适用
  中国的办案期限与羁押期限重合,在现实中却常常出现变相羁押、超期羁押与以押代侦的情况。所以,当被追诉者的人身自由被束缚的重要时刻,使指派辩护适用得到更多扩充有很现实的价值。这也意味着,应当将羁押时的指派辩护进行特殊设计,使得羁押程序中,指派辩护有更多的适用范围。这不单单能够推动人权得到保障,也可以促使控辩实现平衡。
  2.简易程序中指派辩护的适用
  当被追诉人对适用简易程序认可时,立法有必要提供给它们更多公正性方面的保障,就应不应该适用简易程序来看,被追诉者更有必要得到法律援助。③
  3.救济程序中指派辩护的适用
  中国立法有必要把救济审程序中指派辩护的适用进行适当的明确,不然就会导致现实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以此为理由推脱为被追诉人指派辩护律师,也可能造成被追诉人的程序权利遭到削弱,直至被剥夺。
  4.明确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中指派辩护的适用
  死刑复核程序的诉讼化发展必然牵连出死刑复核案件的法律援助问题,为指派辩护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适用提供契机。
  六、结论
  指派辩护制度目的在于推动控制平衡,进行无罪推定。其有利于国家司法的公正,使公民权利得以保障。某种程度上,指派辩护制度即一些人在法律运行当中唯一的希望。而这些人通常属于社会弱势群体,也就是亟待国家与社会支持的人。这也意味着,指派辩护制度属于最为基础的保障制度,它的每个时期造成的问题都应该完善,只要我们能够对制度进行優化改革,吸取国外优秀经验与做法,就能够慢慢建设起具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指定辩护制度。
  注释:
  ①刘万奇.刑事诉讼法[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76.
  ②张继根,刘宏寰.审查起诉阶段如何开展刑事法律援助工作[J].山东青年,2013(7).
  ③张雨晨.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几个问题及完善——以国际刑事司法准则为视角[J].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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