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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网络的发展也加快了步伐,随之新兴了一种交易方式——电子交易。本文主要探讨了电子消费者出现的背景以及电子交易的特点,从而提出了一些电子交易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及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机制建立。
【关键词】电子消费者;权益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12-066-02
一、电子消费者的概念
电子消费,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它具有普通消费所不具有的效率和便捷以及交易成本相对低等的优势。所以,鉴于此发展的现状,我国有的学者就表明,电子交易的发展前途有可能会降低交易成本、更加充分的信息公开并且会减少交易的障碍等的特征。消费者与传统消费者相比,电子可以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交易,不如普通消费者。随着社会以及网络的不断发展,电子消费作为一种新兴的购物模式而出现在人们的社会生费者的信息,但它也带来了巨大的挑战、电子消费有机会挑战更增强电子消费发展的决心。然而,对于电子购物消费中的信息不是很理解,这样的消费电子产品的过程中出现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而且在电子消费中,电子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所以电子消费的发展也因此遇到了瓶颈。所以在这种状态下,电子消费中电子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在电子交易平台中是不可忽视并且非常重要的。
在我国,关于消费者的定义就是因为需要而购买商品和享受服务的居民就是消费者。在我国一个普遍的说法就是消费者就是上帝,各大企业及商家都争先恐后的讨好消费者,因为他们的产品最终购买的人是消费者,所以消费者决定着企业及商家的根本利益,以至于各个商家及企业都想方设法的吸引消费者的眼球,博取消费者的亲赖,在当今社会优胜劣汰的社会中,关于各个企业之间的竞争是非常激烈的,企业的生存问题关系到这个企业能否长远的发展。
二、电子消费者保护的价值取向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发展,同时也带动了电子交易及其消费的发展,虽然说电子交易的发展在我国的出现还不到十年,在这短短的十年时间当中,它的发展还不算成熟,存在着许多的问题。如何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是一个非常严峻的问题,尤其在当今的网络社会的快速发展当中,技术的进步,网络以及社会的发展,更应该注视消费者的权益的保护的价值取向。
首先,交易的安全是电子消费者应当追求的最基本的也最根本的目标。由于电子交易具有虚拟性,在电子交易过程中,消费者看到的仅仅是一个商品的图片或者宣传,到底产品的性能怎么样,消费者是不知晓的。产品的瑕疵或者缺陷也许只能在见到尸体物品的时候才能发现,为时已晚。有些产品做的宣传比较夸张,以至于使消费者在这种引诱的情况下而购买了商品,但是商品拿到手上后,产品并不是广告或者宣传的那样,消费者应当向谁索赔的问题就出现了。而传统的消费往往对消费者的保护做的比较到位,所以电子交易相对普通的消费安全系数不高。
其次,消费者选择电子消费的价值追求也是方便快捷。相比传统的消费者正如前面所说之前相隔很远的两个人之间,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大多是通过书信的方式,但是现在通过打个电话、发个邮件的方式就可以与对方沟通。最方便的还是签订合同的双当事人,他们可以通过电子邮件订立合同,不论上方在哪里,即使在不同的城市不同的国家,都可以通过网络来交流。有鉴于此,人们不仅节省的是时间还有提高了效率。
最后,公平交易也是在电子交易过程中消费者的价值追求,公平交易,一般是指双方在交易过程中要平等的公平的享受服务和知悉商品的基本信息。在许多情况下,由于一些格式条款等的霸王条款的出现,使得消费者不能在交易的过程中享受到公平的待遇。虽然格式条款在某些情况下节省了时间方便了交易的进行,但是相对于电商来说,消费者是一个弱势群体,她们处于一个弱势的消费地位,所以在交易中公平交易也是消费者的价值追求目标之一。
三、电子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完善建议
电子交易市场的基础是建立在消费者對电商的信任的基础之上的,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有利于电子交易的长远发展和完善。在国外,许多国家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建立了许多相关的组织,所以国外电子交易的发展就赢得了许多电子消费者的信任和亲赖。因而电子消费者也对电子交易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推动和促进作用。但是,我们也应该预见到有一定的特殊性也是电子交易模式的特点之一,比如电子消费者与普通消费者这两者之间是一个虚拟的交易平台,消费者对于商品的知情权比较弱等的原因,也使得电子交易相比传统的交易具有一定的弱势地位。电子消费者能省去中间的人工环节,电子消费者可以不需出门,直接在家中通过电子设备,比如电脑、手机等通讯设备与商家联系,在这个过程中消费者与商家无需面对面的交流就可以买到自己需要的商品。
首先,对于电子消费者的保护必须要建立一个公平公正的电子交易的平台。由于消费者的权益在这个新的贸易模式很容易受到伤害,因为电子消费者交易的平台是虚拟的,相比于普通消费者,电子消费是通过一定的媒体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接受者,最大的区别是电子交易的产品需要通过一定的媒体,如网络、电话和其他虚拟电子交易平台。与普通消费者相比,电子消费者熟悉的信息分布比普通消费者。所以在消费者保护问题上,电子消费者更应该投入更多的保护以防电子消费者在虚拟的电子平台交易过程中受到电子商家的侵害。在普通交易中,消费者更多的时候是与商家面对面的交流或者消费者直接可以接触到实体物品,可以当面对物品的物理特征进行鉴别,挑选自己喜爱的物品。或者消费者在观察或者了解了及实地考察了服务提供者的相关情况后才可以接受服务。但是在电子消费中,消费者大多数情况下有可能只是借助一台电脑或者电话以及商家提供的网络渠道来订购产品或者服务,在这样的情况下,消费者的购买渠道是虚拟的。因此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他的救济方式和手段与普通的消费者也有一些不同。在电子交易平台中虚假信息多,不法经营者更有可能利用网络来欺骗消费者,网络技术的目的技术也更有可能被用来创建一个新的欺骗的方式,即使是侵权人可以使用网络的虚拟性和科技中心技术,迅速销毁侵权的证据,让消费者和监管部门很难掌握证据,更难以惩罚,所以侵权变得更加难以识别和控制。由于电子交易平台的出现也会节省不少的时间,但是,由于电子消费这不能直接接触到实体物品,以至于也会产生许多侵权的问题。所以我们就一定要建立一个既要有利于交易的公平性的实现,又要实现网络交易的公正性的一个电子交易的平台,必须在这个公平公正的平台上,才能真正的实现社会的正义和交易的公平问题。
其次,对于电子消费者的保护要建立电子消费者的交易安全法律保护机制,从而更加有利于保护电子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电子消费者作为一个新生的消费群体己经随着网络交易平台的发展而不断壮大和发展,由于电子消费群体也是一个不小的群体,所以作为这么大的群体,我们就应该保护他们的合法利益,使他们更好的发展。国家应当完善电子消费得诉讼程序,当电子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法律的途径来寻求救济。除此之外,国家应当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电商的行为,要在电商的销售渠道上层层把关,确保每一件商品的质量,从而实现电子交易平台的交易安全。最后,国家应当提高消费者的安全意识,消费者安全意识的提高有利于电子交易的长远发展,只有提高消费者的安全意识,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才能为电子交易的安全以及电子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保驾护航。所以只有保护电子消费者这一群体的根本利益,才能可以更好地协调各阶层之间的利益冲突的不同的消费者,才能可以更好地维护电子交易的发展和消费的公平和正义。
参考文献:
[1]禹慧.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D].华中农业大学,2009.
[2]高慧云.电子商务法教程[M].北京:华文出版社,2005.
[3]李适时.各国电子商务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
[4]张楚.网络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2003.
【关键词】电子消费者;权益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12-066-02
一、电子消费者的概念
电子消费,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它具有普通消费所不具有的效率和便捷以及交易成本相对低等的优势。所以,鉴于此发展的现状,我国有的学者就表明,电子交易的发展前途有可能会降低交易成本、更加充分的信息公开并且会减少交易的障碍等的特征。消费者与传统消费者相比,电子可以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交易,不如普通消费者。随着社会以及网络的不断发展,电子消费作为一种新兴的购物模式而出现在人们的社会生费者的信息,但它也带来了巨大的挑战、电子消费有机会挑战更增强电子消费发展的决心。然而,对于电子购物消费中的信息不是很理解,这样的消费电子产品的过程中出现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而且在电子消费中,电子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所以电子消费的发展也因此遇到了瓶颈。所以在这种状态下,电子消费中电子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在电子交易平台中是不可忽视并且非常重要的。
在我国,关于消费者的定义就是因为需要而购买商品和享受服务的居民就是消费者。在我国一个普遍的说法就是消费者就是上帝,各大企业及商家都争先恐后的讨好消费者,因为他们的产品最终购买的人是消费者,所以消费者决定着企业及商家的根本利益,以至于各个商家及企业都想方设法的吸引消费者的眼球,博取消费者的亲赖,在当今社会优胜劣汰的社会中,关于各个企业之间的竞争是非常激烈的,企业的生存问题关系到这个企业能否长远的发展。
二、电子消费者保护的价值取向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发展,同时也带动了电子交易及其消费的发展,虽然说电子交易的发展在我国的出现还不到十年,在这短短的十年时间当中,它的发展还不算成熟,存在着许多的问题。如何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是一个非常严峻的问题,尤其在当今的网络社会的快速发展当中,技术的进步,网络以及社会的发展,更应该注视消费者的权益的保护的价值取向。
首先,交易的安全是电子消费者应当追求的最基本的也最根本的目标。由于电子交易具有虚拟性,在电子交易过程中,消费者看到的仅仅是一个商品的图片或者宣传,到底产品的性能怎么样,消费者是不知晓的。产品的瑕疵或者缺陷也许只能在见到尸体物品的时候才能发现,为时已晚。有些产品做的宣传比较夸张,以至于使消费者在这种引诱的情况下而购买了商品,但是商品拿到手上后,产品并不是广告或者宣传的那样,消费者应当向谁索赔的问题就出现了。而传统的消费往往对消费者的保护做的比较到位,所以电子交易相对普通的消费安全系数不高。
其次,消费者选择电子消费的价值追求也是方便快捷。相比传统的消费者正如前面所说之前相隔很远的两个人之间,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大多是通过书信的方式,但是现在通过打个电话、发个邮件的方式就可以与对方沟通。最方便的还是签订合同的双当事人,他们可以通过电子邮件订立合同,不论上方在哪里,即使在不同的城市不同的国家,都可以通过网络来交流。有鉴于此,人们不仅节省的是时间还有提高了效率。
最后,公平交易也是在电子交易过程中消费者的价值追求,公平交易,一般是指双方在交易过程中要平等的公平的享受服务和知悉商品的基本信息。在许多情况下,由于一些格式条款等的霸王条款的出现,使得消费者不能在交易的过程中享受到公平的待遇。虽然格式条款在某些情况下节省了时间方便了交易的进行,但是相对于电商来说,消费者是一个弱势群体,她们处于一个弱势的消费地位,所以在交易中公平交易也是消费者的价值追求目标之一。
三、电子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完善建议
电子交易市场的基础是建立在消费者對电商的信任的基础之上的,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有利于电子交易的长远发展和完善。在国外,许多国家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建立了许多相关的组织,所以国外电子交易的发展就赢得了许多电子消费者的信任和亲赖。因而电子消费者也对电子交易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推动和促进作用。但是,我们也应该预见到有一定的特殊性也是电子交易模式的特点之一,比如电子消费者与普通消费者这两者之间是一个虚拟的交易平台,消费者对于商品的知情权比较弱等的原因,也使得电子交易相比传统的交易具有一定的弱势地位。电子消费者能省去中间的人工环节,电子消费者可以不需出门,直接在家中通过电子设备,比如电脑、手机等通讯设备与商家联系,在这个过程中消费者与商家无需面对面的交流就可以买到自己需要的商品。
首先,对于电子消费者的保护必须要建立一个公平公正的电子交易的平台。由于消费者的权益在这个新的贸易模式很容易受到伤害,因为电子消费者交易的平台是虚拟的,相比于普通消费者,电子消费是通过一定的媒体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接受者,最大的区别是电子交易的产品需要通过一定的媒体,如网络、电话和其他虚拟电子交易平台。与普通消费者相比,电子消费者熟悉的信息分布比普通消费者。所以在消费者保护问题上,电子消费者更应该投入更多的保护以防电子消费者在虚拟的电子平台交易过程中受到电子商家的侵害。在普通交易中,消费者更多的时候是与商家面对面的交流或者消费者直接可以接触到实体物品,可以当面对物品的物理特征进行鉴别,挑选自己喜爱的物品。或者消费者在观察或者了解了及实地考察了服务提供者的相关情况后才可以接受服务。但是在电子消费中,消费者大多数情况下有可能只是借助一台电脑或者电话以及商家提供的网络渠道来订购产品或者服务,在这样的情况下,消费者的购买渠道是虚拟的。因此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他的救济方式和手段与普通的消费者也有一些不同。在电子交易平台中虚假信息多,不法经营者更有可能利用网络来欺骗消费者,网络技术的目的技术也更有可能被用来创建一个新的欺骗的方式,即使是侵权人可以使用网络的虚拟性和科技中心技术,迅速销毁侵权的证据,让消费者和监管部门很难掌握证据,更难以惩罚,所以侵权变得更加难以识别和控制。由于电子交易平台的出现也会节省不少的时间,但是,由于电子消费这不能直接接触到实体物品,以至于也会产生许多侵权的问题。所以我们就一定要建立一个既要有利于交易的公平性的实现,又要实现网络交易的公正性的一个电子交易的平台,必须在这个公平公正的平台上,才能真正的实现社会的正义和交易的公平问题。
其次,对于电子消费者的保护要建立电子消费者的交易安全法律保护机制,从而更加有利于保护电子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电子消费者作为一个新生的消费群体己经随着网络交易平台的发展而不断壮大和发展,由于电子消费群体也是一个不小的群体,所以作为这么大的群体,我们就应该保护他们的合法利益,使他们更好的发展。国家应当完善电子消费得诉讼程序,当电子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法律的途径来寻求救济。除此之外,国家应当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电商的行为,要在电商的销售渠道上层层把关,确保每一件商品的质量,从而实现电子交易平台的交易安全。最后,国家应当提高消费者的安全意识,消费者安全意识的提高有利于电子交易的长远发展,只有提高消费者的安全意识,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才能为电子交易的安全以及电子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保驾护航。所以只有保护电子消费者这一群体的根本利益,才能可以更好地协调各阶层之间的利益冲突的不同的消费者,才能可以更好地维护电子交易的发展和消费的公平和正义。
参考文献:
[1]禹慧.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D].华中农业大学,2009.
[2]高慧云.电子商务法教程[M].北京:华文出版社,2005.
[3]李适时.各国电子商务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
[4]张楚.网络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