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支付平台犯罪刑事责任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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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进步,网络平台已成为推动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主体。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重要的网络平台之一,为国民提供支付及其衍生业务的同时,也会引起犯罪。第三方支付平台犯罪,会承担刑事责任。以第三方支付平台为研究对象,关注其犯罪引起的刑事责任问题,利于规范支付活动、促进支付业务的健康发展。研究第三方支付平台犯罪刑事责任问题,共分六章,主要涉及以下内容。第一章为第三方支付平台犯罪及其刑事责任问题。此章重在阐述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相关概念、梳理国内外有关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规范,以及指出第三方支付平台犯罪引起的主要刑事责任问题。第三方支付平台乃独立于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从事支付及其衍生业务的机构。为规范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业务活动,我国已出台不少法律规定,但未取得预期的规制效果,以致第三方支付平台性质定位不明、犯罪多样易使追责失效和刑事责任边界模糊等问题“接踵而来”。第二章为第三方支付平台性质与刑事责任的界定。此章重点在于界定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性质和角色,并确立要研究的刑事责任。第三方支付平台在发挥信用中介职能的同时,也在履行信用创造职能,其早已突破既有规范关于非金融机构的属性界定,具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本质特征。角色定位上,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双重角色属性明显。第三方支付平台不仅拥有内容服务提供者和中介服务提供者的角色,也兼有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角色。针对刑事责任的认识争议,研究第三方支付平台犯罪的刑事责任,重在关注其犯罪后承担的法律后果,即犯罪责任。第三章为第三方支付平台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此章是确立第三方支付平台刑事责任体系的总则性内容。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具体类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管理支付网络空间具有技术优势,但同时,也有控制法益侵害事实的强大能力。以控制法益侵害事实程度的控制力理论作为其承担刑事责任的理论根据,不仅为第三方支付平台以作为方式实行犯罪、具有帮助行为性质的犯罪和不履行管理义务的不作为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提供理论指导,也是当前经济形态下管控网络平台不法活动的必然要求。第四章为第三方支付平台以作为方式实行犯罪的刑事责任。从本章开始,以下各章都是确立第三方支付平台刑事责任体系的分则性内容。第三方支付平台以作为方式实行犯罪,说明此类犯罪以实行性质为基本特征,能主导创造法益侵害事实。因此,无论是第三方支付平台非法运用客户备付金犯罪、还是擅自从事网络支付业务犯罪,抑或侵犯客户信息犯罪,都应要求其承担较重的刑事责任。第五章为第三方支付平台实施具有帮助行为性质的犯罪的刑事责任。具有帮助行为性质的犯罪,说明第三方支付平台实施的犯罪行为是以帮助性质为基本特征。在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的支付网络空间,已有他人实施不法行为,第三方支付平台能对法益侵害事实起参与控制的作用,但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参与控制法益侵害事实的程度不同,因而其如何承担刑事责任要作区分:对于参与控制法益侵害事实程度较高,起主导帮助作用的,如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和提供技术支持、结算帮助等犯罪的,应以独立罪名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参与控制法益侵害事实程度较低,起辅助帮助作用的,如为支付工具犯罪、理财产品犯罪和虚拟货币犯罪提供犯罪帮助的,应以帮助犯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为第三方支付平台不履行管理义务的不作为犯罪的刑事责任。厘清第三方支付平台管理义务的类型、合理缩限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追责的要件以及明确追责的限度是本章研究的重点。无论是国外,还是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履行客户信息保护、违法犯罪活动监管、协助监管机关执法等管理义务已成共识。面对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立法适当性问题,由于短期难以修改条文,因此,完善的重点应是合理缩限以该罪追责的要件:客观要件上不仅要关注第三方支付平台实际履行管理义务能力的可能性,也要考虑其技术履行管理义务能力的可能性;主观要件上则要更多地把握其不履行管理义务具有的罪过态度。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不履行管理义务的不作为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限度上,不仅要确立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条件,也要厘清承担前置法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边界,防止过度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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