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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第三方网络支付行业也跟着快速发展起来,但我国法律对其规范还比较滞后。《民法总则》、《合同法》及《侵权责任法》对第三方网络支付民事责任没有明确的规定,2010年颁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对其民事责任也规定比较少,归责原则和责任范围一直只是停留在学理研究和争论上。而现实生活中,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纠纷也不在少数,因此本文希望通过研究现有法律规定和理论,并结合法院判例具体分析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和责任范围,为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违约和侵权民事责任提供有效的司法解决路径。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语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研究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的法律性质、各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和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民事责任性质及表现形式。中国人民银行将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认定为非金融机构,笔者认为其应属于准金融机构,因为其具有金融机构的很多属性且承担了部分金融机构的职能。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与用户存有居间、代收代付、资金保管和信用担保多种法律关系,与商业银行存有金融服务法律关系。其民事责任表现为违约或侵权,有时还表现为违约与侵权竞合。违约又表现为违反居间、代收代付、资金保管、信用担保和金融服务等法律关系;侵权表现为泄露用户个人信息或商业秘密,未经授权支付和未尽实名认证合理审查义务。第二部分主要研究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民事责任归责原则和免责事由。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在违约行为中以无过错归责原则为主、过错推定归责原则为辅,过错推定归责原则主要适用在不按支付指令支付和支付失败的情形中。在侵权行为中,以过错推定归责原则为主,兼有公平原则。当双方都不存在过错时,适用公平原则。第三方支付平台免责事由为用户故意、第三人原因、自然灾害、战争、恐怖袭击和根据现阶段行业标准和现有科学技术不能解决的其他不可抗力情形。第三部分主要研究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的民事责任范围。在违反居间和信用担保法律关系时,用户可以向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主张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赔偿,如果存在欺诈,还可以向其主张惩罚性赔偿。如果第三方支付平台违反资金保管关系,用户可以向其主张资金损失及其产生的利息。第三方支付平台违反代收代付法律关系,主观上只存在过失时,用户只能向其主张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赔偿;主观上存在故意时,用户还可主张惩罚性赔偿。在侵犯用户个人信息权中,用户可以向第三方支付平台主张实际损失赔偿或返还侵权所得或由法官确定赔偿数额。在未经授权支付和未尽审查义务侵权中,主观上只存在过失,用户可主张实际损失赔偿,如果是未尽审查义务还可主张可得利益损失赔偿;主观上存有故意,可主张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