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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公私合作模式作为公共物品与服务的有效供给模式、治理理论的先验模式、纠正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的折中模式,受到公共部门、社会和学术界的一致好评。重要原因就在于公私合作在减轻政府的财政和管理负担、提升公共物品与服务的供给效率、促进公共部门进行变革和维护社会公平等方面的巨大优势。 就定义而言,公私合作的定义可以区分为广义和狭义两个层面,广义的公私合作是指公共部门与非公共部门共同参与社会治理的合作过程,狭义的公私合作则是指政府或者政府下设的事业单位,就国家允许外包的公共事业项目,依照合法程序,与私营组织和社会组织建立长期契约合同,明确约定主体双方的资源共享和权责划分,以最有效的方式实现公共项目的既定目标,向社会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 通过引入兰州“4.11”自来水苯污染案例,依据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在根本利益诉求方面的基本差异,依据马克思主义矛盾论的分析方法,基于广泛存在于公私合作目标性质当中的基本矛盾,论述了公私合作诸种弊端产生的根本原因;基于主体双方在追逐利润和效率方面存在的形式上的契合,阐述了公私合作得以存在并有效发挥作用的基础条件。同时,通过对公私合作悖论概念、内涵的深入剖析,论述了隐藏在公私合作背后的核心运作机制。并结合现实案例,提出了公私合作悖论的现实表现、成因以及负面影响。从主体责任划分的角度提出了操作性较强的公私合作悖论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