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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发展历程来看,大力发展证券市场可以优化资源配置,为经济发展提供资金支持,为公众提供财富增值的渠道,从而促进整个国民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证券的发行有两种方式,即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也称私募发行。区别于证券公开发行,私募发行因为自身的特点所以需要特殊的法律制度来规制。本文着眼于这种特殊性,将重点研究我国证券私募发行法律制度的构建。全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将对证券、私募发行、证券私募发行法律制度的内容进行介绍,界定本文中基本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明确证券私募发行法律制度的具体内容。第二部分介绍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证券私募发行法律制度。美国是证券私募发行制度的发源国,本文将重点介绍该项制度在美国的发展历程和现状。我国台湾地区也明确立法规制证券私募发行的相关活动,本文将对这些立法的具体情况进行简单介绍。“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介绍上述二者的私募发行制度,是为了总结出他们的先进经验和成熟做法,以此来指导我国证券私募立法的完善。第三部分主要介绍我国证券私募发行制度的现状和问题,按照发行的载体分为股票、债券、资金信托、有限合伙、资产管理计划和其他类共六个大类,通过对它们的介绍和分析得出我国证券私募发行制度的主要问题,即政府管制过于严苛和法律规范不够统一完善。第四部分承接第三部分,为我国证券私募发行制度的完善提出具体建议。建议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的建议为改革我国证券发行审核体制,由核准制向注册制慢慢过渡。第二部分将建议完善我国证券私募发行制度的一些具体制度,内容主要包括:扩充“证券”的范围,明确私募发行的标准,构建合理的转售制度,建立差别化信息披露制度,完善证券私募发行的法律责任。第三部分将建议完善证券私募发行的配套设施,第一类配套设施的完善为建立以三板市场为依托的专业转售市场,第二类配套设施的完善为发展评级机构和审计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