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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私募已经成为资本市场上融资的重要方式,为企业解决资金短缺提供了便利的渠道。但是企业筹资的同时如何兼顾应募人的利益,乃是证券私募发行制度设计的重点。基于我国目前尚无系统的证券私募发行制度法律规定,更没有对私募制度中的应募人进行法律界定,因此本文以证券私募发行制度中应募人的法律界定为题,分析比较了立法成熟国家的相关法律规范和实践操作,并且检讨了我国在应募人规范和实践方面的得失,着力讨论了在我国现有国情下证券私募发行制度中应募人的人数标准和资格标准。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对证券私募制度中应募人的法律界定进行阐述:第一部分简述证券私募发行制度,并从证券私募发行制度本身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和交易成本高昂的缺陷出发,主要讨论了对应募人进行法律规定的必要性;第二部分对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对应募人进行界定的法律和实践经验进行了分析,归结这些国家和地区在应募人方面的成熟做法,包括:不放弃对应募人人数加以限制;对应募人的资格予以严格的限制;对机构投资者的格外偏爱;为我国证券私募发行制度中应募人的法律界定提供借鉴的依据;第三部分回顾了我国在证券私募发行方面的立法和实践,并对其中关于应募人法律界定的标准进行了检讨,指出我国在应募人法律界定方面存在缺乏统一的标准,法律层级低,实践操作混乱等缺陷;第四部分讨论了在私募市场刚刚起步的情况下,我国应当如何界定证券私募制度中的应募人。建议在证券私募发行制度中对应募人的法律界定采用基本原则和具体规范措施相结合的方法,以“不涉及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平衡效率与公平价值的诉求,建立以统一规定和分层次规定相结合的体系,对我国证券私募制度中应募人的人数和资格进行界定。提出证券私募发行的应募人由三大类组成:一是法律特别规定的机构投资者;二是符合主管机关所定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基金;三是发行公司及关联公司的董事、经理及监事。后两类人数的总和不得超过5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