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仲裁中紧急仲裁员制度研究

来源 :重庆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fogstorm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近十几年的发展过程中,紧急仲裁员制度(theEmergencyArbitrator Procedure)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的应用已经广泛并且成熟,填补了商事仲裁在程序上紧急救济的空白。随着全球化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国际投资也进一步激增,导致因个人投资产生的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争端诉诸仲裁法庭的案件越来越多。由于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地位悬殊,在纠纷中投资者更容易受到不可挽回的损害,因此在国际投资仲裁中适用紧急仲裁员制度是必要的。但由于国际商事仲裁与国际投资仲裁有很大的差异,直接将紧急仲裁员制度照搬到国际投资仲裁中会存在很多冲突和问题,投资仲裁庭也尚在探索中适用紧急仲裁员制度。目前有7个投资条约争端的投资者申请了紧急仲裁来进行紧急救济,在案例中也能发现该制度适用在国际投资仲裁中存在的问题。因此,本文将通过研究目前引入了紧急仲裁员制度的仲裁规则,结合已发生的案例,深入分析紧急仲裁员制度在国际投资仲裁中适用的问题,给出完善建议并进行展望。
  本文一共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引言,首先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然后对国内外的研究文献进行了综述,接着归纳了整篇文章的研究内容以及研究方法,指出了研究内容的创新之处。紧急仲裁员制度在国际投资仲裁中的适用是新兴的话题,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对于该领域的研究都较少,鲜少有学者结合国际投资仲裁中的实践对紧急仲裁员制度提出具体可行的建议。因此,该领域有很大的研究价值。
  第二部分是紧急仲裁员制度在国际投资仲裁中的一般分析,首先从分析紧急仲裁员制度的内涵、特征以及发展历程为起点,讨论了紧急仲裁员制度在国际投资仲裁中的特殊性,这也是要打造一个适用于国际投资仲裁的紧急仲裁员制度的原因所在。接着从理论上研究了支撑紧急仲裁员制度在国际投资仲裁中适用的基础,再讨论了必要性并且从法律层面上分析了可行性,得出国际投资仲裁中的紧急仲裁员制度是适用且必要的,但必须对其做出完善后才具有更高的可行性。
  第三部分对国际投资仲裁中紧急仲裁员制度的立法现状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详细讨论,首先总结了《SIAC投资仲裁规则》《SCC仲裁规则》《ICC仲裁规则》《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国际投资争端仲裁规则》以及《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关于在国际投资仲裁中适用紧急仲裁员制度的规定。接着结合目前在国际投资仲裁领域已经发生的申请紧急仲裁的案件,讨论了在国际投资仲裁中适用紧急仲裁员制度现实存在的和可能发生问题。
  第四部分针对存在的问题从基本原则和具体措施方面就如何完善紧急仲裁员制度,使其更好地适用于国际投资仲裁提出了针对性的建议。
  最后一部分简单总结了文章的内容,同时也表达了笔者对国际投资仲裁中紧急仲裁员制度的发展所持有的乐观态度。
其他文献
本文以柏拉图的《米诺斯或论法》为研究对象,采用文本细读的方法,并结合柏拉图的其他对话试图解释《米诺斯》的内涵,证明《米诺斯》其实是一部结构精巧、内容精深的对话,同时将尽力阐释文中关于法的三次定义的内涵及其与米诺斯神话的关联。
  引言部分交待了《米诺斯》的研究意义与真伪问题。研究意义主要是对四部一手文献(《米诺斯》、《法义》、《回忆苏格拉底》、《克里同》)进行比较,寻找文本之间的关联与矛盾。真伪问题则主要梳理了19世纪以来相关的二手文献,发现20世纪中期之前的西方学者大多倾向于把《米诺斯》判为伪作,
案件的执行质量,关乎民众对司法工作质量的认可。中国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作为解决“执行难”的重要方式,在2002年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次尝试,现阶段被广泛运用于执行领域,在提高案件执行质量和效率上取得良好成效,受到社会广泛认可,被赞誉为“老赖克星”。但是,这一机制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暴露出不少局限性:联合惩戒措施违反比例原则,缺乏相应的救济机制和赔偿机制,离完全解决“执行难”的预期还有一段距离,这些问题引起了法学界的广泛关注。同时,目前并无法律条款对该制度的名称及具体含义做出明确界定,学界存在“整体论”
自清朝乾隆年间以来,随着大规模的移民涌入和长江航道的开辟,重庆的商品经济发展得十分迅速。重庆城内涌现出了名目繁多的由工商业者组建的行帮组织,几乎遍布了重庆的各行各业,对重庆的政治、经济和文化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同时,这些行帮组织制定的行规,不仅成为了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重要行为规范,甚至影响到司法领域,成为了地方政府审理案件时的重要依据。本文通过查阅清代巴县档案,共收集到15则行规,并从1517个涉行帮案件中收集整理出110个相对完整的案例。运用这些档案史料,试图探究行规在清代重庆地区的司法审判中能否作为一种
20世纪以来,计算机出现并迅速普及,公民个人信息中蕴含着越来越多的经济利益,在社会发展中占据重要地位。随着通信技术的不断发展,信息的交流共享给人们的生活、工作、学习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存在众多信息安全隐患。如今,信息安全不仅关乎国防、政务、商业、金融,对每个公民来说也是十分重要的。例如,公民的银行账户信息、支付密码都是不能泄露的。然而“人肉搜索”“钓鱼网站”等现象愈演愈烈,不仅给个人造成精神损害,更可能直接导致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更有不法分子将他人的个人信息非法加工,通过网页浏览记录分析
随着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的铺开,人民陪审员的职权改革系列问题成为实务及理论界关注的焦点。传统人民陪审员职权模式下,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现象日益严重,致使人民陪审员在参审过程中没有发挥实质参审作用,为扭转“陪审员虚设”之现象,通过将法官与人民陪审员的权力进行分离的方式,开展了此次职权改革,旨在改变当下人民陪审员职权虚化的现状,以期更好的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实践表明,该次职权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集中体现在人民陪审员的职责分工、权力分配上,较之于原有模式发生了显著地变化,不仅使人民陪审员的地位更加符合
作为认识因素的“明知”既是“希望或放任”判定的基础,也是犯罪故意认定的基础、前提。故,“明知”是整个犯罪故意认定的起点,学术研究的重点,同时也是司法实践争议的焦点,为此,理论界与实务界均作出许多积极的探索与研究,但观点各一、尚未形成统一体系。本文所要探讨、解决的问题是:如何系统、具体的厘清“明知”的内涵和外延、从而明确“明知”的内容及认定标准,解决理论争议与司法难点。对此,本文拟从“明知”的相关范畴、事实要素、价值要素、程度要素、司法认定等方面展开研究,以期更好地完善理论、指导实践。
  本文共分为
随着人类深海勘探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公海海底蕴藏的丰富矿产资源逐渐为人所知,国际海底区域成为了人类新的“开垦”区。大陆架制度的确立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公布为国际海底区域活动奠定了国际法基础。为了切实保护海洋环境,各国必须遵守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原则,对“区域”资源施行平行开发制,担保国制度因此应运而生。在“区域”环境保护方面,不仅有《公约》、管理局探矿勘探规章以及《开采规章草案》等专门性国际立法,还存在《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生物多样性公约》等重要国际环保条约规定了“区域”内担保国的环境保护义务与损害赔
公共财政模式下,纳税主体包含国家的全体公民,即所有公民均须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现代预算国家中,公民的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最主要的来源,作为政府资金的提供者,公民应当参与到预算管理活动中。时至今日,中国公共预算体制改革提上日程,公民纳税人意识不断增强,同时由于地方政府预算更加贴近公民的切身利益,“公民参与”理念也进入了地方预算领域,一些地方政府把预算公民参与制度作为提高自身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选择,进行了各具特色的尝试。然而,实践过程中,行政主体为主导的,自上而下进行的探索式改革并没有形成一种体系化
中国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民法总则》中获得了法人身份,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机关法人共同隶属于特别法人类型。此次身份确认,虽然结束了其在过去几十年法律主体地位不明的混沌局面,但是并没有为如何对其进行治理提供详细具体的指引。眼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治理现状问题累累,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制定出台困难重重。恰又时值农村的集体产权改革全速推进之际,构建集体经济组织的治理方案,已成为打通集体改革最后一公里迫切需要跨越的障碍。正因如此,本文立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特别法人地位,对其
担保是保障交易安全的重要手段。混合共同担保因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分属物权法与债权法,所涉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导致平衡各民事主体的权益更为困难。中国立法对混合共同担保之内部追偿的规定存在前后不一之处,学界与实务界对担保人内部是否应允许追偿也尚未达成一致意见。
  本文从中国对混合共同担保中担保人内部追偿的立法出发,梳理相关法律规范前后的变化。发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8条明确肯定担保人间可以进行内部追偿,但其后出台的《物权法》第176条却对该权利不置可否。已公开的《民法典(草案)》也未对担保人内部是否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