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故意中“明知”的法理考察与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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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认识因素的“明知”既是“希望或放任”判定的基础,也是犯罪故意认定的基础、前提。故,“明知”是整个犯罪故意认定的起点,学术研究的重点,同时也是司法实践争议的焦点,为此,理论界与实务界均作出许多积极的探索与研究,但观点各一、尚未形成统一体系。本文所要探讨、解决的问题是:如何系统、具体的厘清“明知”的内涵和外延、从而明确“明知”的内容及认定标准,解决理论争议与司法难点。对此,本文拟从“明知”的相关范畴、事实要素、价值要素、程度要素、司法认定等方面展开研究,以期更好地完善理论、指导实践。
  本文共分为六章,约六万字。
  第一章:引言。主要介绍了“明知”在犯罪故意研究中的地位、重要性,“明知”的理论研究现状、司法认定难点,本文研究的内容、目的与意义。
  第二章:“明知”的相关范畴。本文对“明知”的研究是在主观罪过视野下展开,在犯罪故意的范畴内进行的,刑法意义上的“明知”,区别于思想与幻想、单纯生活认识、非行为人的认识,特定目的属“明知”内容,犯罪动机不是;“明知”指行为人以自己谨慎的视角在行为时所实现的概括性认识,总则“明知”与分则“明知”是指导与被指导、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的关系。
  第三章:“明知”的事实要素。首先,行为人需认识行为的自然属性、客观前提条件,行为对象的特征、状态,对象的“量”,主观罪过中的结果,犯罪基本进程等基本事实。其次,本章对不作为犯罪、共同犯罪、持有型犯罪、原因自由行为中“明知”的特殊形态展开了论证。最后,对于一些争议问题,本文主张中国刑法语境下客观处罚条件大多属构成要件事实,需要行为人对此有明知;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是“明知”的基础,不是其内容,身份犯中的身份需行为人明知;行为人通过事实、价值要素等实现对客体的间接认识;行为人至少对结果加重犯中的“结果”存在过失。
  第四章:“明知”的价值要素。本文主张中国刑法语境下,行为人明知的价值要素是社会危害性,行为人需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具有严重危害他人、社会的结果,但由于客观环境条件、对他人或一定事实的依赖可排除社会危害性认识。此外,还需要结合中国刑法13条但书的规定、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空白刑法等内容进行研究,并厘清他们之间的关系。
  第五章:“明知”的程度要素。首先,“明知”的程度具体体现为:明知”的整体性,即行为人对犯罪过程的整体认识、对事实及价值要素的综合认识;“明知”的现实性,即行为人主观罪过中的明知内容具有转化为现实的可能性,这就排除迷信犯、偶然行为、单纯的思想;“明知”的符合性,即行为人的“明知”内容与客观实际在多大程度上符合刑法规定。其次,“明知”的界限问题,行为人认识到结果必然发生,不可能是间接故意;“明知”不等于应知,“明知”是实体法范畴下,行为人自己的认识,“应知”是司法裁判视角下,裁判者利用证据对行为人主观认识的间接证明;“明知”不等于预见,二者在行为人状态、认识有无及内容等方面有明显区别。
  第六章:“明知”的司法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对犯罪故意中“明知”的认定,不仅需要明确行为人“明知”的客观事实与价值性内容,还需坚持公正民主、公众认同、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统一的司法裁判原理,以期对司法裁判作出价值指导。从而在面临直接证明存在口供难以获取、口供失实、存在刑讯逼供及间接证明存在基础事实难以衡量、可能产生冤假错案等困境下,合理利用证据规则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现对行为人主观上“明知”内容及其程度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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