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法理分析

来源 :重庆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iongliong550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案件的执行质量,关乎民众对司法工作质量的认可。中国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作为解决“执行难”的重要方式,在2002年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次尝试,现阶段被广泛运用于执行领域,在提高案件执行质量和效率上取得良好成效,受到社会广泛认可,被赞誉为“老赖克星”。但是,这一机制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暴露出不少局限性:联合惩戒措施违反比例原则,缺乏相应的救济机制和赔偿机制,离完全解决“执行难”的预期还有一段距离,这些问题引起了法学界的广泛关注。同时,目前并无法律条款对该制度的名称及具体含义做出明确界定,学界存在“整体论”、“区别论”、“折中论”三种不同的研究进路,本文坚持“整体论”的观点,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与联合惩戒进行整体探讨,并统称为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以下简称失信被执行人制度),有利于准确把握该制度不同运行阶段存在的问题,全方位保障失信被执行人的合法权利。
  本文首先分析了失信被执行人制度的问题表现,主要有法律层面的缺位与联合惩戒效果的局限性两个方面。法律层面的缺位体现在联合惩戒措施缺乏法律的明确授权以及实施过程中缺乏程序性规范。同时,由于无法解决“执行不能”案件以及无法有效规避“转换型执行不能”案件,联合惩戒的执行效果大打折扣。因此有必要重新审视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制度的合理性与局限性,寻求问题发生的原因和解决之道。
  从公权干涉私权的角度分析,失信被执行人制度的合理性体现在其内含的法理上,主要有二:一是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下的道德法律化,“信用”作为“义务的道德”具有法律评价可能性,同时诚实守信作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为中国建立失信体系提供了天然的土壤;二是隐私权的让渡。依据权利边界理论,权利的边界在于公共利益,失信人的失信行为严重到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其隐私权必须受到限制,即通过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和司法公开原则,将失信被执行人的一部分信息公之于众,进而实现隐私权的让渡。
  从保护私权的角度分析,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制度本身存在的局限性极易对个体的合法权利造成损害,主要表现在行政恣意性导致信用机制泛化;损害不可逆性与救济机制缺位并存导致错误失信信息的影响无法挽回,失信被执行人难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挽回联合惩戒不当带来的损失;失信界定标准、惩戒措施与惩戒效果违反比例原则,导致失信评价体系不够客观,失信被执行人的个体权利得不到保障,威慑效果无法达到失信被执行人制度预期的目标。
  为完善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制度,保护失信被执行人的合法权利,需突破制度本身的三大逻辑困境:一是联合惩戒的广泛性与缺乏上位法授权之间的冲突,通过重塑制度的正当性化解;二是公权干涉私权的必要性与公权过度干涉私权之间的冲突,通过比例原则的回归化解;三是严厉的惩戒措施与损害不可逆性之间的冲突,通过畅通事前预防与事后救济渠道化解。
其他文献
以房屋买卖合同担保借款的性质不能一概而论。《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确认了买卖合同与借贷合同之间担保的法律关系,但对于其具体的性质和法律效力问题未予以明示。从学理上看,房屋买卖合同与借贷合同间并非附解除条件关系,也非清偿关系,二者实际为担保关系。中国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生效为原则,故买卖型担保的性质应依房屋买卖合同的公示状态来确定。经过预告登记或备案登记的买卖型担保属于让与担保,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未经公示登记的属于让与担保约定,仅为普通债权担保。在法律效力认定上,要区分确定买卖型担保设定的债权行为与
作为义务是决定不纯正不作为犯罪是否成立的基本构成要素,一直是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研究重点。作为义务来源在德日两国经历了由形式的法义务说到实质的法义务说的发展过程,中国刑法学界也对作为义务应从形式还是实质上加以理解展开过激烈的讨论,但依然还存在诸多需进一步研究之处。因中国刑法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没有明文规定,导致刑事司法实践在认定作为义务时存在不够深入、避重就轻、标准不一等问题。鉴于此,本文欲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展开理论研究,重点论述作为义务的来源及其类型的具体内容。
  第一部分先明晰
被害人学的发展历史相对较短,但自创立以来在世界范围内迅速传播、发展,对各国刑法和司法实务也产生了重要影响。犯罪人、被害人两者之间的关系,刑事司法中被害人所扮演的角色和所处地位等七个方面的内容均包含在被害人学当中。本文主要从其中的被害人心理状态等主观意志出发,通过论述被害人意志对违法性的影响,进而论证其与犯罪认定特别是与诈骗罪认定的关系和对诈骗罪的影响。在当前的理论研究当中,与被害人意志阻却违法相关的理论学说主要有被害人承诺或被害人同意、被害人自陷风险和被害人自我答责三种理论学说。
  被害人意志在诈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逐渐增多,有关机关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往往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作为判断依据;并遵循“损害+违背商业道德”的标准。但这样容易造成一般条款的泛化适用以及对相关行为判断标准的“侵极化”倾向;且行政机关也未被赋予明确规制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权力,这些在客观上都阻碍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及时得到遏制。因此中国在2017年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修订。通过“列举+概括”的方式规定第十二条,即“互联网条款”。当中所列举三款具体行为是对司法实践的总结,可适用于当前部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纠纷
借名借款,是指借名人借用出名人的名义向贷款人借款的行为。它涉及的主体包括借名人(实际借款人)、出名人(名义借款人)以及第三人(贷款人)。它的法律结构包括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的内部借名行为,以及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外部借款行为。内部借名行为实质上是民事主体对其姓名权或名称权的处分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外部借款行为的难点在于还款责任人的确定,对此应综合运用意思自治与合同相对性原则,并区分直接借名借款与间接借名借款分别判断。在直接借名借款行为中,若贷款人对借名行为的知情,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146条有关虚假行为和
环境资源是人类社会的共同财富,对环境资源的损害就是对每个社会成员利益的损害。为更好地维护环境公益,保护环境资源,赋予了检察机关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权,这是新时代实践发展的需要也是检察机关职责的体现。中国现行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尚处于初级阶段,存在程序衔接不当、审查范围的限制、费用承担模糊、举证责任过重、线索来源狭窄、管辖法院不合等问题,为中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长远发展带来了许多的阻碍。
  本文以检察机关的性质和职权为起点,概述了检察机关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关系,分析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现状,提
摘要:在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日益发展的大前提下,在国际秩序和国际格局调整的大背景下,文化多样化和社会信息化日益推进;“一带一路”是由国家主席习近平提出的战略决策。在建设“一带一路”过程中,文化这一起着“软联通”作用的手段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新疆作为“一带一路”核心区域,在中亚关系中的作用可想而知,新疆这一文化资源大区向文化发展大区的转变需要一个过程,因此新疆文化本身所存在的问题势必引发新疆文化在
期刊
摘要:《少年张冲六章》通过父母、老师、同学、亲戚、“课文”和“他”自己六个叙事角度讲述了一个原本单纯美好的儿童如何变成一个“问题”少年的故事。少年张冲的成长问题让我们为之遗憾,故事发人深省,让我们不禁发出疑问:到底是谁将一个白纸般的儿童塑造成了一个父母不认的孩子,并最终进入少年劳教所的“问题”少年。本文旨在分析少年张冲“问题”困境的生成原因,包括父母、老师、同学和个人方面的显在生成原因,并在此基础
期刊
摘要:全面侵华战争爆发之后,为彻底征服中国,日军不仅在华北、华东地区接连发动大规模军事进攻,此外为巩固殖民统治,在占领区内日军先后扶植多个伪政权组织。华北地区由于其特殊的地理环境及人文环境,伪“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所组建的伪军——“华北治安军”具有一系列不同于同时期其他伪军组织的鲜明特点,本文拟通过分析这一伪军组织,使对伪“华北治安军”及同时期的抗战有一个更清晰的认识。  关键词:华北治安军;齐燮元
期刊
本文以柏拉图的《米诺斯或论法》为研究对象,采用文本细读的方法,并结合柏拉图的其他对话试图解释《米诺斯》的内涵,证明《米诺斯》其实是一部结构精巧、内容精深的对话,同时将尽力阐释文中关于法的三次定义的内涵及其与米诺斯神话的关联。
  引言部分交待了《米诺斯》的研究意义与真伪问题。研究意义主要是对四部一手文献(《米诺斯》、《法义》、《回忆苏格拉底》、《克里同》)进行比较,寻找文本之间的关联与矛盾。真伪问题则主要梳理了19世纪以来相关的二手文献,发现20世纪中期之前的西方学者大多倾向于把《米诺斯》判为伪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