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网络侵权损害赔偿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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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以来,计算机出现并迅速普及,公民个人信息中蕴含着越来越多的经济利益,在社会发展中占据重要地位。随着通信技术的不断发展,信息的交流共享给人们的生活、工作、学习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存在众多信息安全隐患。如今,信息安全不仅关乎国防、政务、商业、金融,对每个公民来说也是十分重要的。例如,公民的银行账户信息、支付密码都是不能泄露的。然而“人肉搜索”“钓鱼网站”等现象愈演愈烈,不仅给个人造成精神损害,更可能直接导致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更有不法分子将他人的个人信息非法加工,通过网页浏览记录分析其兴趣偏好后出卖给银行、房地产公司等,造成个人信息的非法泄露。看似并未造成大的损害,但是各种骚扰电话、骚扰短信严重扰乱了公民的正常生活。越来越多的公民开始关注与自身相关的信息是否安全,以及正常的通信活动是否会出现信息泄露及被盗取的风险,个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
  本文主要围绕个人信息网络侵权的损害赔偿问题进行研究,采用文献分析、对比分析等研究方法,首先就中国关于个人信息网络侵权的立法进行梳理分析,结合实际案例,探究个人信息网络侵权的实务困境及存在问题。其次通过参考借鉴域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国实际情况,针对本国个人信息网络侵权损害赔偿提出具体的完善对策,以期为学者探讨及后续立法提供些许思考方向。正文主要包括五个部分:
  引言。通过对个人信息安全的背景描述以及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简单阐述,为后文进一步研究探讨个人信息网络侵权情形下的损害赔偿问题埋下伏笔。
  第一部分探讨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免遭网络侵害时所面临的现实困境。立法层面,关于利用互联网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精神损害赔偿认定严苛,并且缺乏惩罚性赔偿的相关规定;司法实务中,对于损害赔偿尤其是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认定不统一,个案间判罚金额悬殊,且整体赔偿金额偏低;在保障个人信息网络侵权损害赔偿实现的配套措施方面,侵权人身份难以确定、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缺乏集体诉讼制度和有力的监督机制。
  第二部分主要论述个人信息网络侵权的有关基础理论。从个人信息的基本内涵和法律性质出发,讨论了个人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基本类型,并进一步探讨个人信息网络侵权的概念及特征。最后从主体、内容、客体的角度明确了个人信息网络侵权中的法律关系。
  第三部分探究个人信息网络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认定。个人信息虽是人格权,但兼具财产属性与人格属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既可能导致财产损害,也可能导致精神损害。因此,个人信息网络侵权的损害赔偿范围既包含财产损害赔偿,亦包含精神损害赔偿,同时为了惩戒侵权人,可考虑引进惩罚性赔偿的可能性。
  第四部分主要研究个人信息网络侵权损害赔偿的认定标准。通过分析个人信息网络侵权损害赔偿认定标准中的赔偿原则、参考因素,具体数额的计算等,就损害赔偿额的确定提出自己的意见和看法。
  第五部分重点论述确保损害赔偿实现的保障机制。在充分认定损害赔偿的基础上,本文提出应当对侵权人身份进行法定披露、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引入美国“集团诉讼”以及完善监督机制,全面完善相关配套措施,确保个人信息网络侵权的当事人能够获得损害赔偿救济。
  结语。在前几部分内容研究的基础上,概括性归纳全文的研究内容,并提炼出全文的核心观点,以期完善中国个人信息网络侵权损害赔偿的相关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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