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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冒名处分他人财物的行为多有发生。其中,冒名处分他人不动产的行为更是屡见不鲜。冒名人通过各种手段取得房屋所有权人的产权证书,并假冒所有权人的身份,伪造所有权人的相关证件、签章,将房屋出卖或抵押给不知情的第三人,并骗过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了过户或抵押权设立登记。这类行为不仅严重侵害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利,而且使得善意第三人面临极高的交易风险。骗局被识破后,由于冒名人往往早已携款逃跑,这使得被冒名人与善意第三人就房屋所有权归属问题发生争议,而不得不诉诸法院。然而,针对冒名处分他人不动产的行为,目前我国法律仍然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这导致法院裁判如同雾里探花,造成各地各级法院裁判不一的司法困局;理论界对此问题的讨论亦是争议不断,学说林立。有鉴于此,本文拟从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出发,在总结大量裁判案例以及诸多理论观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探寻规制冒名处分他人不动产行为的法律适用方案及其法律后果,以期对我国司法实践与理论研究提供些许帮助。本文除引言外,正文共包括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内容主要在于通过三则典型案例来总结冒名处分他人不动产行为的基本结构,在对案例进行分析总结的基础上,界定冒名处分他人不动产行为的基本形态与特征,进而提出本文所要探讨的中心问题,即系争不动产的权利归属问题及其法律适用依据。第二部分内容主要在于梳理冒名处分他人不动产行为的实践与学理争议,并对造成争议的原因进行分析。首先,总结司法实践中的大量案例,并对其裁判结果与适用依据进行归纳分析,得出同案不同判的结论,表现为“无效”、“构成善意取得”、“构成表见代理”以及“适用无权代理”等;其次,对我国学界就此问题的研究进行梳理,通过分析发现,学界就此问题的争论主要在于被冒名人与善意第三人之间应当优先保护谁的利益,以及该适用何种制度解决系争不动产的归属问题;最后,从立法是否存在漏洞的角度来分析实践与理论争议的原因。第三部分内容通过借鉴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理论研究成果,着重探讨冒名处分他人不动产合同的法律效力,主要从三个方面加以分析:第一,冒名处分他人不动产合同在冒名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效力;第二,冒名处分他人不动产合同对名义载体的效力;第三,民法视野下涉犯罪的合同是否绝对无效。第四部分是本文的重点所在,主要探讨冒名处分他人不动产行为的法律适用。基于对合理权利外观的信任而与冒名人进行交易的善意第三人,与对冒名人权利外观的形成具有一定过错的被冒名人相比较而言,其更值得法律优先保护。在此基础上,由于冒名处分他人不动产行为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而予以排除适用;而通过借鉴与对比分析后发现,类推适用表见代理具有可行性,应当予以适用。第五部分主要探讨冒名处分他人不动产行为的法律后果。此法律后果所针对的是冒名人与不动产登记机构因违反第一性义务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其中,冒名人的法律责任包括公法与私法两个层面;而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责任主要从责任性质与形态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