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冒名处分他人不动产的法律适用

来源 :南京师范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pianola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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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不动产的价值对人们生活的影响越来越大,其重要性程度也与日剧增。围绕不动产的争议从未停止过,但近年来却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现实中出现了不动产的非所有权人处分他人不动产的现象,此种情形大概如下所述:房屋所有权人的配偶、子女、好友甚至是无关的第三人通过各种合法或者非法的手段取得所有权人的房屋产权证明,然后冒充房屋所有权人,以房屋所有权人的名义将房产转让给不知情的第三人,第三人支付了合理对价,双方到房屋登记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房屋登记管理部门因为一些原因并未发现其中的问题而予以变更登记过户房产。这样一个非常规的交易过程,最终导致房屋所有权人权利的受损,由此引发房屋的真实所有权人和房屋的受让人甚至是房屋登记管理机关之间的诉讼。如何适用法律,涉及的是对双方利益取舍的问题。  本文以冒名处分他人不动产的法律适用为研究对象,在现有掌握的材料和理论基础之上,对相关制度加以分析。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是建立在不动产登记基础之上的,而要进行不动产的交易,必然要对不动产登记簿的查验,以及对交易人和登记簿登记的权利人身份合一的查验,此种过程即是信赖利益的产生过程,该种信赖利益基于交易安全价值优于所有权保护的理念应予保护。冒名处分行为中第三人同样存在此种信赖利益,并且交易过程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解决。代理制度是三方结构,冒名处分行为是两方结构,同时无权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行为,并且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而为民事行为,而冒名人谎称自己是被冒名人,目的是侵害他人利益,为自己攫取不法利益,是侵权违法行为,不符合无权代理制度的特殊构成要件,不能适用无权代理制度。第三人若善意取得不动产所有权,遭受损失的权利人可以向冒名人请求侵权损害赔偿;第三人未取得不动产所有权,则第三人遭受损失可以依据侵权请求权、缔约过失责任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向冒名入主张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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