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不定时工作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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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传统标准工时制度相比,不定时工作制度作为一种特殊工时制度,体现了生产或工作的灵活性,是现代市场经济中生产方式多元化、灵活化的产物。理论上,在不定时工作制度下,用工单位可随时调配人员以应对突发情况,劳动者也不必遵守每天固定上下班时间,能够灵活运用休息时间去处理家庭事务,有利于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但在全球实践中,由于劳资力量不对等、工会失能、劳动监察不力等原因,不定时工作制往往体现的是资方单方利益和意志,导致劳方的休息权、报酬权、生活自主权等权益受到侵害,进一步加剧了劳资关系、社会分配的失衡。对于不定时工作制度,多数国家都有配套完整的法律保障体系。我国在理念、立法和实践中,问题更加突出:现行法律法规缺乏对不定时工作制度的相关定义,更缺乏具体的调整机制,导致实施不定时工作制度的企业在适用岗位、审批程序、休息休假安排、工资待遇等方面,罔顾劳资平等协商、劳资共决的原则和制度,资本恣意更为明显,造成不定时工作制度适用缺乏合理性,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本文以我国不定时工作制相关法律问题为研究对象,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我国不定时工作制度存在的法律缺陷以及如何完善不定时工作制度是本文的研究重点。本文由引言、正文、结论三部分构成,正文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从我国不定时工作制度产生的制度背景及制度合理性和必要性出发,阐明我国不定时工作制度的产生是对劳动关系日渐灵活化的现实回应,是对标准工时制度的补充。第二部分主要对我国不定时工作制在立法和司法现状、问题及分歧进行论述。立法层面,通过对目前现行涉及不定时工作制度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根据梳理结果总结出我国不定时工作制度下工作时间与待命时间、值班时间认定不清晰,以及不定时工作制度的适用范围、加班工资等规定不一致问题。司法实践层面,结合我国不定时工作制度相关案例统计,指出目前我国不定时工作制度对劳动者权益带来的挑战,如:休息休假制度、报酬请求制度,职业安全制度等。第三部分分析上述问题的成因,主要从法律法规制度、工会和集体协商机制、工时管理制度以及监督体系等方面进行解析。第四部分分析借鉴域外不定时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及相应的配套机制。第五部分从基本目标和具体配套措施入手,并结合域外的有效经验和先进做法提出相关建议,以完善我国不定时工作制度。本文研究发现:第一,我国不定时工作制度有其必要性与合理性,灵活用工背景下,传统标准工时制度调整出现不足,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出现弥补了标准工时制度调整的局限性;第二,目前我国不定时工作制度对劳动者权益保护带来诸多挑战,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与不定时工作制度相关的法律规定混乱;不定时工作制度适用范围中的高级管理人员身份界定存在争议;工作时间与待命时间等基本概念缺失;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和劳动报酬请求权界定不清;不定时工作制度中外勤及保安人员工伤认定因素复杂;第三,纵观发达国家,关于不定时工作制度及相关的企业管理及适用范围界定等问题,具有全球共通性,但我国不定时工作制度问题仍具有以下特殊性:一是我国不定时工作制度过程中劳资事前协商机制与事后集体协商机制缺失,且我国工会的特殊属性导致其究竟能否真正代表劳动者存疑;二是各地审批权限差异较大,部分地方担心引起行政风险而采取严格审批态度,相反,部分地方为支持经济发展,劳动行政部门放宽了审批标准,导致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审批存在很大差异。鉴于此,本文最后建议,在借鉴域外对不定时工作制度适用范围界定及调整经验的基础上,基于平衡劳动者权益保障与用人单位管理权原则,首先明确劳动基准法中相关概念,对工时制度实施更明确、刚性的调整;其次,完善集体谈判、劳资平等协商机制,对不定时工作制的具体安排,通过劳动关系集体化机制加以解决;再次,加强工时管理制度,明确违反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法律责任,包括公法责任和私法责任;在监督方面,建立对整个工时制度以及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多重监督体系,实现劳动行政部门监察、工会监督以及劳动者举报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监督体系;最后,切实发挥各类媒体(包括自媒体)的监督职能,把企业与工时有关的用工行为与企业征信等问题合理关联起来,形成强大的社会制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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