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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是国家发展的未来,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儿童时期是人的一生发展的最关键时期,为儿童提供必要的生存发展及受保护的机会和条件,最大限度地保护和发挥儿童的潜能,对我们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2011年,国务院在国发【2011】24号文件中印发了《中国儿童发展纲要》(简称《纲要》),《纲要》中提出了关于儿童保护的两条基本原则,一是儿童优先原则;其次是儿童最大利益优先原则。由此可见,我国政府越来越重视儿童权益的保障,但随着近年来的离婚率不断增长,越来越多的离异家庭中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地保护,致使对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的呼声愈来愈强烈。尽管我国政府先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中规定了对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的保护措施,诸于“父母与子女间的亲子关系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双方仍然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等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一旦离异,所受影响最大的不是夫妻双方本身,而是夫妻双方共同的未成年子女。而在《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措施,皆规定得较为原则化,可行性不高,从而导致了离异家庭的未成年子女很有可能在父母离异之后遭受到不妥当的监护以至受到再次损害。因此,为了能切实保护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的人身、财产等基本权利,更好地贯彻国家保护儿童的基本政策,我们需要通过制定一系列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将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将国务院《纲要》中提出的“儿童最大利益优先原则”运用到立法当中去。本文从保护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的基本权益出发,首先介绍了我国对于儿童权益保护的基本情况和我国《婚姻法》对离异家庭儿童权益保护的现状,以及介绍了父母离异对未成年子女的影响,同时介绍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对儿童保护的最大利益优先原则及其具体应用;其次,从子女抚养、探望权实现、未成年子女财产保护方面分别提出了我国的相关立法及其不足之处;最后,以儿童最大利益优先原则为出发点,提出了子女抚养、探望权的实现、财产保护等方面对未成年子女保护的法律设想,以期充分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