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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出台前,由于法律规定的缺失,二审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相关问题,不仅导致司法实践中处理方式的分歧,也引发法学理论界的争论。司法解释出台后,虽然为处理相关争议提供了法律依据,但能否真正妥善处理,尚需要司法实践的检验。因此,对二审中撤回起诉制度进行研究,具有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本文将以司法实践中的案例为样本,对二审中撤回起诉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论证,旨在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借鉴。本文除结语外,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共计2万余字。第一部分,介绍了基本案情,引出了相关问题。付晓宜诉孝感市人寿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付晓宜在二审中撤回起诉。之后,付晓宜以同样的被告、同样的诉讼标的、同样的诉讼请求再次起诉,一审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付晓宜不服,先后上诉、申请再审,均未得到支持。本案的焦点为付晓宜能否再次起诉及原二审法院是否正当的行使了审查权和释明权。由此,引出了二审中撤回起诉的相关问题。第二部分,重点分析论证了民事诉讼二审中撤回起诉的两大争论。关于民事诉讼二审中撤回起诉主要有两大争论,二审中能否撤回起诉和二审中撤回起诉后能否再次起诉。本部分归纳了学界不同的意见,并进行了论证,根据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权贯穿诉讼程序始终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要求遵循私法自治的法理,二审中可以撤回起诉;根据一事不再理和诉权消耗的法理,二审中撤回起诉后不可以再次起诉。第三部分,阐述了法院在审理二审中撤回起诉案件时如何正当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二审中撤回起诉必然涉及到当事人的诉权与法院的审判权,只有法院正当行使审判权,才能达到既保障诉权又监督诉权的双重目的。二审中撤回起诉会产生复杂的法律后果,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释明二审中撤回起诉各方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及撤回起诉后的法律后果,让当事人既知晓权利,又明白风险,促使当事人作出适当的抉择。法院还需要正确行使审查权,把好二审中撤回起诉的关口,不应为了追求审判质效而放宽审查。第四部分,对现行司法解释关于二审中撤回起诉的规定存在缺陷的部分进行完善。首先,增加原告单方面申请撤回起诉的规定。一般情况下,二审中原审原告撤回起诉必须征得其他当事人的同意,但在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或者原审原告放弃实体财产权利的特殊情况下,应当允许二审中原审原告单方面撤回起诉。同时需要注意,在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情况下,原审原告是不能直接放弃其实体财产权利而单方面申请撤回起诉的,应当征得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同意。其次,需要对达成和解协议情形下撤回起诉的规定进行完善,在法条中明确使用“撤回起诉”的表述,并区分该和解协议是否已经履行完毕。再次,二审中原审原告撤回起诉后,二审法院不能直接裁定撤销原审法院裁判。在二审法院的裁定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应当视为撤销。最后,二审中原审原告应当在二审法院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如果发现存在违法行为需要处理的,法院可以审查决定不准许原审原告在二审中撤回起诉。在二审中撤回起诉后,原审原告再次起诉的,法院不应当受理。但如果该起诉不属于重复起诉的,以及涉及人身关系的,法院应当受理。由于二审中撤回起诉与撤回上诉会产生截然不同的法律后果,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时,法院不能要求上诉人同时申请撤回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