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警察行政权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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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障人权的呼声越来越高的今天,对警察行政权的行使严格进行法律规范,从而最大限度的保护人民的利益和社会秩序的安定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警察行政执法进一步规范,对于推进依法行政,建立健康、文明、进步的法制社会环境起着积极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警察行政权在行使过程中暴露了许多问题,这些问题日益成为依法治国方略向前推进的障碍。本文在行政法一般原理的指导下结合警察任务研究警察行政权的基本原理,探讨警察行政权的性质、内容、原则以及自身的运行规律及其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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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参与权是人权概念的自然延伸和民主宪政的重要制度,在行政法体系和行政管理活动中占有着重要的地位。行政参与权不仅体现着现代行政程序的本质,也反映出一个国家行政管理和文明法治的水平。我国正处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当中,应通过健全和完善行政参与权制度,达成完善行政程序法体系、保障人权、构筑法治社会的目标。本文主要研究了行政参与权的下列基本问题。第一章主要研究行政参与权的概念、内容及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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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收费是我国政府行政法治化所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也是一个长期严重困扰我国学者的理论问题。“三乱”即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对我国社会的长期而严重的肆虐表明:无论是正税除费或清费立税的建议,还是“税费归位”的主张,抑或制定《行政收费法》的倡议,事实上都不是解决我国行政收费混乱状态的最为切实可行的治本之策。因此,抛开简单的或固有的思维模式,从当代社会既要严格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又要满足行政权力扩展需要的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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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研究行政法学的人员,笔者深感我国的法治进程在不断地推进,“以人为本”作为一种新型的法治理念,正在为人们所接受,为人们所推崇。但目前我国在行政法的以人为本问题上仍旧存在了较多观念上的误区和制度上的缺陷。究竟以人为本的涵义是什么?如何厘清行政法与以人为本理念的关系?如何在行政法中落实以人为本的理念?本文试图对上述问题进行研究。本文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通过对中西方人本理念内涵的分析,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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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权作为现代法治社会中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民主意识和权利意识的直接体现。对公民知情权的重视与否,是衡量一个国家宪政和民主发展的重要标准。在我国现行的诸多法律中,可找到其存在的根源。但是,我国当前有关知情权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在保障公民知情权方面的法律、法规尚存诸多不足。本文从知情权的基本问题入手,就知情权定义进行论述,为知情权入宪及宪法保障提供理论依据。介绍国外一些国家有关知情权方面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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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世界范围内,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许多大陆法系国家,都存在行政判例制度,我国法律不承认行政判例的约束力,但实践需要对行政判例的辅助法源地位予以肯定。其实行政判例制度不仅仅是英美法系的专利,大陆法系国家越来越董视判例的作用,并且通过判例的形式不断对即有的制定法进行补充和改进,在保障法律的稳定性和安全性的同时也不断地引进新的法律原则和精神。我国在法理上属于大陆法系范畴,因此,我国也应该建立行政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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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同作为现代行政法上较为新型且重要的一种实现行政目的的法律方式之一,得到了普遍运用。笔者首先对行政合同作了明确界定。比较两大法系国家对行政合同概念的界定,指出行政合同应该有两个判断标准,即形式标准、实质标准,从而引出行政合同概念,即行政合同是指以行政主体为一方当事人的发生、变更或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合意;其次,分析了行政合同双方实体权利义务的配置关系。必须赋予行政机关主导性权利,同时赋予相对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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