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的理论基础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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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已经明确了“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在未成年人国家监护的主体、启动条件与实施程序等方面均设定了基本规范,形成了“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的监护体系。此制度体系的构建以国家亲权理论和国家责任理论作为理论基础,但其中国家亲权理论的内涵模糊,国家责任理论的正当性基础缺乏合理论证,且国家亲权理论与国家责任理论之间界限不清,从而导致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存在诸多不足。因此,本文以价值分析、规范分析等研究方法,厘定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的理论基础,并以此细化基本原则、完善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体系。国家亲权理论是家长主义理论的体现,是父母亲权的延伸。在国家亲权理论下,国家扮演“父母”的角色,为“未成年人”的成长保驾护航,以公权力保障的形式实现未成年人利益的最大化。然而,以国家亲权理论进行制度设计存在过度扩张国家权力、过度干预父母亲权的制度风险,实践中将未成年人安置于民政局、福利院、救助站等制度设计也并未能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切身利益。尤其因为国家干预界限模糊、“最大利益”的判断标准不明、监护监督机制缺乏等难题的存在,国家亲权理论有待调和。国家责任理论以社会契约论为正当性基础,即未成年人将自己的权利部分让渡给国家公意,由此享有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主动性权力,体现出国家责任的担当。然而实践中,以国家责任理论进行制度设计存在忽视未成年人作为独立主体区别于成年人的特殊性,将未成年人基本权利的保护沦为形式的弊端。而且因国家责任的具体内涵、法律性质未能有效厘清,群众自治组织缺乏监护资质、民政部门监护职责混乱不明以及国家监护实现方式单一化等问题凸显,导致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效能不足。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应在缓和国家亲权和国家责任理论的对立冲突的基础上兼而处之,具体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价值目标,明晰未成年人基本权利的不可限制性。在基本原则上,细化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确立利益最大化的判断标准;在规范体系上,应通过设立专门的行政机关、在村(居)委会内部成立监护小组等多样化渠道落实国家责任;以有限干预的理念实现家庭场域优先,明确国家监护与家庭监护的界限;以监护监督制度的设置防止国家权力僭越,保障未成年人基本权利得以实现,最终厘定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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