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哈贝马斯的和平观念——以《论康德的永久和平观念》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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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从古至今都是人类永恒而美好的理想追求,战争给人类带来的伤害是巨大的。康德在《世界公民观点之下的普遍历史观念》中表达了他关于历史哲学和目的论关系的基本观点,为普遍历史作出哲学解释,把建立一个普遍法治的公民社会和世界公民共同体作为大自然的最高目标。康德在1795年发表了《永久和平论》,康德的和平思想主要受到圣皮埃尔和卢梭的和平思想的影响。作为一部哲学的规划,他先验的预设了永久和平作为大自然的目的,具体论述了理性与道德的功能如何在国家和战争的实践中得到应用,以达到永久和平。康德认为和平必须建立在法律、权利、正义的基础之上,在《永久和平论》中,康德先提出六个实现永久和平的先决条款和三个实现永久和平的正式条款,康德认为共和制具有永久和平的前景,提出每个国家的公民体制都应当是共和制,从国家内部条件消灭战争,然后设计出以自由民主国家结盟而成的和平联盟,康德是用理性法概念来阐明他的观点的,他在设计国际联盟的时候把希望寄托在政府的道德自律上面,仅仅想诉诸理性,未能脱离当时的经验。1995年,哈贝马斯发表《论康德的永久和平观念》,从历史哲学的角度对康德的永久和平观念进行探讨,哈贝马斯继承了康德永久和平观念,他认为康德提出来的世界公民法(权利)是一次意义深远的革命。哈贝马斯首先从康德对永久和平的定义,对国际联盟法律形式的描述,还有从历史哲学的角度来解答如何实现世界公民观念等三个方面来对康德永久和平观念进行回顾。哈贝马斯认为康德的和平观念并非停滞不前,但是康德的理论前提是18世纪末的历史条件,这些前提在今天已经过时了,要根据历史和现代背景对康德的和平观念进行部分修正。他提出康德的世界公民权利要加以制度化才能够得到保障和落实,并认为康德追求的和平是一种消灭战争的消极和平,要把它改造成一种积极的和平,把和平看成一种过程,最后对人权和国家主权等概念做了规范限制。哈贝马斯对康德的和平观念进行了划时代讨论,并且根据时代背景做了修正,是对康德永久和平观念的继承和发展,同时也是哈贝马斯在表达他自己的和平观念,在康德的基础上,哈贝马斯还提出了一个“没有世界政府的世界内政”的治理方案,作为未来和平世界的构想,其中蕴含了哈贝马斯政治哲学的诸多观点,本文在分析哈贝马斯如何继承和修正康德的永久和平观念的同时,也对哈贝马斯的这一未来构想做一个研究,以期深入了解其思想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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