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缺席审判语境下被告人诉讼权利保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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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在我国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这一提议首次被法制工作委员会以研究报告的形式提出,至本文成文之时,也才四年多的时间。可以说,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相较于传统的对席审判而言,对刑事犯罪被告人进行缺席审判仍是一个全新事物,既欠细致深入的理论研究,更乏足够丰富的实践探索。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缺席审判作为一项新增的刑事特别程序,为解决因被告人未拘捕到案或因客观原因不能出席庭审产生的案件积压及日益严重的跨境犯罪问题提供了实现途径,为反腐败工作的进一步深化,实现境外追赃追逃工作等司法实践中亟需解决的问题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与此同时,刑事缺席审判由于缺乏被告人的参与,存在天然的缺陷。因此,在缺席审判语境下,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更需获得有效的维护,从而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程序公正与诉讼效率之间的平衡。在刑事缺席审判的司法实践中,如何有效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使其同样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亟待解决。本文第一部分以现行《刑事诉讼法》中对于缺席审判程序的相关法条规定为据,分析列举当前我国刑事缺席审判语境下被告人依法享有的主要诉讼权利,即知情权、辩护权、上诉权、异议权;第二部分主要结合刑事缺席审判的司法实践,分析当前我国缺席审判语境下被告人诉讼权利保障方面存在的不足:一是知情权保障不充分,境外送达方式相对单一且操作难度大,送达方式及送达标准不明晰,送达对象单一,未考虑无法送达情形的处理办法以及未明确被告人对庭审内容的知情权;二是被告人辩护权的规定不健全,未明确被告人辩护权涵盖的诉讼阶段以及辩护人在缺席审判中的具体权利范围、行使途径,如此难以实现有效辩护;三是上诉权规定过于笼统,容易导致近亲属独立上诉权被滥用等问题;四是异议权规定不明确,未明确提出异议理由和异议期限两项重要内容;并且从立法技术和实践经验两个层面分析了我国缺席审判语境下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存在不足的原因;第三部分对域外国家刑事缺席审判中对被告人诉讼权利保障的立法现状进行比较考察,从中吸取有益经验,为我国完善刑事缺席审判中被告人该项权利的保障寻求借鉴,如域外国家对知情权保障涵盖了审判活动的整个过程;法国和德国都将律师阅卷作为控方的一种义务,美国为确保被告人获得有效辩护规定了无效辩护制度,英国还允许被告人通过邮件答辩实现自行辩护;德国特别规定了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享有独立上诉权;法国根据被告人居住地的不同区分规定了异议期限。第四部分是充分考虑我国国情,针对立法及司法实践中缺席审判语境下被告人诉讼权利保障存在的不足,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一要完善境外送达的规定,尽可能探索多种可行的送达方式,统一送达标准,增加被告人近亲属及辩护律师为送达对象,强调应当对被告人告知庭审内容,全面保障被告人的知情权;二是将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诉讼阶段前移,明确规范辩护人的具体权利,允许被告人通过邮件等方式寄送答辩意见,以拓宽被告人辩护权的实现途径;三是细化上诉权规定,明确近亲属的独立上诉权行使的前提,即尊重被告人意愿,同时,根据案件类型的不同,区别被告人上诉期限;四是明确异议权规则,应从限制被告人一方提出异议的理由以及明确被告人提出异议的期限两个方面加以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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